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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
  • 03/09
  •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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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榕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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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江县城镇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该办法总的有30条涉及内容为:出台城镇污水收费管理办法的意义、《办法》制定依据、征收范围及对象、征收准则、征收缴库、调价机制、使用管理、优惠政策和法律责任等。

一、出台城镇污水收费管理办法的意义

随着我县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区规模不断扩大,人口不断增加,污水处理对改善环境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我县目前在各乡政府所在地,及部分村寨都建有污水处理设施,为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对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有效运转,提高城镇污水处理水平,改善生产生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制定合理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向污水排放单位或个人征收污水处理费以解决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费,是必然的,也是可行的。

二、《办法》制定依据

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贵州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费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及对象、征收准则、征收缴库、调价机制、使用管理、优惠政策和法律责任等。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

凡在本县城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规划范围内向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包括使用地下水和江河湖泊等取水的自备水源用户),应当依据本办法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征收准则

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1.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2.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3.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三)征收缴库

1.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

2.污水处理费一般应当按月征收,并全额上缴地方国库。收取污水处理费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使用管理

1.收费单位和代收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收费范围执行。

2.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污水处理费按月征收,并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截留、挪用。

3.本县城区污水处理费从实际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中,按1%的比例计提手续费,由供水代收污水处理费;扣除以上费用后的城市污水处理费主要用于本县城区污水处理费用及管网建设、维护等费用。

4.收费单位应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保证污水处理费制度顺利实施。财政、价格、审计、环境保护、市监、水务等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费的监督检查。

(五)调价机制

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由县发展改革局根据价格管理权限依程序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

(六)优惠政策

1.为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减少污水处理费征收对其生活的影响,对榕江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实行污水处理费优惠政策,每户每月直接免征不超过五立方米水量的污水处理费。

2.消防、市政、园林、环卫等公益用水免缴污水处理费。

3.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提高污水处理费的收缴率。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自行改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范围。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者缓征污水处理费。

(七)法律责任

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或者改变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对象的;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以及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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