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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环榕罚决字〔2024〕5号)贵州省豪隆再生资源回收有限责任公司

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东南环榕罚决字〔2024〕5号



贵州省豪隆再生资源回收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2MAAJUGBL1T

地址:贵州省黔东南州榕江县古州镇仁育村社区原冶炼厂内

法定代表人:罗自豪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8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实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的高旧砂场废弃场地土地改良项目2022年9月9日通过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审批(黔东南环表〔2022〕128号),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榕江县兴华乡G321国道。2024年8月14日榕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你公司位于榕江县兴华乡高旧砂场废弃场地土地改良项目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的土地改良建设项目竣工后未验收,未能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相关材料,记录有污泥转运及处置台账,场内建有雨水沟渠,建有沉淀池1个。污泥发酵区积约有2400平方米,堆有约200立方污泥,地面进行硬化,铺设有防渗薄膜。发酵区上面采取覆膜、覆盖粘土、种植绿色植物进行防臭。填埋区填埋有约1800立方米污泥,填埋区种植有农作物和草木进行绿化。项目于 2022年9月开工建设,并于2023年1月4日建设完成并开始投运。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认定:

第一组证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3、环评文件(部分)复印件4页;4、“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5、污泥处置记录台账复印件13份;6、验收监测报告复印件1份;7、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表复印件1份;8、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9、建设项目公示与信息公开复印件1份。10、现场照片材料复印件3份。以上证据1、2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据3、4证明当事人环保手续情况;证据5证明当事人的投运生产情况。证据6、7、8、9证明当事人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情况。证据10证明当事人主体工程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情况。

第二组证据:1、现场笔录1份;2、调查询问笔录1份;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回执1份。以上证据1、2、3、4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以及被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和执法文书签收情况。

我局于2024年11月1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黔东南环榕罚告字〔2024〕5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确告知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相关权利。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向我局陈述申辩书。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的规定计算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环榕罚决字〔2024〕5号)-贵州省豪隆再生资源回收有限责任公司.pdf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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