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对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申请榕江县2022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黔东南府呈〔2023〕70号)做出批复(黔府用地函〔2023〕267号),主要内容如下。
黔东南自治州人民政府:
你州《关于申请榕江县2022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黔东南府呈〔2023〕70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榕江县所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土地征收申请,将榕江县古州镇古榕社区的集体农用地0.7665公顷(耕地0.1480公顷、林地0.3707公顷、草地0.1315公顷、其他农用地0.1163公顷)和集体未利用地0.043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0.8101公顷,其中新增建设用地0.8101公顷。
二、你州要督促榕江县人民政府严格依法履行土地征收批后实施程序,依据国家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切实做好土地征收信息公开工作;按照报批的土地征收申请、国家和省征地补偿相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三、你州要督促榕江县人民政府加强土地供应管理,按照批准的建设用地规模和用途,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从严控制各类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四、你州要督促榕江县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按照农用地转用方案,做好补充耕地后期管护工作,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五、榕江县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建设用地批后实施征收、供应和利用等各项备案工作。
2023年5月31日
榕江县相关公告:
附件1:
榕江县2022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经研究,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榕江县古州镇古榕社区范围内,涉及集体土地0.8101公顷(折合12.1515亩,具体以勘测定界结果为准)。
二、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交通运输用地。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本预公告发布后,将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工作,通过拍摄现场照片、制作航拍相片、列明现状地物清单等方式确认土地现状情况,确认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支持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共同确认。
四、其他事项
自本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农业生产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榕江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0日
(联系人:王健,联系电话:13618550105)
附件2:
榕江县2022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为加快城镇建设步伐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拟开展榕江县2022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工作,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榕江县2022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范围为古州镇古榕社区,征收具体范围以预征收土地红线图为准。
二、土地现状
榕江县2022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总面积0.8101公顷,其中农用地转用0.7665公顷(耕地0.1480公顷、林地0.707公顷、草地0.1315公顷、其他农用地0.1163公顷)、未利用地0.0436公顷。
三、征收目的
征收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土地征收标准按照《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黔东南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更新成果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20〕10号)文件执行,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具体如下:
耕地50600元/亩、耕地以外的农用地24290元/亩、建设用地24290元/亩、未利用地7080元/亩。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榕江县工程建设农作物征收补偿标准》(榕府办发〔2017〕95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五、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社会保障安置。
六、提出意见的时间、地点、方式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认为公告内容与征地相关事宜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在公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榕江县自然资源局提出意见。
七、办理补偿登记的时间、地点、方式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县自然资源局办理土地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榕江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6日
附件3:
农用地转用方案
附件4:
榕江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榕江县2022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已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黔府用地函〔2023〕26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批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时间:2023年5月31日
三、批准用途:城镇建设用地
四、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及面积:
古州镇古榕社区征地总面积0.8101公顷。
五、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按《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黔东南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更新成果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20〕10号)执行。综合补偿标准为耕地5.06万元/亩、园地2.429万元/亩、林地2.429万元/亩、其他农用地2.429万元/亩、建设用地2.429万元/亩、未利用地0.708万元/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另行补偿。
安置途径:货币安置与社保安置。
特此公告。
202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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