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4-567105 | 信息分类 | 政府公文 |
发布机构 | 榕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4-03-12 |
文号 | 榕府办发〔2024〕3号 | 是否有效 | 是 |
信息名称 | 榕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榕江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榕府办发〔202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车民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榕江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3月12日
榕江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健全管理机制,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特定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由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特定目标类项目资金。分为上级专项资金和县本级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依法设立、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绩效优先、全程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相关财务、会计、内部控制、清理整合和监督等制度,会同预算单位制定完善具体管理办法,提出设立、调整和退出申请,做好退出资金的清算、回收等工作;指导部门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内控机制,加强资金使用监督;负责组织预算编制和执行,调度和支付资金;组织和指导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
第五条 预算单位是预算执行的主体,履行本单位专项资金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内控机制,参与制定完善具体管理办法;负责项目谋划、评估论证、入库储备、组织申报、绩效评价;负责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对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和自查自评;提出设立、调整和退出申请,配合开展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做好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等。
第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本级预算单位健全财务制度、内控机制,组织做好预算执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七条 预算单位负责专项资金涉及项目申报,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分配方案,做好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细化分解和监控以及任务清单实施等工作;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等。
第八条 用款单位负责围绕绩效目标实施项目和使用资金,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九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资金的分配使用、预算执行、绩效管理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章 设立、调整和退出
第十条 从严控制专项资金设立,不得每办理一项工作或开展一项事业都设立一项专项资金,不增设政策目标接近、投入方向类同、管理方式相近的专项资金。确需设立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州有关方针政策,财政资金支持方向和供给范围,以及属于部门履行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需要的事项;
(二)有明确的绩效目标、资金需求、资金用途、主管部门、职责分工和实施期限等;
(三)不属于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
第十一条 设立专项资金,应由榕党发、榕府发文件或县委常委会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确定;或由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县政府批准;或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提供设立依据、总体绩效目标和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资料。财政部门应会同预算单位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组织论证。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设立后3个月内,财政部门应会同主管部门按照“一个(类)专项、一个办法”的要求,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原则上应明确政策目标、职责分工、资金用途、补助对象、分配方法、申报条件、审批和下达程序、实施期限、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内容,并结合实际适时修订完善。需要发布申报指南或其他与资金申报有关文件的,应在管理办法中明确。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年,到期前由财政部门会同预算单位评估后确定是否继续实施,需继续执行的,应报县政府批准。涉及配套上级项目的专项资金,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报县政府批准后予以调整或撤销:
(一)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州有关规定的;
(二)设立依据失效、政策调整,或没有必要继续实施的;
(三)总体绩效目标已经实现,或绩效目标偏离较大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
(四)资金用途不合理,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五)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整改无效的。
第四章 项目库建设、预算评审和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应强化项目库建设维护等工作。专项资金预算支出应以项目形式纳入项目库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的不得安排预算。项目库分为部门项目库和预算储备项目库,分别由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管理。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根据经济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单位工作职责和申报指南等,提出拟申报项目,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提交申报资料,并对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应将申报项目登记入库,对入库前需开展预算评审的项目,应按照“先评审后入库”的原则,及时组织开展部门预算评审,符合条件的纳入部门项目库。预算单位申报的项目,由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储备项目库,作为预算编制备选项目。必要时,财政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财政预算评审,评审报告作为安排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应按《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2号)等规定履行决策评估程序,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按照基本建设投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和主预算单位应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估、监控、评价和结果运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一)在设立环节,预算单位应按要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编制整体绩效目标,并将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和绩效目标随同设立申请一并提交;
(二)在预算编制环节,预算单位应编制年度绩效目标,财政部门对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下达;
(三)在预算执行中,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四)年度预算执行完毕或执行期满,预算单位应进行绩效自评,形成自评报告报财政部门备案。必要时,财政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部分专项资金的自评情况进行抽查或开展重点绩效评价,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县政府;
(五)财政部门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和撤销专项资金、编制预算、分配支付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预算编制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预算应围绕全县中心工作,分项目编制,严格落实零基预算和过紧日子的要求,发挥支出标准的基础性、支撑性作用。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每年印发预算编制通知,明确当年预算编制要求。预算单位按“轻重缓急”原则对成熟项目进行排序,从预算储备项目库选取项目申报预算。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可采取因素法、项目法、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等方式。按因素法分配的,应在管理办法中明确分配因素并赋予相应权重或标准等;按项目法分配的,应明确项目申报主体、范围和申报条件,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实际采取竞争性评审等方式,按照规范程序分配。
第二十四条 属于县本级专项的,应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以及支出功能分类项级和经济分类款级科目;属于上级专项的,应按上级专项资金文件要求设置项目名称及支出功能分类项级和经济分类款级科目。
第二十五条 除应对自然灾害事件、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
外,专项资金年初细化率(已细化到具体项目、预算单位)一般不低于70%。
第六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照预算指标和支付申请将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严禁违规向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平台公司账户和共管账户转账,严禁挪用国库库款,不得无故滞留、拖延拨款。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按照年初预算批复及时生成各预算单位指标。
第二十八条 年度中,财政部门应在接到上级资金文件及指标后30日和60日内下达给预算单位。
第二十九条 年初预算给预算单位的专项资金,严格按预算执行。
第三十条 预算单位专项资金原则上6月底前执行率应达到年初预算的50%,11月底前达到调整预算的90%。除科研项目、合同规定、据实结算以及其他合法方式约定执行时间的外,对未达进度要求的,财政部门分别按照6月底、9月底未达到进度比例部分的10%、20%收回统筹。年度终了未使用完的,除科研项目、跨年度支付项目、已进入采购程序的项目等特殊事项或经县委、县政府批准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办理结转,全部收回统筹安排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七章 预算调剂和调整
第三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出应当按照预算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执行中除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规定的政策性增支和应急救灾等新增支出外,一般不办理新增支出事项。确需新增支出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5万元及以下的,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报财政部门审核办理;
(二)5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及以下的,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提出建议,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批;
(三)100万元以上的,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县政府常务会议认为有必要向县委报告的,由县政府按程序报告。执行中,遇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特殊事项需新增支出超过100万元的,由县长审批。
新增支出优先通过调整申请部门当年支出结构安排,或调整县本级当年预算等方式解决。
第三十三条 预算单位申请新增不属于专项资金支出的,原则上参照第三十二条办理。对因人员变动、政策变化等需增加基本支出的,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在实现专项资金特定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绩效目标基础上,可以在不改变类级科目用途的前提下,将支持方向相同、投入方向类同、扶持领域相关的专项资金报同级政府批准,并逐级上报州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整合使用。
第三十五条 县政府办公室在办理预算单位的公文时,涉及新增(减)支出或申请新设专项资金的,应当批转财政部门提出建议后,再进行审批。
第三十六条 涉及预算调整的,应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按程序报批后,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八章 信息公开、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每年梳理当年度上级专项资金清单,报县政府批准后,按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公开。
第三十八条 除涉密信息外,预算单位应按照“谁设立、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按规定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告栏等载体公开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原则上应包括管理办法,申报指南,项目计划情况,分配方式、程序和结果,使用情况,绩效信息、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公开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等,并动态更新完善。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健全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将与财政直达资金对应的专项资金纳入直达范围,并结合实际推动“三保”相关资金逐步纳入直达范围,强化监管。
第四十条 预算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一)预算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及内控制度,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
(二)财政部门会同预算单位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拨付和使用等进行常态化监督;
(三)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四)各类监管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或调整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十一条 预算单位应强化纪律和规矩意识,加强审计问题整改,切实严肃财经纪律。预算执行中,严禁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严禁擅自扩大范围、改变专项资金用途,严禁将库款挪作他用,严禁违规新增暂付款,严禁违规修建、购置楼堂馆所和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第四十二条 对专项资金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责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一般性转移支付中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执行、监督、绩效管理等参照本办法管理,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财政部门承担。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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