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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
  • 03/25
  •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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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榕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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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江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解读



《榕江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审议通过,于2022年3月21日正式印发实施。《办法》的实施,对进一步完善我县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保障政府储备安全,提升储备调控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始终高度重视粮食安全问题,强调“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上”。粮食储备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物质基础,更是调节市场、稳价保供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压舱石”。2015年7月《榕江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出台以来,我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县级储备粮管理体系。但随着粮食安全形势的变化,需要完善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不断加强地方储备粮计划统筹、贷款及财政补贴保障、承储制度落实。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完善粮食储备安全管理体制机制的文件精神,建立统一、规范、有序的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充分发挥地方储备粮宏观调控作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州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暂行管理办法十分必要。具体体现以下四个方面要求。一是改革完善粮食储备管理体制。在轮换计划管理、储备规模动态调整、承储企业经营规范等方面,进一步健全地方政府粮食储备运行机制,修改完善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规章内容。二是应对粮食安全保障新形势。我县粮食产不足,粮食产需缺口较大,同时,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粮食市场供给问题,也凸显了“手中有粮”的重要性。粮食作为国家储备的重要民生保障物资,生产周期长,产能恢复难,供给弹性小,且有不可替代性,需要通过修订办法,更好压实各方责任,确保地方政府储备粮储得足、管得好、调得出、供得上。三是提升储备安全管理新效能。随着形势发展变化,政府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日益凸显,需要通过制定办法,创新方式强化管理,严格监管责任,不断提升储备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效能。四是随着机构改革粮食管理职责职能的转率,县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发生变化,对应的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也需修改完善。

二、《办法》制定的政策依据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贵州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贵州省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榕江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三、《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其它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原粮、成品粮。从事或参与县级储备粮的收储管理、轮换销售、动用、财务与统计、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四、《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总共十章三十八条。第一章是总则,阐述工作目标、出台依据及适用范畴。第二章是职能职责,明确县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农发行、承储企业的具体职责。第三章是计划,明确储备粮计划下达的相关要求。第四章是储存,规定储备粮库点的空间布局,承储企业的选择,储备粮安全制度的建立、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储备粮出入库质量要求及安全档案建立。第五章是轮换,包括轮换的原则、方式和程序、自然损耗、架空期及财政补贴。第六章是动用,明确储备粮动用的情形和程序。第七章是财务与统计。第八章是督促检查,明确储备粮检查的频率和要求,以及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领导、承储企业保管员职责。第九章是法律责任,明确追责问责的行为及相关责任。第十章是附则,明确负责解释的单位及《办法》生效的时间。

五、各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县粮食主管部门县发展改革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地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储存安全的原则,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对地方储备粮的储存库点进行合理布局。

(二)县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并对县级储备粮有关财务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三)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地方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四)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政策性储备与经营性分开的原则,完善储备运营管理制度,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应当健全地方储备粮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治。应当加强地方储备粮仓储等设施、质量检验保障能力建设和维护,推进仓储科技创新和使用,提高地方储备粮安全保障能力。

《办法》规定承储企业的禁止行为: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虚报、瞒报地方储备粮数量;在地方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仓号、油罐;以地方储备粮及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地方储备粮仓储等设施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地方储备粮霉坏变质;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报损耗、虚列费用、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和财政补贴;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六、重点解决和规范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地方储备粮计划管理。一是地方储备粮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责任,对地方储备粮规模、轮换、动用实行计划管理。县粮食主管部门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粮计划,制定县级地方储备粮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下达。二是县级储备粮的轮换由承储企业根据储备粮库存数量、品质标准、储存年限以及市场的实际情况,向县粮食主管部门县发展改革局提出书面轮换申请,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制定并下达轮换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承储企业方可轮换并完成轮换任务。三是县级储备粮的采购和轮换原则上通过公益性的专业交易平台(贵阳国家粮食交易中心)进行公开竞价交易, 特殊情况需采取其他方式交易的,由县粮食主管部门县发展改革局会商县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四是出现需动用县级储备粮情况时,由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

(二)关于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一是明确由县粮食主管部门县发展改革局根据地方储备粮布局需要,会同县财政局和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承储企业。二是明确承储企业仓储管理和安全生产责任。三是规定县级储备粮入库、储存、出库环节的质量检验要求。

(三)关于地方储备粮贷款及财政补贴保障。一是明确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价格由相关部门进行核定,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安排地方储备粮的贷款。二是明确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按季度据实补贴,县级储备粮的保管费用标准为:小麦、玉米、稻谷按100元/吨•年、大豆按200元/吨•年、菜籽油是300元/吨•年的标准执行,并根据上级调整进行适时调整。三是原则上县级储备粮正常轮换架空期为4个月,特殊情况下,经同级粮食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批准,最多可延长2个月。延长期内承储企业不享受相应的保管费用补贴。                       





榕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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