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3-3780008 | 信息分类 | 政府公文 |
发布机构 | 榕江县人民政府网 | 发文日期 | 2023-11-01 |
文号 | 榕府办函〔2023〕134号 | 是否有效 | 是 |
信息名称 | 榕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榕江县促进新媒体电子商务发展扶持暂行办法》 的通知 |
榕府办函〔2023〕1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车民街道办事处,榕江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榕江县促进新媒体电子商务发展扶持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3年10月26日
榕江县促进新媒体电子商务发展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优化榕江县新媒体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大力发展新媒体电子商务新业态,全力支持新媒体电商产业园提质增效,推动榕江县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深化榕江制造、榕江品牌的数字化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省州县现行相关政策及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持范围。在榕江县内注册登记从事电子商务业务的销售性、生产性及开展相关业务的独立法人企业,且经营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二章 培育壮大电子商务市场主体
第三条 首次进入限额以上且能够正常开展统计业务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企业入库后前三年按当年对同级财政贡献的100%予以奖励。
第四条 鼓励设有网店的生产性企业,在榕江新注册设立独立核算的电商法人企业。对实现月度上限纳统的电商企业,网络零售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每新增1000万元奖励5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 支持电商主体回迁,注册在外地的电商企业,电商主体和网络店铺从外地迁回榕江,回迁当年网络零售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按照当年网络零售额的1%,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招引和培育电商企业(平台)
第六条 支持国内知名电商企业在榕江投资设立电子商务企业、分部、平台。年度实现入库且税收首次达到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全县电子商务发展起到重要影响的项目,优先列为全县重大产业项目,在用地、资金、人才等方面实行“一事一议”。
第七条 对自建自营电商平台,正式运营满1年且年平台交易额实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平台交易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
第四章 支持电商集聚区发展
第八条 推进电商产业园、电商直播基地等电商集聚区建设,集聚区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开展包括但不限于仓储快递物流、电商供应链、企业孵化、品牌培育、设计研发、直播带货、短视频营销等电子商务领域相关业务。对集聚区年网络销售额达3亿元或者销售黔东南产品达5000万元以上的,且入驻年网销额不低于500万元电商企业5家及以上,一次性给予集聚区运营企业50万元奖励。
第九条 对电商产业园新增一家在本地并入库电商企业(平台)的,给予电商园区运营主体奖励3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 对首次获评的国家级、省级、州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评的国家级、省级、州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直播团队、主播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章 支持直播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一条 对注册在本地的MCN直播机构,实现年网络零售额达到1亿元、5000万元、2000万元,前三年分别参照其服务费(含佣金)当年对同级财政贡献的100%、90%、80%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拥有国内主流电商平台粉丝量100万以上,且在榕江依法纳税的优秀网红主播,为本地企业年应税带货销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5000万、1亿、10亿元以上分档,分别给予1万、10万、50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利用村级闲置管理房自建直播中心,对经核实实际使用面积100㎡以上,帮助本县企业年度直播销售额100万元以上的,按场地装修、设备采购的审定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直播中心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
第六章 支持跨境电商发展
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当年新建设运营跨境电商店铺、跨境独立站且平台销售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在享受相关外贸政策的基础上,再次给予每个店铺、独立站一次性5万元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万元。
第十五条 支持企业投资自建或租用公共海外仓,单一国家或地区仓储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且跨境电商交易额达到500万元美金的,每个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多补助不超过30万元。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当年度扶持资金将在下一年度集中进行一次申报,每年县级财政预算安排1000万元,若申报总额超出预算规模,则根据申报总额对扶持资金按比例缩减。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多项扶持规定的同一申报单位,当年度获得的扶持资金累计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同时符合本办法及县级其他奖励扶持政策的同类优惠条件,按照“从高不重复、扣减再配套”的原则执行。同一实施内容不得以不同名称重复申报本资金其他扶持项目。同一活动如有多个举办单位,则由其中一个单位提出补贴申请,同一活动不得重复申请州县两级同类活动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在本办法实施期间,县工信商务局每年印发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及实施细则,各单位按照要求申报,逾期概不受理。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组织申报和初审工作,县工信商务局集中受理扶持资金申报。由县工信商务局审核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依据本办法及相关文件要求,对申报项目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最高”“不超过”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3年。若扶持政策企业享受期未满,继续执行有关扶持政策到享受期满为止;但因不可抗力、上级政府或部门行为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出台导致本办法无法执行时,相关扶持停止。
本办法由县工信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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