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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发改复〔2018〕684号关于同意榕江县塔石派出所备勤室及食堂改造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

  榕发改复〔2018〕684号

  关于同意榕江县塔石派出所备勤室及食堂改造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

榕江县公安局: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我局塔石派出所备勤室及食堂改造建设项目立项的请示》(榕公呈﹝2018﹞7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夯实我县公安基层基础设施建设。依据省公安厅《关于传发《贵州省公安派出所民警备勤休息用房食堂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公明传〔2018〕252号)、州公安局《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公安派出所民警备勤休息用房食堂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州公通〔2018〕41号)及县人民政府(榕府专议〔2018〕291号)工作安排,同意立项建设榕江县塔石派出所备勤室及食堂改造建设项目。

  二、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总建筑面积340平方米,民警备勤室改造4间,每间备勤有独立卫生间面积为6平方米,辅警备勤室改造1间,厨房改造面积44平方米,公共浴室1间8平方米,公共卫生间2间16平方米,强电、弱电及给排水室内地板、门窗及外墙装饰等全部改造。

  三、项目总投资:55万元。资金来源为:县财政资金解决。

  四、积极做好本项目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请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据此开展下步工作。

  2018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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