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榕江县移民社区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出台的背景、依据、目标、主要内容、主要亮点等方面进行政策解读。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加大后续扶持力度,李克强总理多次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胡春华副总理在全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现场会指示扎实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各项工作,确保搬迁群众稳得住、有就业、逐步能致富。全面做好我县就业产业、社区管理、公共服务等重点工作,精准管理,分类施策,高质量推进全县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确保我县“十三五”期间已实施搬迁的5978户25346人稳得住、有就业、逐步能致富。规范移民社区集中治丧管理,有效提高移民社区治理能力,为移民社区群众提优质殡葬服务,减轻移民社区群众办理殡葬负担。
二、《意见》出台的依据
1.《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
2.《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高质量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的意见》(黔党办发〔2020〕36号)
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2〕13号);
43.《中共黔东南州委办公室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高质量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党办发〔2021〕4号)
5.《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黔东南府发〔2012〕44号);
6.《榕江县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榕党办发〔2017〕68号)。
三、《意见》的目标
规范移民社区集中治丧管理,有效提高移民社区治理能力,为移民社区群众提优质殡葬服务,减轻移民社区群众办理殡葬负担。
四、《意见》的优惠主要对象
(一)特殊人群
1.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2.城镇“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和赡养人或抚养人和赡养人无抚养、赡养能力);
3.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人员、60岁以上烈士子女、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等优抚对象;
4.城乡低保对象中重病、重残、重灾等特殊困难群众;
5.流浪乞讨人员(含弃婴)及无名尸体(不限户籍)。
(二)一般移民社区人员
享受免除基本丧葬服务费的对象是具在移民社区常住人口、不享受财政补助、过逝后在殡仪馆办理治丧的人员,按正常收费标准下浮20%进行收取四项目基本服务费,执行时限为3年过渡期(2021年4月15日至2024年4月14日)。
五、《意见》的优惠项目
(一)遗体接运、车辆消毒费;
(二)悼唁厅租赁;
(三)人工抬尸费用;
(四)普通殡殓费用。
版权所有:榕江县人民政府 黔ICP备16003252号 网站标识码:5226320001 贵公网安备 52263202522634号
地址:榕江县古州北路29号 联系电话:0855—6622836 主办:榕江县人民政府
承办:榕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贵州博虹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