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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
  • 09/01
  • 15:15
  • 来源
  • 榕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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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榕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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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1年8月12日县政府办印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是根据省、州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一个目录清单。现解读如下:

一、《通知》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问题导向、高效便民、协同推进、风险可控,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的理念、方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根据《贵州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黔东南州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编制印发了《榕江县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

二、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目标是什么?

在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三、哪些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目前,我县证明事项目录范围涉及公安、交通警察、市场监督管理、民政、医疗保障、教育等工作部门,证明事项目录共31项,明确了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范围、适用对象、工作流程和监督措施等。

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行政机关要将本机关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本级政务服务中心、本部门办公场所、部门网站等渠道公布,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索取下载。行政机关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或者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要坚持实事求是,相关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申请人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在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处理,并及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告知承诺制与现行管理制度并行实施,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五、对加强承诺核查有何制度设计?

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要依托在线支撑体系或者其他信息技术手段在线核查,也可以自行或者依法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现场核查。开展现场核查的,要依托“互联网十监管”平台和应用程序等,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为一线监管执法提供信息支撑,同时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难以通过上述方式核查的,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立即书面告知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并说明理由。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加强信用监管。行政机关负责跟踪本部门告知承诺事项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并记录归集至本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按照信用状况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精准监管。在加强信用监管过程中,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做好有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

六、如何防范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带来的监管风险?

行政机关要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贵州政务服务网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具备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

七、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将承担什么责任?

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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