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 53 号令)第十二条规定,经《榕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回榕江县天润木业有限公司“原机砖厂”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榕府函〔2024〕75 号)文件批准,决定如下:
一、我局依法收回榕江县天润木业有限公司“原机砖厂”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面积为 76667 ㎡平方米。
二、自本决定书下达之日起,终止原榕江县国土资源局与榕江县天润木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5226322013B00184)。
三、向榕江县天润木业有限公司支付挖方、填方的补偿款 8205107元、2015 年应竣工时建设完毕的房屋建筑物补偿款 9549235元,共计17754342元。
四、退还榕江县天润木业有限公司剩余土地价款 3646300 元。
五、请榕江县天润木业有限公司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供收款账户,并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我局将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
特此公告。
榕江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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