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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
  • 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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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环榕罚决字〔2025〕1号:贵州大歌酒业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环榕罚决字〔2025〕1号)

企业名称:贵州大歌酒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2MABW7CG927

地址:贵州省黔东南州榕江县工业园区王岭园区B地块

法定代表人:廖青青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0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实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位于榕江县工业园区王岭园区B地块的禾香型白酒生产车间的建设项目于2024年1月15日通过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审批(黔东南环审〔2024〕1号),目前建成了一期生产车间(建成酒窖56口),于2024年5月投入生产(投入生产酒窖22口),窖底废水和蒸粮废水经管道收集进入废水收集池,废水收集池中收集有约800方生产废水,未发现污水外排情况。根据项目环评要求,目前已建成的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有废水处理站(因与建设方经济问题未实际投入运行),未建成的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有初级雨水收集池、应急池、冷却水循环池、酒糟临时堆场和危废暂存间。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认定:

第一组证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生产主管身份证复印件1份;3、任职文件复印件1份;4、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复印件10份;5、建设项目“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复印件1份;6、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7、贵州大歌酒业有限公司100m³/d酿酒污水处理项目设备合同书复印件一份;8、现场照片证据复印件5份。以上证据1、2、3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据4、5、6证明当事人环保手续情况;证据7、8证明当事人主体工程及污处理站建设情况。

第二组证据: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调查询问笔录1份;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回执1份。以上证据1、2、3、4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以及被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和执法文书签收情况。

我局于2024年12月1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黔东南环榕罚告字〔2024〕6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确告知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相关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书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的规定计算结果,经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金贰拾万元整(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黎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印章)

二0二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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