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州民营医院规范管理,提高民营医院医疗服务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促进民营医院健康、可持续发展,为群众提供安全、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营医院量化分级管理是通过对民营医院日常监督管理,根据量化分级评分标准,对民营医院依法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量化分级,是对民营医院管理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全州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民营医院(不包括诊所、门诊部等)。新开办医疗机构应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运行满1年后申请首次评审。
第四条 遵循属地管理、分级指导、统一评审、公正客观、量化评价、动态监管、公开透明的原则,对民营医院进行量化分级管理。
第五条 民营医院量化分级评审管理权限,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州卫生计生委负责统筹、指导全州民营医院量化分级评审工作和负责所属批准的民营医院量化分级评审工作。各县(市)卫生计生局在本辖区内负责本局批准的民营医院的量化分级评审工作。
第六条 民营医院量化分级评审工作实行综合评审,由卫计委(局)、卫监局、疾控中心、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心血站、农合办、性别比治理中心人员组成专家组在评审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评审工作。
第七条 民营医院量化分级评审,根据日常监督、专项检查、质量考核、投诉纠纷、医疗事故、群众满意度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
第八条 民营医院量化分级由州、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分并进行标准化处理,标化后总分达90-100分为A级,标化后总分达80-89分为B级,标化后总分达70-79分为C级,标化后总分达到60-69分为D级,标化后低于60分为E级。
第九条 民营医院要积极申请量化分级评审认定工作,不断提高自身管理能力和服务能力。
第十条 民营医院量化分级管理按照自评、初审、评审、审定、公示、挂牌的程序进行。
(一) 量化分级评审受理。民营医院向审批机关申报量化分级评审申请,申请材料包括:(1)民营医院量化分级评审申请表;(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盖章);(3)法人代表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4)《黔东南州民营医院量化分级管理评分标准》自查评分情况。
(二) 评分结果应根据民营医院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综合得出。由民营医院提出量化分级评审申请后,卫生计生部门登记机关对资料进行审核,具备评审条件后,组织评审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由评审专家组按照《黔东南州民营医院量化分级管理评分标准》内容进行检查,检查情况由评审专家签字、被检查单位陪检人员和法人代表或院长签名盖章。
(三)经民营医院量化分级评审专家组评审后,评审为B级及以下级别的民营医院由各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定。拟评审为A级的民营医院,报州卫生计生委复核。
(四)民营医院量化分级评审结果应通过媒体或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收到意见核实处理后,方可进行公告、挂牌。
(五)民营医院量化分级评审结果应制作牌匾悬挂在各民营医院门口醒目位置,牌匾由州卫生计生委统一制作牌匾格式,按评审权限进行发放、登记和管理。评审结果应在媒体或网站上公告。
第十一条 民营医院量化分级评审周期为三年。在评审期内实行年度动态管理,每年县级抽查50%民营医疗机构和州级抽查20%民营医疗机构进行复查,如医疗机构有升级或降级的情形,评审部门于每年11月确认并公示,予以升级或降级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民营医院量化分级评审结果与医疗机构校验、新农合定点机构、医院等级等工作挂钩。量化分级评审结果运用:量化为A级的民营医疗机构,给予通报表扬,在人才培养、技术帮扶上等有关政策给予支持;量化为B级的民营医疗机构,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每年卫生监督不少于2次;量化为C级的民营医疗机构,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每年卫生监督不少于4次,并对医院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量化为D级的民营医疗机构,给予通报批评,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暂缓医疗机校验3个月和暂停新农合定点服务3个月;量化为E级的民营医疗机构,给予通报批评,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暂缓医疗机构校验6个月,取消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整改后仍未达到D级以上的,将医院直接降为门诊部或诊所。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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