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江县天润木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13年11月14日在榕江县国土资源局登记办理的“榕国用(2013)第152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因改变土地用途,违反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522632-2013-CR-0010)的约定。根据《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黔26民终1444号)的判决,依法收回该宗7666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请你公司在30日内到我局上交榕国用(2013)第152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之原件,办理注销登记。你公司逾期不办理不动产权注销登记的,我局将依法直接办理注销该宗土地使用权手续。
特此公告。
榕江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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