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府办发〔2015〕77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榕江县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榕江县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8月8日
榕江县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预案
一、总 则
(一)编制目的
为高效有序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榕江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四)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二、组织体系和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县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人武部、县公安局、县水务局、县交通局、县住建局、县教科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生计生局、县供电局、县气象局、县文广局,县发改局、县农业局、县安监局、县工信商务局、县武警中队、县消防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由县国土资源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职责分工
1.指挥部职责: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指挥全县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工作;调整、整合全县救灾力量,决定采取必要的应急抢险救灾措施;根据应急抢险救灾工作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调动辖区武警部队消防部队;部署各救灾应急组的抢险工作重点和任务,实施抢救行动,接受和执行县人民政府和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关于抗灾救灾的各项指令,发布各项抢险救灾命令、指示、通告;下达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命令;根据地质灾害等级,按规定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灾情和自救工作情况。
2.办公室职责:负责收集、综合地质灾害气象预报和险情、灾情等信息,提出防灾救灾建议;传达、落实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决议和指示;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专业技术机构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组研究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组织制定地质灾害应急对策和措施,组织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修订和实施;汇总和整理地质灾害有关信息,负责地质灾害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
3.成员单位职责
县国土局:负责编制县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组织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管理;建立群测群防监测体系;做好抢险救灾,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和应急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组织机构,并履行相关职责。协助县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组织协调各方面力量,实行群防群控、群防群治。
县民政局: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核定和报告灾情,组织转移、安置,负责困难灾民吃、穿、住、医等生活救助;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救灾款物专用,及时足额发放;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储备救助物资。
县工信商务局:负责抢险救灾物资组织调拨工作,确保物资供应。
县财政局:负责本级财政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组织资金与分配和资金拨付,对救灾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救灾款及时到位。
县交通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受灾中断的公路及河流航道的修复,确保公路畅通。
县住建局:负责城镇规划和工程建设的管理,制定各类房屋建设及工程设施建设的防灾措施,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工作。
县发改局:协助做好灾害应急救援和灾后项目重建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指导灾后生产自救工作。
县水务局:协助灾害抢险救援工作,负责灾后水利设施修复。
县气象局:负责发布天气预报、警报,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服务,协助救灾工作。
县卫生计生局:负责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灾区防疫工作,防止灾区疫情、疾病传播、蔓延。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对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县供电局:负责对损坏电力设施的修复及电力调度工作。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抢险救灾工作。
县公安局、武警中队、消防大队:积极参与抢险救灾、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稳定工作。
县教科局: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协调有关部门搞好学校的恢复工作。
县安监局:协助做好救灾工作。
三、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国土资源、水务、气象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互联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2.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共享。
(二)预防预警行动
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县国土资源局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防灾明白卡”发放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和村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民,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明白卡”发到村民手中。
4.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县国土资源局和气象局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当地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1.速报时限要求
县国土资源局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4小时内速报县级人民政府和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省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县国土资源局接到当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速报县人民政府和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省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2.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五、应急响应
(一)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州、省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地质灾害发生后,县人民政府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配合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州、省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后,县人民政府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配合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州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后,县级人民政府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配合州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报请州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二)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县人民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六、应急保障
(一)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费用由县财政予以保证。
县乡人民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二)通信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三)应急技术保障
1.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
县国土资源局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2.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县国土资源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工作力度和投资,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四)宣传与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五)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监督检查
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七、预案管理与更新
(一)预案管理
县国土资源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县国土资源部负责每年评审一次,并根据评审结果进行修订或更新后报县政府批准。
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3年。
八、责任与奖惩
(一)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二)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九、附 则
(一)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三)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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