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东南环榕罚决字〔2025〕2号
当事人姓名:韦勇席
公民身份证号:52263219830316****
地址:贵州省榕江县平江乡巴鲁村第一组
我局于2024年11月1日,对你建设的砂石加工项目进行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实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你在未编制及报批环评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在榕江县平江镇巴归义溪贵广高速弃渣场内建设砂石加工项目,加工场内建有两套砂石加工设备(其一为:箱破机1台、机沙机1台、四孔摇摆筛1台及配套电力设备;其二为:机砂机1台、输送带2条、破碎机1台及配套电力设备)。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第一组证据:1、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第二组证据:1、现场笔录1份;2、调查询问笔录1份;3、现场照片6张;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5、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回执1份。以上证据1、2、3、4、5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以及被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和执法文书签收情况。
第三组证据:1、资产评估报告1份;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截图;3、执法人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据1证明当事人建设项目投资总额;证据2证明当事人项目应编制的环评文件等级;证据3证明执法人执法资格合法。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鉴于你属于首次违法,在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积极配合,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已及时拆除生产设备),且违法行为未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符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清单》关于“不予处罚”的规定。综上,我局决定对你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
你若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黎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刘兴平 联系电话:08556620086
地址:贵州省榕江县宏坤农贸市场二楼
邮政编码:557200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5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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