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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
  • 11/01
  •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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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江县促进新媒体电子商务发展扶持暂行办法》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优化榕江县新媒体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大力发展新媒体电子商务新业态,全力支持新媒体电商产业园提质增效,推动榕江县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深化榕江制造、榕江品牌的数字化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省州县现行相关政策及实际,制定《暂行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助力优化电子商务环境,形成新经济、新业态布局,推动榕江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暂行办法》。

三、主要内容

此次制定本办法,主要包括了对培育壮大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招引和培育电商企业(平台)、支持电商集聚区发展、支持直播人才的队伍建设、支持跨境电商发展5个方面15条具体奖励措施。

(一)培育壮大电子商务市场主体。一是首次进入限额以上且能够正常开展统计业务两年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设有网店的生产性企业,在榕江新注册设立独立核算的电商法人企业,实现月度上限纳统的电商企业,网络零售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每新增 1000万元奖励5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二是支持电商主体回迁,注册在外地的电商企业,电商主体和网络店铺从外地迁回榕江,回迁当年网络零售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按照当年网络零售额的 1%,最高不超过 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招引和培育电商企业(平台)。一是国内知名电商企业在榕江投资设立电子商务企业、分部、平台。年度实现入库且税收首次达到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10万元、20万元、30万元,连续在库三年以上,且营业情况持续增长,前三年分别按照其服务费(含佣金)的地方税收留存部分80%、90%、100%给予奖励。对全县电子商务发展起到重要影响的项目,优先列为全县重大产业项目,在用地、资金、人才等方面实行“一事一议”。二是对自建自营电商平台,正式运营满 1 年且年平台交易额实现500 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平台交易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

(三)支持电商集聚区发展。一是推进电商产业园、电商直播基地等电商集聚区建设,开展包括但不限于仓储快递物流、电商供应链、企业孵化、品牌培育、设计研发、直播带货、短视频营销等电子商务领域相关业务。对集聚区年网销达3亿元或销售黔东南产品达5000万元以上的,且入驻年网销额不低于500万元的电商企业5家及以上,一次性给予集聚区运营企业50万元的奖励。二是对电商产业园新增一家在本地并入库电商企业(平台)的,给予电商园区运营主体奖励3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三是对首次获评的国家级、省级、州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 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评的国家级、省级、州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直播团队、主播的,分别给予 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直播人才队伍建设。一是对注册在本地的 MCN 直播机构,实现年网络零售额达到1亿元、5000万元、2000 万元,前三年分别按照其服务费(含佣金)的地方税收留存部分100%、90%、80%给予奖励。二是拥有国内主流电商平台粉丝量100万以上,且在榕江依法纳税的优秀网红主播,为本地企业年应税带货销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5000万、1亿、10亿元以上分档,分别给予1万、10万、50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三是鼓励利用村级闲置管理房自建直播中心,对经核实实际使用面积 100 ㎡以上,帮助本县企业年度直播销售额100万元以上的,按场地装修、设备采购的审定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直播中心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

(五)支持跨境电商发展。一是当年新建设运营跨境电商店铺、跨境独立站且平台销售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在享受相关外贸政策的基础上,再次给予每个店铺、独立站一次性5万元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万元。二是支持企业投资自建或租用公共海外仓,单一国家或地区仓储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且跨境电商交易额达到500 万元美金的,每个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多补助不超过30万元。

四、重点说明

支持范围:在榕江县内注册登记从事电子商务业务的销售性、生产性及开展相关业务的独立法人企业,且经营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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