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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榕江县2024年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省级、县级统保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车民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增强我县农村群众抵御自然灾害风险能力,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有效分散灾害风险,切实帮助受灾群众提高灾后重建住房资金保障能力,防止受灾群众因灾致贫返贫。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榕江县2024年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省级、县级统保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榕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8日


榕江县2024年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省级、县级统保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5号)、《农业保险条例》、《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7〕30号)和《贵州省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省级统保实施方案》(黔应急〔2023〕41号)等有关规定要求,为充分发挥政府购买农房保险服务在帮助受灾农户重建家园、促进乡村振兴、建设新农村中的积极作用,经研究,决定继续在全县开展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省级、县级统保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充分发挥政府购买保险服务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的作用,坚持“政府主导、财政出资、分级负责、保本微利”原则,建立完善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制度,增强灾害救助能力,加快构建政府救助、保险保障、社会救济、自救互救“四位一体”自然灾害救助格局。2024年在全县开展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省级、县级统保工作。

二、保险内容

(一)被保险人和保险标的

1.被保险人。全县范围内的农村常住农(居)民或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所有居民。(2024年省级统保户数和县级统保户数原则相同,即66104户)

2.保险标的。一是全县范围内的农村常住农(居)民或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居民所有,坐落于我县乡村且有人长期生活居住的成套房屋,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主体内的卧室、正厅、饭厅、厨房、卫生间等。二是上述被保险房屋内的家用电器、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等室内财产。(保险标的仅指房屋主体,不包括附属建筑物。附属建筑物指附属于房屋外部或者独立于房屋的围墙、院门、车库、厕所、禽畜间、柴草间、杂物间、简易搭盖、单独的店面、作坊等。)

以户为单位,被保险人一户在我县范围内有多处农村房屋(商品住房除外),多处房屋可共享同一保额保障,多处房屋总保险金额以每户保险金额为限。多户未分家且共同居住的,按一户赔偿。

(二)保险期限

全县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省级、县级统保保险期限按年度实施。保险年度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三)保险范围

1.房屋保障。在保险期限内,因洪涝、干旱、风雹、低温冷冻、雪灾、雷击、山体崩塌、地面突然塌陷、滑坡、泥石流、地震、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破坏性地震灾害除外)及爆炸、火灾、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等特定意外事故造成农房倒塌或损坏。

2.室内财产保障。在保险期限内,因前述自然灾害和特定意外事故造成的家用电器、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等损失。

三、操作方式

(一)承保公司的确定

1.省级统保。我县2024年度省级统保承保公司由省应急厅确定。

2.县级统保。结合保险公司的服务能力、服务承诺及履行职责等情况,确定将人保财险榕江支公司作为我县2024年县级统保承保公司。

(二)保额及保费费率

1.房屋保障额度。在保险期限,每户每年最高累计赔付1万元。

2.室内财产保障额度。在保险期限,每户每年最高累计赔付1500元。

3.保费费率。省级统保保费由省应急厅确定;县级统保保费参照省级统保标准确定为4.5元/户。

(三)承保公司的责任

在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中,承保公司负责对投保人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险服务。具体责任:积极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向农户宣传普及农房灾害保险政策和相关知识,鼓励和引导农户自愿参保,并出资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损失核查评估及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业务相关培训;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控制风险,提升服务效率;及时妥善完成农房基本情况调查、建立台账、出单承保、保费收取、防灾防损、查勘定损等工作,及时处理理赔中产生的争议;遵循保本微利原则,积极探索建立以理赔保障水平,参保人满意度为核心的盈亏调节机制和考核体系,协同投保方加强道德风险防范。

(四)投保理赔流程

1.签订保险协议书。省级统保由省应急厅与省级统保承保公司签订;县级统保由县应急管理局与保险公司签订县级统保保险协议书。保险协议书在双方签字后生效。

2.保险费支付和收缴。省级统保保险费由省级财政补贴,自行支付给省级统保承保公司;县级统保保险费由县财政局按县应急局提供的县统保户数、保险费率测算保费总额后,将保费按程序拨付至县应急管理局,再向县级统保承保公司支付。

3.出具保险单。省级统保保险单由省级统保承保公司向省应急厅出具;县级统保保险单由县级统保承保公司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向县应急局出具。承保公司需将全县投保农户名录汇总后的电子版和纸质版报县应急局。

4.报案、定损理赔及争议处理。省级统保和县级统保的报案、定损理赔及争议处理均按《贵州省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省级统保实施方案》(黔应急〔2023〕41号)规定执行。

四、赔偿标准

1.房屋全部损失。保险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拆除重建的;墙基、墙体严重损毁,难以修复的;房屋无显性损毁,但经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认定为不能居住,或应当整体拆除另行重建的。认定为全部损失的,按保险金额全额赔偿,受损房屋残值不作扣减处理。

2.房屋部分损失。按照屋顶、屋架、楼板、墙板、门窗等不同类别,分类别根据实际损失在保额限额内按定损理赔标准计算赔偿。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出险的,累计赔偿不超过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3.清理残骸及清污费用。房屋经鉴定出现保险责任内的倒塌或损毁,或遭受洪水浸泡等其他保险责任事故的影响但未造成房屋倒塌或损坏,承保公司按500元/户赔偿清污费用。

4.室内财产损失。根据实际损失在保额限额内计算赔款。房屋倒塌或者家庭财产完全损失,按照对应保额全额赔偿。

5.免赔部分。房屋及室内财产总损失在500元(含500元)以下的免予赔偿。

五、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承保公司因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向应急部门和承保公司申请调解,也可引入第三方评估定损或通过协商解决;如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可向保险标的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理赔资料报送

省级统保和县级统保承保公司应在每年7月15日前、次年1月15日前将半年、年度统保理赔清单(理赔对象姓名、住址、电话、理赔时间、理赔金额等信息,未决理赔对象姓名、住址、电话、未决理赔金额等信息)、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保费收支执行及保险费用支出情况签字签章后报送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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