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4-121027 信息分类 政府公文
发布机构 榕江县人民政府网 发文日期 2024-01-17
文号 榕府办发〔2024〕2号 是否有效
信息名称 榕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榕江县2024年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榕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榕江县2024年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 2024-01-17 17:46


各乡镇人民政府、车民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动我县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充分发挥保险在减灾工作中的机制作用,有效分散灾害风险,切实帮助受灾群众提高灾后重建住房资金保障能力,有效防止受灾群众因灾致贫返贫。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榕江县2024年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榕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8日



榕江县2024年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的通知》、《贵州省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省级统保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动我县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惠及更多受灾困难群众,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围绕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减灾工作中的作用,按照“政府补助保费保基本,农户自愿参保保增量”模式,坚持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和“全覆盖、标准适中、可持续、风险共担”为原则,在全县继续开展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省、州、县政府共同出资为全县所有农户提供基本农房灾害保险。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各项制度措施,不断健全全县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机制,有效分散灾害风险,切实帮助受灾群众提高灾后重建住房资金保障能力,有效防止受灾群众因灾致贫返贫,保障群众的生产生活。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我县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的领导,妥善安排部署此项工作,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办、县应急局、县财政局、各乡镇(街道)、各有关保险公司负责人为成员的政策性农房灾害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农房保险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实际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乡镇(街道)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相关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统筹做好辖区内农房灾害保险工作,加强对农房灾害保险工作的协调和服务。各村(居)成立由村(居)主任为组长、村支两委人员和驻村干部为成员的工作小组,负责本村(居)农房保险工作。

三、保险期限

全县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本次保险工作期限共12个月。

四、工作重点

(一)承保公司

我县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由县人保财险、人寿财险、太平洋保险公司承保。

人保财险公司:负责承保古州镇、车民街道、忠诚镇、寨蒿镇、朗洞镇、崇义乡、栽麻镇、两汪乡8个乡镇(街道)。

人寿财险公司:负责承保八开镇、定威乡、兴华乡、计划乡水尾乡、仁里乡6个乡镇。

太平洋保险公司:负责承保平阳乡、乐里镇、三江乡、平永镇、塔石乡、平江镇6个乡镇。

(二)保费筹集

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保险金额为3万元,保险费为75元(其中:农户交30元,县财政补贴45元;五保对象由县财政全额补贴)。各乡镇(街道)要积极宣传发动,鼓励农户参加投保,提高自愿参保率,确保群众自愿参保全覆盖。

(三)承保公司责任

各保险公司负责对投保人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险服务。积极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向农户宣传普及农房灾害保险政策和相关知识,鼓励和引导农户自愿参保;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控制风险,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服务效率加强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完成农房基本情况调查、建立台账、出单承保、防灾防损、查勘定损等工作,按协议提供理赔服务,及时处理理赔中产生的争议;遵循保本微利原则,建立以理赔保障水平、参保人满意度为核心的盈亏调节机制。

(四)投保理赔工作

1.保险费收缴。农户参保的保费,以村(社区)为单位,由村(社区)向参保农户收取后统一交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收集汇总本辖区内参保资金后交保险公司分户出具保单。

2.保单出具。政府补贴的基本保费保单和五保对象的增量保单由保险公司以乡镇为单位向县应急局出具。农户增保保单,由保险公司一对一向农户出具保险单。

3.报案。发生导致保险标的受损的灾害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拨打有关保险公司报案专线进行报案,被保险人也可通过村民小组长、村(社区)以及驻村干部或乡镇(街道)向保险公司报案。发生大面积保险标的受损的灾害事故时,可由乡镇(街道)对本次灾害事故情况进行汇总后统一报保险公司报案。

4.定损理赔。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在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须在30分钟内联系报案人,约定现场查勘时间。一般赔案原则上应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查勘。查勘人员因不可抗力或重大灾害等原因难以按约定时间到达时,应及时与被保险人联系并说明原因,并采取补救措施,或可委托乡镇社会事务办或村干部代为查勘现场定损。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一般案件应在3个工作日完成现场查勘、损失核定等工作,必要时可聘请县应急局、出险地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或应急管理站参与查勘定损。查勘、定损工作完成后,在赔款支付前,应将赔偿情况在被保险人所在乡镇、村组张榜公示,公示期3天。公示结束和资料收集完毕,在无异议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在7天内将赔款一次性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导致全县范围内,单次灾害涉及户数达50户以上的,查勘定损工作完成时限为10个工作日,在赔款公示结束和资料收集完毕,且公示无异议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在7天内将赔款一次性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

5.争议处理。农户与保险公司因保险事宜发生争议时,可协商解决,也可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应急局申请调解;如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可申请仲裁或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保险标准范围

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所保房屋是指农村居民自有的、用于日常生活居住的房屋,一户多房的只限保常年居住的一处房屋,一房多户的以房屋居住户数为准。有多处房屋以及有室内财产投保意愿的,农户可自愿加保商业性保险。原则上没有纳入地方投保标准范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均不属于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的标准范围:

1.政府有关部门征用或占用的房屋,以及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危险建筑。

2.室内财产、装潢及单独修建的厨房、厕所。

3.活动板房、工棚、猪牛圈舍、粮仓、寨门、禽畜间、柴草间及单独的店面、作坊和非生活居住的厂房、生产用房。

4.外出务工超过两年,原住处闲置无人管理的房屋。

5.已在外地购、建住房,未在原住处长期居住的房屋。

6.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条款规定不属于保险范围的其它房屋。

(六)损坏等级和赔偿标准认定

1.损坏等级和赔偿标准的认定。全部损失:包括保险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拆除重建的;墙基、墙体严重损毁,难以修复的;无显性损毁,经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等部门鉴定,应当整体拆除重建的。部分损失:分别包括屋顶(含瓦、椽皮)占房屋保险金额的30%,屋架(梁、枋、柱)按房屋保险金额的40%,楼板、木墙板及门窗占房屋保险金额30%。特殊情况下由各乡镇与保险公司协商,按照保险房屋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出险的,累计赔偿不超过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2.清污费用。因洪涝灾害导致保险房屋受洪水浸泡,但未造

成房屋倒塌或损坏的,每户赔偿清污费300-500元。

3.免赔部分。被保险房屋因保险事项造成的自身价值以外的间接经济损失;被保险房屋因保险事项所造成的500元(含500元)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被保险房屋因人为因素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被保险房屋因本身的缺陷或者保管不善而导致的经济损失;被保险房屋因年久失修导致变质,霉烂,受潮,虫蛀、自然损坏或倒塌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条款规定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的其它经济损失。

五、工作要求

全县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县政府办(金融办)、县应急局、县财政局、各保险公司和各乡镇(街道)要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提高认识,落实工作责任,密切配合,扎实推进农房灾害保险高效有序开展。

(一)健全工作机制

健全农户灾害保险工作的部门协同、分级管理和资金绩效考核三个机制。应急、财政以及承保公司要及时协调解决工作实际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协同推进此项工作。应急局牵头主导,财政局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位,承保公司要做好承保理赔服务。乡镇(街道)、村成立农房保险工作小组,加强工作的协调和理赔服务的监督工作。

(二)落实工作职责

县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县应急局要重点抓好农房灾害保险政策的衔接,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展农房灾害保险工作。各乡镇(街道)要大力宣传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政策,鼓励和引导农户自愿参保,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下,完成农户农房调查、宣传发动、农户参保保费收缴、协助承保公司投保理赔等具体工作。

(三)搞好政策对接

各乡镇(街道)要将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与灾害救助、临时救助、五保供养、低保及季节性缺粮等政策和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好政策制度的整体优势,更好地为群众服务。

(四)加强督促检查

为确保全县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有序开展,将定期对各乡镇(街道)开展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情况进行通报,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确保全县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五)确保群众参保率

请各乡镇(街道)做好政策宣传,积极发动群众参保,确保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参保率达到8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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