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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
  • 02/23
  •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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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榕江县国储林项目推进若干事宜指导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的意见》(黔府办函〔2019〕97 号)等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15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为进一步规范和有效解决在推进国储林项目建设(林木收储、林地流转等)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相应出台了《榕江县国储林项目推进若干事宜指导意见(试行)》,现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针对近两年我县在推进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中总结梳理存在的林权流转收储、林权纠纷、项目实施等突出问题,为切实破解发展瓶颈,找准问题绝症,疏通肠更堵的难题,确保国储林按照预计计划强力推进,高质量完成省州下达的既定目标任务,以及县委书记侯美彪同志、县长徐勃同志在国储林相关会议上作的工作要求,以此借助全县丰富森林资源,着力推进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实现绿水青山和金山银山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的意见》(黔府办函〔2019〕97 号)《贵州省国家储备林规划(2018-2035)》《省林业局关于下达贵州省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任务计划的通知》(黔林营函〔2019〕2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并结合县情实际而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林木权属、林地权属认定,合同超期处置、林权纠纷处置、合同剩余期限处置、“插花山”处置、“插花林”处置、林权流转主体认定、林木收储合同签订、林地面积认定,项目实施处理等。

(一)林木权属。针对国有、联营、集体、个人林木权属,根据林权持有人申请,由林权持有人或乡镇进行排查,收集完善权源依据,提交县国储林专班和平台公司,纳入林木收储。以及林改期间出现图班移位的,由乡镇核实,收集权源依据。

(二)林地权属。为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国有林地由国有单位、所在乡镇和平台公司共同开展边界认定,依据认定的界限和权源依据,开展林地权籍调,并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再流转。集体、个人的林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平台公司以及第三方进行认定。

(三)合同超期处置。有造林承包或流转合同,林木收储前小班存在承包或流转后经营年限超期的。

1.如在本次流转前甲乙双方已另行签订补充合同,约定超期年限超期租赁金额的,按合同约定金额执行;如本次流转前双方合同约定按超期林木生长蓄积增量方式计算超期林地租用费的,超期年限甲乙双方以自行协商方式解决;如本次流转前双方未签订补充合同,超期年限双方以协商方式解决。

2.超期年限计算时间,从造林合同或流转合同终止日起到林木收储签订合同之日止(以周年计算)。合同超期后林木股份分成,按照原合同约定分成比例计算林木流转费。

3.超期林地租赁费由林木所有权人支付。

4.无造林承包合同林木收储小班,属于在他人山上造林,形成事实经营,如双方重新自愿完善借土养木合同的,按照合同约定确定林木分成,计算林木流转费;双方达不成合同协议的,按照“谁造谁有”的原则,林木分成统一按照造林人占七成,土地使用权方占三成比例计算林木流转费。

(四)合同剩余期限处置。收储小班林权原林木所有权人造林合同或流转合同还有剩余期限的。有三种方式处置,一是以承包方式取得林地使用权,本次流转剩余期限自然终止,项目公司与原荒山发包方签订林地流转合同。二是以流转方式取得林地使用权,受让方一次性支付合同期林地借土养木费的,按照受让方已支付流转年限终止时间,剩余林地使用期间内林地流转费由项目公司支付给原林地流转受让方,合同期满后林地流转费支付给原林地流转出让方。三是以流转方式取得林地使用权,受让方逐年支付林地借土养木费的,本次流转剩余期限自然终止,由项目公司与原荒山发包方签订林地流转合同。

(五)林权纠纷处置。一是有生效法律文书,一方对裁决或判决内容仍不服的,仍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二是无生效法律文书,双方(个人与个人及村内组与组纠纷、村与村林权纠纷、乡与乡林权纠纷)对林木、林地权属存在异议,一时无法调解清楚的,为不影响林木收储、林地流转报账,林地流转费及林木分成费统一存放到村财乡管账户或乡财政所指定账户或县财局指定帐户,待纠纷处理结束或申请行政裁决、司法判决后,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分配林地流转林木分成费。

(六)“插花山”处置。收储小班内林木权属无纠纷、林地权属属于村、组集体山,原荒山承包合同由村、组集体统一发包造林,且集体山内包含部分群众自留山或责任山,且统一由承包方造林的。一是根据原造林或荒山承包合同所签订的时间,如群众自留山或责任山证登记时间(以山林三定时期自留山责任山证为准)在原造林或荒山承包合同所签订时间之前的,“插花”自留山或责任山林地使用权人的林地收益分成,由双方重新协商签订林木收益分成,协商不成按造林方占七成,土地方占三成,确定林地收益分成。小班内其他部分面积按原造林或荒山承包合同分成比例执行。二是如群众自留山或责任山证登记时间(林改时期重新分配的自留山或责任山),在原造林或荒山承包合同签订时间之后,自留山或责任山使用权人的林地分成统一按照原造林荒山承包合同比例执行,不再另行协商林地分成。

(七)“插花林”处置。一是收储小班内有群众自己营造的零星林木,无法单独区划小班,群众也愿意一并纳入国储林项目建设的,小班内林木经各方清点后和评估价值计算,全部纳入国储林。二是收储小班有群众零星自己营造的林木,群众不愿意一并纳入国储林项目建设的,项目实施前,林木出让方(包含项目公司、国有林权单位或村组集体)与群众共同清点零星林木株数、面积、位置附图等做好标记并造册登记,由双方签字认可,统一装进小班林木收储林权管理档案。

(八)林权流转主体认定。收储小班林权经过多次流转,尚未办理林权变更登记的,以最后一次流转对象确定林权所有人,林权所有人需提供流转过程全部印证资料。

(九)林木收储合同签订。林木收储合同与合法持证人及其他受益人共同签订,不与其他受益人单独签订。如林木收储合同除乙方外丙丁方等其他林木利益方(如土地分成方、管护分成方)不同意签订林木收储协议的,不影响甲乙双方正常林木流转,其所占分成转为甲方与丙丁方按照原合同分成比例继续执行,扣除经营成本后与甲方共同享有林权范围内林木经营分成收益。

(十)林地面积认定。林地流转面积以本次实施方案区划小班面积为准,《林权证》或荒山承包合同及流转合同仅作参考。

(十一)评估数据认定。林权权利人对收储小班评估数据不认可的,由项目公司与林权权利人和评估方共同对评估样地进行复核,复核数据与原评估数据相符或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的,按原评估数据签订林木收储合同;如林权权利人对复核数据仍不认可,可由林权权利人自己聘请有资质单位进行评估,但评估时必需确保有项目公司、林权权利人,评估方三方人员到位后方可评估,所需评估费由林权权利人承担。

(十二)项目实施处理。纳入国储林收储的小班,部分种植林下草珊瑚及其他林下经济作物,为解决项目实施,根据林下种植情况,由乡镇与国储林专班组成调查核实工作组,对林下种植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出据调查报告,对长势较差,有失败风险或已经失败的小班,可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开展林木采伐,改培造林作业,待项目实施补植珍稀树种结束后,根据情况利用草珊瑚等项目后续补植补造资金(验收不合格尚未结账资金)或国储林林下草珊种植项目资金,恢复补种草珊瑚等林下经济作物。利用国储林林下草珊瑚种植项目资金恢复草珊瑚种植的,处理好产权关系。调查结论为长势较好的小班,采伐时间可延后安排,最迟不超过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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