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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榕江县水旱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榕府办发〔2015〕83号

 

 

关于印发榕江县水旱灾害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榕江县水旱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8月10日

 

 

 

 

 

榕江县水旱灾害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处置本县发生和可能发生的水旱灾害,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1.2 编制原则

1.2.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最大限度地减少水旱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危害,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

1.2.2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建立健全水旱灾害防范体系、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应急处置体系和恢复重建体系。

1.2.3 属地管理、先期处置。发生或可能发生水旱灾害,按照行政区域管辖范围,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先期组织应急处置。

1.2.4 分级响应、分级负责。根据水旱灾害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等,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

1.2.5 加强监控、科学决策。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对汛情、旱情进行监控。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科学决策,提高水旱灾害应急处置技术和水平。

1.3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贵州省防洪条例》、《贵州省抗旱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县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水旱灾害,适用本预案。

2.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是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领导下,应对全县水旱灾害的领导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先期处置、分级响应、分级负责的原则,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旱灾害处置与上报工作。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2.1.2 县防指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人武部副部长、县工业园区副主任、县公安局局长、县水务局局长担任,成员有县政府办、县人防办、县监察、县发改局、县审计局、县统计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委、县气象局、县教科局、县民政局、县工信商务局、县司法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交通局、县安监局、县卫生计生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林业局、县民宗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移民局、县扶贫办、县消防大队、县武警中队、县交警大队、县供电局、县供销社、县人行、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石油公司、县财险公司、县寿险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和乡镇负责人。县防指下设办公室在县水务局(以下简称县防汛办)。

2.1.3 县防指的主要职责:统一领导、协调、指挥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在发生或可能发生水旱灾害时,决定启动县水旱灾害应急预案;督促检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在处置水旱灾害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及社会财产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负责县人民政府在处置水旱灾害过程中的工作协调与联系;完成上级防指布置的任务。

2.1.4 县防汛办的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县应急委、县防指的决定、调度命令以及县委、县人民政府的指示;负责县防指的日常工作;及时掌握、分析、报送重要信息,向县应急委、县防指提出处置水旱灾害建议;向州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州防指)报告我县有关水旱灾害情况;负责全县水旱灾害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按照州防指和县应急委、县防指的指令,统一调控和调度全县水利、水电设施运行情况和水库水量;完成上级防办布置的任务。

2.1.5 县防指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水务局:加强水资源管理,协调和指导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及时提供水情、旱情、工情;负责防洪、水利、农电工程的安全运行工作,组织对病险水利农电工程的监测处理和水利水毁工程的修复;组织编制或修编水旱灾害调水方案,提出防汛抗旱所需经费、物资、通讯等计划。

县人民武装部:根据防汛抗旱工作需要,负责组织防汛抗旱救灾队伍,参与营救群众、转移物资、为群众送水输水等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城镇供水和城区排涝工作及城镇供水设施管护、应急供水方案编制,参与指导城镇居民区山洪灾害防治工作。

县工业园区:负责工业园区防汛安全和园区排涝,参与指导县城区防汛安全工作。

县人防办:根据抗洪抢险工作需要,负责拉响预警警报,参与营救群众和转移物资。

县监察局:负责对防指成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和防汛抗旱物资分配情况的监督与检查。

县发改局:负责防汛抗旱工程建设、除险加固、水毁修复、防汛抗旱救灾资金和物资计划的协调安排工作。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维护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和灾区社会治安秩序,打击盗窃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物资、破坏水利设施和供水水源的犯罪分子,参与营救群众、转移物质、为群众送水输水等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县消防大队、县武警中队:根据防汛抗旱工作需要,负责组织防汛抗旱救灾队伍,参与营救群众、转移物质、为群众送水输水等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防汛抗旱经费计划安排,及时下达防汛抗旱资金并监督使用。

县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形势,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山洪地质灾害预警、实时雨量和天气形势分析资料,以及适时组织人工消雹增雨等工作。

县教科局:负责向学校师生宣传防汛、减灾和救灾相关知识,确保在校师生的防汛和饮水安全。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全县水旱灾害救助工作,调查并收集、汇总、报告水旱灾情信息,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损毁房屋恢复重建和灾民饮水、口粮等生活救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工作,协调指导水旱灾区开展生产自救。

县工信商务局:负责组织防汛抗洪、抗旱救灾应急食品、御寒物品、工业品等救灾物资的协调供应工作,协调防汛抗旱所需电力、油料等调度和供应保障;督促指导有关工矿和水电企业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协调无线电通讯和排除无线通讯干扰,优先保障防汛抗旱抢险所需无线通讯信息的畅通。

县司法局:负责做好全县防汛抗旱水事纠纷的法律援助工作。

县国土局:负责组织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崩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勘察、监测和预防工作;组织指导地下水勘查与开发利用,保障抗旱应急供水。

县环保局:负责供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协调水环境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理及善后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涉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和监督管理。

县交通局:负责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及其工程设施防汛抗旱工作,组织抢险救援力量实施公路、水路抢通保通及工程设施修复,确保交通畅通和工程设施安全;协调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所需车辆、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优先运送受灾人员、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

县安监局:依法督促指导水电站、水库、矿山、尾矿坝、灰渣坝及其他重要工程设施安全度汛工作。

县卫生计生局:负责灾区的卫生防疫、医疗救护和供水水源的卫生检测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提供农业洪涝、干旱受灾情况,组织农业遭受水旱灾害的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安排协调防汛抗旱所需的农业救灾资金和物质,指导灾区开展农业生产自救。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对防汛抗旱救灾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县林业局:负责抗洪抢险和抗旱所需竹、木等物资供应工作,做好林区防汛和汛期水上竹、木运输的管理工作。

县供电局:负责所辖电站、水库运行安全和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防洪调度命令的实施。汛期确保所辖电站、水库在防洪限制水位以下运行,保障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的电力供应。

县供销社:负责组织防汛抗洪、抗旱救灾应急食品、御寒物品和救灾物资的储备供应,以及灾后农用生产物资及农药化肥的供给工作。

县通信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县内通信运营企业,保障公众通信网络安全运行,保障防汛抗旱重要通信网络安全畅通。

县石油公司:负责防汛抗洪、抗旱救灾所需的油料供应。

县寿险、财险公司:负责灾后人身及财产的理赔工作。

石灰厂水文站:负责水文观测和洪水预测预报工作,及时对洪水形势作出分析和预测,及时向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实时水情、雨情信息,做好水文资料整编、洪水调查及分析工作。

其他工作部门: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防汛抗旱工作,按照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安排部署,参加防洪抢险救灾。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各辖区的机关、单位、居民防汛抗旱人员转移安置、物资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安定。

2.1.6 县防指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县水旱灾害应急处置专家咨询组,为县防指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2 应急联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省州驻榕单位参与和配合开展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 信息报送与处理

3.1 信息报送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应依托“榕江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管理系统”、“榕江县气象决策服务系统”、“榕江县水文水情实时处理系统”,将有关的水旱监测预警信息,及时报送县防汛办。当水旱灾害发生后,应严格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上报灾情。

3.2 信息处理

3.2.1 县防汛办负责全县水旱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的接报、研究判断和处理工作,根据对事件的发生、持续时间及影响范围的判断,向县防指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3.2.2 县防汛办按照监测、预警、接警、传递和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县应急委、县防指报送水旱灾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3.2.3 水旱灾害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将信息报县防汛办,并随时续报现场采集的相关动态信息;需报州防指的,由县防汛办按有关规定报送。

4. 预测、预警和御灾机制

4.1 信息监测与报告

气象、水文、水利、电力等部门负责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的常规信息监测,一旦出现水旱灾害征兆,第一时间报告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县防汛办负责发布防御暴雨、洪水、干旱的通报、通知,负责收集、处理、研判水旱灾情,重大信息及时向州防办和县应急办报告,并通报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

4.2 预警级别的确定及发布

4.2.1 预警级别的确定

根据气象、水文部门预报的降雨量、江河洪水水位(流量)或持续干旱天数,水旱灾害预警级别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等四个等级。具体水旱灾害级别标准和水旱灾害预警标准详见本预案附录。

4.2.2 预警信息发布

水旱灾害预警信号由县防指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Ⅰ级预警,发布红色预警信号;Ⅱ级预警,发布橙色预警信号;Ⅲ级预警,发布黄色预警信号;Ⅳ级预警,发布蓝色预警信号。

4.3 预警行动

预警发出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值班,并按相应预案做好防御准备和处置,密切监视江河、水库水情和天气变化情况,分析其未来的发展趋势,及时发出通报,做好群众转移疏散的准备工作。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总体要

A、按水旱灾害严重程度和紧急程度,应急响应行动从低到高依次分为IV级应急响应、III级应急响应、II级应急响应、I级应急响应。

B、发生水旱灾害,应按属地管理、先期处置、分级响应、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C、发生跨区域水旱灾害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与县人民政府联系,沟通信息,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5.2 基本应急程序

水旱灾害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责任单位应立即将事件情况报告县防汛办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县防指决定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后,立即组成现场指挥部;县防汛办立即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组织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并调配所需应急资源;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事态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由现场指挥部向县防指请求实施扩大应急。应急处置结束后,转入后期处置工作阶段。

5.3 水旱灾害应急处置

水旱灾害发生后,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第一响应,立即组织实施抗灾抢险等方面的先期处置工作,同时将事件情况报告县防汛办。县防汛办提出启动本预案及成立现场指挥部的建议方案报县防指研究决定。

启动本预案后,现场指挥部及县防指各成员单位立即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5.3.1 迅速调派救援队伍,进入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5.3.2 全程跟踪水旱灾害及其衍生灾害的发展、变化情况,做好实时监测、滚动预报,并及时将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地区通报。

5.3.3 及时向县防指、县应急委、州防指报告水旱灾害的发生、发展和处置情况。

5.3.4 按照预定方案开放紧急避难所,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做好受灾群众的就地安置,保证必需的生活设施和食品供应。

5.3.5 紧急调拨和配送救灾所需生活必需品、药品等物资和抢险专用设备、器材。

5.3.6 保障抗洪抢险现场交通、通信畅通,确保与外界的联络。

5.3.7 根据天气状况和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3.8 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生活秩序。

5.3.9 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预防疾病流行。

5.3.10 做好农作物病虫害的防治工作。

5.3.11 根据县防指的决定,通知相关单位停产、停业、停课。

5.4 扩大应急

当水旱灾害有扩大趋势或难以控制时,由县防指报请县应急委决定扩大应急;扩大应急决定作出后,由县应急委调集各种处置预备力量投入处置工作。

5.5 应急结束

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向县防指指挥长报告情况,请示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县防指指挥长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5.6 新闻报道

水旱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的有关新闻报道必须经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核实后,按突发公共事件报道管理规定进行报道。对县内有重大影响的水旱灾害的发展趋势、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报道,由县防指审核后,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报道管理规定进行报道。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现场清理,污染物收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灾害后果和影响,安抚受灾群众,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6.2 应急工作总结

应急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对应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对表现突出者提出表彰和奖励建议,对存在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处理意见,总结报告要及时上报县防指。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建设

为提高应对水旱灾害的能力,按照“平战结合、专兼结合、指挥灵便、反应快速”的原则,县人民政府负责组建和管理水旱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发挥驻榕武警消防部队、预备役人员在处置水旱灾害中的骨干作用;充分发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

7.2 通信保障

县防汛办与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各乡镇防指要建立畅通的通信网络,县防汛办负责网络的维护、更新。在本预案启动时,县电信局负责协调保障事发地通信网络的畅通,电信、移动和联通等单位要积极提供技术支持和硬件保障,确保县防汛办与县防指各成员单位之间、上级和下级防汛办之间、县防汛办与灾害应急救援现场之间的联络畅通。

7.3 经费保障

处置水旱灾害所需的财政经费,按照《榕江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筹措,其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由基本建设投资渠道解决。

7.4 技术支持与保障

依托县气象局、县水务局、县教科局等有关单位,开展水旱灾害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做好水旱灾害应急技术储备,建立相关的水旱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

7.5 宣传、培训和演习

7.5.1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水旱灾害应急工作的宣传。

7.5.2 制定应急知识教育、培训计划,对社会公众开展水旱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教育;开展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社会教育。

7.5.3 各级水旱灾害应急指挥部要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各种水旱灾害应急救援演习。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

8.1.1 重要江河指威胁县级以上城市防洪安全河流。

8.1.2 本预案中所提及的水库包括水电站水库。

8.2 奖惩

对在报告和处置水旱灾害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文件等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报告和处置水旱灾害过程中,因玩忽职守而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8.3 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变化,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修订后,经县防指全体成员会议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发布生效。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 附 录

9.1 水旱灾害预警标准

9.2 水旱灾害级别标准

 

 

 

 

水 旱 灾 害 级 别 标 准

灾害

级别

级别划分标准

特别

重大

(Ⅰ级)

重要江河(都柳江、寨蒿河、平江河发生50年一遇以上洪水或水位超过保证水位,县城或5个以上乡镇所在地受淹,大范围发生洪涝。

●小(二)型以上水库发生垮坝。

●农作物水毁绝收面积1.0万亩以上,倒塌房屋100间以上,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00人以上。

●因灾造成30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00万元以上。

●作物生长期持续干旱60天以上,全县范围农作物受灾和乡镇所在地因干旱影响正常供水。

●其他经国家防总或省防指认定的特别重大水旱灾害。

重大

(Ⅱ级)

重要江河(都柳江、寨蒿河、平江河发生20~50年一遇标准洪水或水位接近保证水位,3个以上乡镇所在地受淹,大范围发生洪涝。

●小(二)型以上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危极可能垮坝。

●农作物水毁绝收面积0.6~1.0万亩,倒塌房屋60~100间,紧急转移安置群众3000~5000人。

●因灾造成10~30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000~10000万元。

●作物生长期持续干旱40~60天,全县15个以上乡镇农作物受灾和乡镇所在地因干旱影响正常供水。

●其他经省、州防指认定的重大水旱灾害。

较大

(Ⅲ级)

重要江河(都柳江、寨蒿河、平江河发生10~20年一遇标准洪水或水位超过警水位,2个以上乡镇所在地受淹,大范围发生洪涝。

●小(一)型水库出现险情及安全。

●农作物水毁绝收面积0.3~0.6万亩,倒塌房屋30~60间,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00~3000人。

●因灾造成3~10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0~5000万元。

●作物生长期持续干旱20~40天,全县10个以上乡镇农作物受灾和乡镇所在地因干旱影响正常供水。

●其他经州防指认定的较大水旱灾害。

 

水 旱 灾 害 预 警 标 准

预警

级别

颜色

标识

预警标准

特别

重大

(Ⅰ级)

红色

●全县范围内强降水达50毫米,或10个乡镇达100毫米以上强降水,或5个乡镇达200毫米以上强降水。

●重要江河发生50年一遇标准以上洪水。

●全县范围内持续干旱过程达60天以上。

重大

(Ⅱ级)

橙色

●15个以上乡镇范围内强降水达50毫米,或8个乡镇达100毫米以上强降水,或4个乡镇达200毫米以上强降水。

●重要江河发生20~50年一遇标准洪水或水位超过保证水位。

●15个以上乡镇范围内持续干旱过程达40~60天。

较大

(Ⅲ级)

黄色

●10个以上乡镇范围内强降水达50毫米,或6个乡镇达100毫米以上强降水,或3个乡镇达200毫米以上强降水。

●重要江河发生10~20年一遇标准洪水或水位超过警戒水位。

●10个以上乡镇范围内持续干旱过程达20~40天。

一般

(Ⅳ级)

蓝色

●6个以上乡镇范围内强降水50毫米或4个乡镇达100毫米以上强降水。

●重要江河发生5~10年一遇标准洪水或水位接近警戒水位。

●6个以上乡镇范围内持续干旱过程达20天。

 

 

 

 

 

 

 

 

 

 

 

 

 

 

 

 

 

 

 

 

 

抄 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榕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0日印发

共印1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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