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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榕江县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榕府办发〔2015〕79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榕江县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榕江县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8月8日

  

 

  榕江县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 则

  (一)目的

  为切实加强我县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提高突发性事件应对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置我县水上交通事故,建立指挥集中、协调一致、科学决策、保障周密、快速高效、最大限度地排除或减少水上交通事故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以防为主,防救结合”,“救人为先,救物稍缓”的原则。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伤亡事故发生。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根据事故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实行分级负责制,分级设定和启动预案,落实责任制及指挥权限。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根据水上交通事故特点,救助工作以事故发生地为主进行,情况严重或者管辖水域交叉具有争议的,由上一级指挥机构直接管辖或指定管辖。

  4.整合资源,协同应对。充分调动各级应急指挥机构、人员、设备、物资、信息等资源,协调相关部门力量积极参与事故救助,及时化解险情,最大限度降低损失。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应急队伍和装备建设,不断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6.科学决策,快速高效。加强事故信息的收集、监测和报告工作,及时掌握事故动态,建立健全运转机制、指挥统一的组织体系,确保应急处置工作快速有效。

  (三)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

  5.《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6.《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7.《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8.《贵州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9.《黔东南州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10.《榕江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四)风险

  我县水上交通运输业还处于一个较低水平的发展阶段,有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安全管理体制和机制不够完善,存在不少问题和安全隐患,易发生水上交通事故。

  1.船舶及设施:风险船舶及设施种类主要有客渡船、自用船、渔船、工程船、漂流设施、浮动设施及水上水下施工等,其主要的风险要件包括结构、稳性、浮态、操作系统、载重标识、消防、救生设备、适装条件、防污染结构等。

  2.时间:风险时间主要包括元旦节、春节、五一节、国庆节、汛期时段、赶场天、沿江两岸集体活动及办红白喜事等,由于出行人员集中,船舶运行频繁,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比较大。

  3.水域:风险水域主要包括通航干流、支流、旅游水域、湖区、重要码头和渡口等主要运输通道,由于输出人员及物资较多,又是人员和物资集散之地,发生事故的机率比较高。

  (五)影响范围

  1.单方船舶的事故,会对本船人员或财产构成影响,或者形成水下障碍物,防碍其他船舶航行;

  2.两船之间的事故,会对本船和它船人员或财产构成影响,或者形成水下障碍物,妨碍其他船舶航行;

  3.化学危险品运输事故,可能会对局部水域构成影响,造成沿江、沿河人畜饮用或农田灌溉水源污染。

  (六)适用范围

  1.本县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2.参与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行动的单位、船舶、设施及人员。

  (七)事故级别认定标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水上交通事故等级按水上交通事故的性质、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划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IV级)。具体划分详见《水上交通事故预警级别及发布权限》(见表一)。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县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

  1.我县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实行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集中指挥的体系。在榕江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领导下,成立县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专门负责重大水上交通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专门指挥部和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本地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县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由指挥长、副指挥长及成员组成。

  指挥长:县政府分管交通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交通局局长

  成员:县政府办、县交通局、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农业局、县卫生计生局、县水务局、县监察局、县气象局、县旅游服务中心、县总工会、县环保局、县工信商务局、县海事处、县供电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当事故涉及国外、港澳台时,增加县政府外事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县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交通局,由县交通局、县安监局、县海事处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县交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主要职责

  1.县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领导和组织协调全县重大水上交通事故综合预防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启动本预案和组成重大水上交通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终止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根据需要,向省、州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部门、驻榕部队及外县(市)请求支援和帮助;督促检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有关水上交通救助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定县水上交通专业救助力量搜救装备、设施的发展规划;制定跨地区搜救行动方案;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县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执行指挥部决定;对一般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统一接警,及时掌握、分析、报送事故信息,提出处置工作建议;负责全县一般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综合预防和应急处置、综合协调以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协调提供应急处置保障;负责组织建设应急综合保障体系;督促检查水上交通事故监测、监控、处置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督促检查相关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3.应急指挥部组成员部门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对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县政府办:负责协调指导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救助救援等工作,协调有关主管部门权威发布水上交通事故信息。

  县交通局:履行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监测、预测,统一收集掌握全县水上交通安全信息,分析全县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向县应急办和县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意见,发布预警信息;协调交通运输行业有关部门参加水上交通事故应急行动;领导县地方海事处进行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助队伍建设;组织并储备救援装备;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演习。

  县安监局:负责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反应,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水上交通运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县公安局: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维护现场治安秩序,确保应急行动和善后处理正常进行;负责提供消防力量、装备和技术支持;负责追捕责任事故逃逸人;负责对事故死亡、失踪人员进行核实;负责应急救援、指挥车辆等赶赴事故现场的通行保障。

  县民政局:负责协调获救人员的安置和死亡、失踪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水上交通事故应急行动;负责协调渔业船舶参加应急行动,并对遇险渔业船舶实施应急救援和搜救打捞工作;负责或配合对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县卫生计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水上交通事故现场医疗救援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水文监测和预报,提供相关水情信息,并组织水利专家提出技术咨询建议、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参与或配合航区、库区水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负责全县水务部门管理的河道、库区水域影响船舶安全航行漂浮物的清理打捞。

  县监察局: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对事故涉及的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对监察对象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县环保局: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的污染监测预警工作,并提供环保信息;负责污染水域的治理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对影响水上交通的灾害性天气(如大风、大雾、暴雨(雪)、干旱、凝冻等)进行预测和预报,及时提供预警信息,为预防和处置水上交通事故提供气象信息及保障服务。

  县旅游服务中心:负责组织水上交通事故旅游团队的疏散与安置工作,保障游客安全;配合旅游船舶沉船事故的救援和搜救工作。

  县总工会: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维护职工生命安全与健康合法权益。

  县工信商务局:负责组织电信运营企业为水上交通事故应急行动提供通讯保障。

  县供电局:负责应急区域的供电保障,根据应急需要提供临时用电。

  县海事处:负责参加事故的组织协调、海上搜救和事故后的调查工作。

  其他单位根据职责做好与水上交通事故有关的预防工作,并根据指挥部的指令开展应急行动。

  三、现场应急指挥部(工作指导组)

  (一)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后,根据工作需要,在事发地设立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一般事故现场指挥长由事故发生地的县人民政府分管交通生产安全的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交通局局长、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现场应急专家组组长组成。

  发生一次死亡失踪3以上较大事故,县政府主要领导及时赶赴县现场指挥的,并由县人民政府及时上报州级人民政府,县级应急领导机构服从于州级人民政府的指示,做好相关应急救援工作,听从州级现场指挥长的领导和安排开展救援工作。

  (二)现场指挥部职责:执行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指令;迅速确定遇险性质和救助要求,及时判断事故发展趋势,研究制定搜救方案;组织和协调救助力量,指挥搜救行动;迅速控制事态,跟踪搜救结果,调整搜救方案;及时将现场各种重要情况向上级指挥部报告;做好善后工作,尽快帮助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三)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后,县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可派出人员组成现场工作指导组,负责对地方政府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并根据地方政府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请求积极协调其他救援力量参与事故救援。

  (四)根据事故应急处置需要,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处置工作组。工作组可以由乡(缜)各有关单位的人员组成,各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了解和掌握现场应急处置情况,必要时积极协调本系统其他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会同安监、海事等部门,负责协助现场指挥部综合协调各工作组的处置工作,及时沟通、传递和综合报告现场处置情况;制定处置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事故等级或现场应急处置需要,可以归并后勤保障工作,即落实应急物资、通讯、生活等保障措施。

  2.救助打捞组:由地方人民政府牵头,海事、公安、水务、渔政等部门参与,负责组织救援设备和人员实施具体的搜救行动;组织打捞力量打捞沉船和失踪人员。

  3.医疗救护组:由卫生计生部门牵头,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对伤员提供救治和转移, 对现场进行消毒防疫。

  4.人员清查组:由公安部门牵头,负责对死亡、失踪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整理死亡、失踪人员名单。根据事故等级或现场应急处置需要,可以归并秩序维护工作,即组织警力对现场进行警戒、控制,事发地治安管理,社会稳定维护。

  5.事故调查组:由组织及参与事故调查的乡镇人民政府、安监、交通、海事、监察、公安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邀请检察院派人参加,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副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工作。事故调查组负责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6.善后工作组: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民政、公安、安监、交通、海事、农业等部门配合,负责事故现场清场和撤离,负责伤亡人员家属的接待、安抚和慰问工作及伤亡人员善后事宜,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消除不稳定因素。

  7.宣传报道组:由政府办牵头,会同县委宣传部、县文体广电旅游局等部门,负责事故救援信息的统一发布,及时向社会发布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和进度情况,协调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五)应急管理专家组

  成立由海事、航运、消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安全监督管理、民政、应急管理、渔政等有关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组,专家组由县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和管理。

  专家组参与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为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四、监测预警

  (一)监测监控

  1.乡镇要充分利用属地就近管理的优势,加强水上交通事故的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反馈;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利用现有网络系统,建立健全突发水上交通事故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反馈机制。

  2.各级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其职责内对可能引起水上交通事故发生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测监控,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和通报监测结果。县交通运输局要充分发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监管救助基地(站)、巡查点的监测监控能力,加强水上交通安全预警信息的收集和监测监控,构建覆盖全州通航水域的监测体系。重点对重点渡口、码头、船舶航行密集水域的以下船舶进行监测监控:客船、客渡船、旅游客船、滚装船、危险品船,以及其他非法载客的渔船、乡镇自用船等。

  3.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的原则,各级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机构负责收集发生在本管辖区域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水上交通事故信息。通过常规信息监测、事故易发水域信息重点监控、公众报告等方式,及时采集、整理、分析相关信息,并及时发出预警报告。

  4.监测或发现水上交通事故征兆或事故时,应立即将征兆或事故信息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通报同级协作部门,按照规定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人民政府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

  5.公众了解和掌握的水上交通事故信息,以现有全国统一的12395海事搜救电话报警,或者利用其他途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或其它接警部门要迅速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

  (二)预警发布

  1.预警级别

  根据水上交通事故等级认定标标准,将我州水上交通事故预警级别统一设定为特别严重(I级)、严重(II级)、较重(III级)、一般(IV级)四级。

  表一:水上交通事故预警级别及发布权限

  预警级别

  险情状态

  预警发布

  Ⅰ级

  1.遇险人员在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的险情;

  2.不能确定遇险人员是否超过30人及以上的险情。

  由州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发布

  Ⅱ级

  1.遇险人员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险情;

  2.其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险情。

  由州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发布

  Ⅲ级

  1.遇险人员在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险情;

  2.任何客船发生较严重危及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的险情;

  3.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险情。

  由州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发布

  Ⅳ级

  1.遇险人员在3人以下或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下的险情;

  2.非客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险情;

  3.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险情。

  由事发地县级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发布

  注:“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Ⅰ级预警由州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发布,Ⅱ级预警由州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发布,Ⅲ、Ⅳ级预警由县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发布。

  3.Ⅱ级预警发布程序如下:

  (1)州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收到事故报警信息后,经分析、核实,符合Ⅱ级(重大)预警条件,向州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提出Ⅱ级预警建议;

  (2)经州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同意,由指挥部办公室签发Ⅱ级(重大)预警启动文件。预警内容包括:水上交通事故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

  (3)Ⅳ级预警信息应每隔24小时发布一次;Ⅲ级预警信息应每隔12小时发布一次;Ⅱ级预警信息应每隔6小时发布一次;Ⅰ级预警信息应每隔2小时发布一次。

  (三)预警措施

  1.发布预警后,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上(下)级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机构上(通)报预警信息,并根据需要向成员单位进行通报,必要时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

  2.县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要根据预警信息和各自职责,迅速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协调部署好应急力量、装备和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县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机构负责通知并督促辖区企业、乡镇、船舶、船员等从事水上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相应预警预防行动。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可根据需要采取发航行警告、水上交通管制或其他限制性措施;

  3.县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开展预警信息监测监控,及时掌握动态;

  4.县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在预警过程中如发现事态扩大,超出本级处置能力,应及时上报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建议提高预警等级。

  五、信息报告

  (一)基本要求

  1.水上交通事故信息实行第一时间报告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终报。初报在时间紧急情况下可先采用电话报告,之后再补报书面报告。事故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接报时间、发生时间及地点、事件起因及性质、伤亡人数、财产损失、造成后果、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已采取初步处置措施等基本情况,下一步应对处置工作措施,事发地现场处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

  2.上报的突发事故信息,原则上由责任主体单位应急管理机构、突发事故现场指挥机构起草,责任主体单位、现场指挥机构分管负责人或其委托的负责人审批后呈报。

  (二)责任主体及时限要求

  1.突发水上交通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水上交通事故后,必须立即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交通运输局或县地方海事处报告;

  2.乡镇人民政府及县交通运输局(县地方海事处)应在第一时间向县人民政府及州交通运输局(州地方海事局)逐级进行上报。当接报重大以上或可能演化为重大以上及敏感突发事故信息,在向上一级政府及其主管理部门首报的同时,还应直接向州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上报;

  3.对于一时基本情况不清的,可先首报再续报,县人民政府收到首报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1小时。

  六、应急响应

  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响应根据事故等级,对应设置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响应级别,实行分级响应。上级预案的启动是在下级预案先行启动响应状态的基础上进行启动,下级预案贯穿于事故处置的全过程。

  (一)分级响应程序

  1.县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1)县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突发水上交通事故信息和有关地方请求支援的报告后,应立即作出准确判断,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2)县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紧急情况报告和值班制度,全天24小时与乡(镇)保持联系,根据需要及时派员深入事发现场调查了解情况,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县人民政府通报情况;

  (3)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水上交通事故后,及时上报州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研究提出应急处置措施,迅速部署应急行动;

  (4)及时向上级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机构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5)申请国家或协调临近州、市(县)进行增援;

  (6)组织指导新闻媒体做好正面宣传报道,组织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舆情引导。

  2.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县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通知后,按照本部门职责迅速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3.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1)准确分析研判突发水上交通事故性质、发展趋势,发生突发水上交通事故时,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建立紧急情况报告和值班制度,全天24小时跟踪监测事故动态,并及时报告州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发出紧急求援请求;

  (2)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发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平息谣传,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4)迅速执行县人民政府或州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二)应急处置措施

  1.先期处置。县级政府在下级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基础上,或根据现场分析研判结果,立即采取以下措施,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1)组织县级政府有关部门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将受威胁群众转移、撤离或者疏散至安全处所;

  (2)组织县级政府有关部门在现场划定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控制人员进出现场,并对通往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

  (3)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事故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开展危险源监测、监控工作;

  (5)组织协调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进行救援,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准备;

  (6)调集事故应急所需的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处置的保障工作;

  (7)明确现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责任人,速报突发事件信息和应对工作情况;

  (8)做好向社会和公众发布事故的有关信息、政府应对措施以及可能受到危害的预警。

  2.决策部署。在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的同时,立即采取以下措施,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科学的安排部署。

  (1)成立县现场应急指挥部;

  (2)设立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

  (3)明确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任务;

  (4)制定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方案。

  3.现场救援与处置措施。根据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方案,由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牵头单位牵头,立即采取以下措施,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1)实施现场管控;

  (2)抢救受伤人员;

  (3)转移安置群众;

  (4)控制危险源(点);

  (5)防止事态扩大;

  (6)实施抢险救援;

  (7)调运应急物资;

  (8)保障交通畅通;

  (9)做好通讯保障;

  (10)做好电力保障;

  (11)开展疫情控制;

  (12)做好群众工作;

  (13)控制重点对象;

  (14)保护重点目标;

  (15)查明事件原因;

  (16)做好信息发布。

  (三)应急响应终止

  1.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1)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

  (2)幸存者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3)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响应已获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4)水上交通事故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控制,不再有扩展或复发的可能。

  2.应急响应终止程序。突发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响应终止按以下程序实施:

  (1)一般突发水上交通事故影响消除后,由县人民政府决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2)较大突发水上交通事故影响消除后,由州人民政府决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3)重大突发水上交通事故影响消除后,由省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决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4)特别重大突发水上交通事故影响消除后,由省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七、后期处置

  (一)调查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州人民政府商交通运输部确定调查主体。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县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调查组应及时将调查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善后处置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突发水上交通事故影响进行科学评估,制定补助、补偿、抚慰、安置和事故现场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受害人员的安置等善后处置工作。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1.奖励。在突发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船舶)和个人,由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

  (2)对防止或避免突发水上交通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突发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2.责任追究。在突发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对直接责任人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违反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引发突发水上交通事故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水上交通事故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突发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突发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突发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对突发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它行为。

  八、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制定和管理,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发布。如遇国家法律、法规的调整、成员单位职责变动,以及实施过程发现新问题或出现新情况,应及时组织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专家进行评估,修订完善本预案。

  2.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本地区突发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3.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处)应定期组织本地区突发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检验预案、磨合机制、锻炼队伍,提高突发水上交通事故的处置工作水平。

  4.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突发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二)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榕江县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榕府办发〔2013〕248号)自行废止。

  

 

    榕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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