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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榕江县古州镇辣子寨片区建设项目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榕府办发〔2023〕5号


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古州镇人民政府:

为加速推动新型城镇化进程,有序推进古州镇辣子寨片区项目建设,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榕江县古州镇辣子寨片区建设项目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年4月18日 





榕江县古州镇辣子寨片区建设项目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和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有序推进古州镇辣子寨片区项目建设,县人民政府决定对辣子寨片区项目范围内的房屋依法进行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结合《榕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榕江县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榕府办发〔2021〕1号)《榕江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榕府办发〔2021〕46号)有关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名称

榕江县古州镇辣子寨片区建设项目。

二、征收主体

榕江县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

榕江县古州镇人民政府、榕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榕江县自然资源局、榕江县农业农村局。

四、征收范围

榕江县古州镇辣子寨片区丰乐村一组、二组、三组(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五、征收期限

以征收通告确定的时间为准。

六、工作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坚持让利于民、分类施策的原则。

(三)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

七、工作依据

(一)被征收土地的面积和用途由县自然资源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确认,原则上以土地使用权证或自然资源部门已经登记的信息为确权依据。

(二)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和《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依法落实“一户一宅”,保障居民户有所居。禁止“一户多宅”、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的行为。

(三)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和用途,经依法登记的产权证记载、注明为准。产权证未载明、注明用途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做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认定;未经批准改变用途的不予认定。本村村民具有长期居住事实、未经依法登记的房屋及土地,按现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认定。

(四)房屋附属设施及室内外装修参照附件《榕江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室内外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未列有标准的项目根据市场现行价格(或折旧核算)执行。

(五)经认定属违法违规占地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按照“两违”相关规定处理。

八、房屋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式

(一)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居民安置

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居民,可选择置换宅基地或棚改政策进行安置,由居民自行选择其中一种补偿方式安置。

1.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本村居民

(1)“一户一宅”置换宅基地方式

一是土地部分安置。采取“一户一宅”的原则有偿划拨土地,按时段通过摇号的方式进行宅基地置换。根据《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安置宅基地分为80㎡、120㎡、130㎡三种类型,按照1:1的比例,等性质置换宅基地(即国有土地置换国有土地,集体土地置换集体土地),每户置换宅基地面积最大不超过130㎡。原宅基地面积大于置换宅基地面积的,其超出部分按照以基准地价为依据测算的该区域建设用地成本费用800元/㎡给予补偿;原宅基地面积小于置换宅基地面积的,不足部分按照以基准地价为依据测算的该区域建设用地成本费用800元/㎡补差。

二是地面房屋安置补偿标准:

①砖混结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当年全框架结构房屋按1100元/㎡,其他砖混结构房屋按950元/㎡,每提前1年递减10元/㎡,1980年以前(含1980年)修建的房屋按550元/㎡。

②砖木结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当年修建的房屋按900元/㎡,每提前1年递减10元/㎡,1980年以前(含1980年)修建的房屋按500元/㎡。

③木质结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全新(满装)按850元/㎡,半新(满装)750元/㎡,旧房(满装)500元/㎡。

④简易结构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檐口高于2.1米按全面积一层计算,檐口低于2.1米按半面积半层计算,补偿标准参照《榕江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室内外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执行。

⑤室内装修补偿标准:参照《榕江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室内外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执行。

⑥被拆迁房屋产权处置权归拆迁人所有。

三是房屋超建部分的安置。房屋超占部分土地,按原土地类型征收,超建部分房屋给予适当救助。

超建部分房屋救助标准(参照本村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地面房屋安置补偿标准下浮30%给予救助):

①砖混结构房屋拆迁救助标准: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当年修建的房屋全框架结构房屋按770元/㎡,其他砖混结构房屋按665元/㎡,每提前1年递减7元/㎡,1980年以前(含1980年)修建的房屋按385元/㎡。

②砖木结构房屋拆迁救助标准: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当年修建的房屋按630元/㎡,每提前1年递减7元/㎡,1980年以前(含1980年)修建的房屋按350元/㎡。

③木质结构房屋拆迁救助标准:全新(满装)按595元/㎡,半新(满装)525元/㎡,旧房(满装)350元/㎡。

④简易结构建(构)筑物的救助标准:檐口高于2.1米按全面积一层计算,檐口低于2.1米按半面积半层计算,补偿标准参照《榕江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室内外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执行。

⑤室内装修救助标准:参照《榕江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室内外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执行。

⑥被拆迁房屋产权处置权归拆迁人所有

(2)棚改政策安置方式

积极鼓励和支持本村原住居民参与棚改政策安置,安置方式参照《榕江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榕府办发〔2021〕46号)执行。

2.无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权证的本村居民

长期居住在本村,依法享有本村土地承包权并且承担本村权利义务的原住居民,因特殊原因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权证,经有关部门审核:

(1)符合“一户一宅”的住户,房屋占地按照“一户一宅”置换宅基地或选择棚改政策予以安置。

(2)不符合“一户一宅”的住户,其房屋占地按原土地类型征收,房屋参照本村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地面房屋安置补偿标准下浮30%给予救助。

3.符合安置条件的临时过渡办法

(1)“一户一宅”置换宅基地。从村民签定搬迁协议并移交房屋给拆迁人处置之日起至置换宅基地交付后1年内,给予被拆迁人临时过渡性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10元/㎡计发,每户每月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

(2)棚改安置方式。参照《榕江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4.违法建筑的处置

经有关部门认定属于违法违规占地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按照“两违”相关规定处理,不予安置。

(二)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居民安置

1.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安置。土地拆迁不实行划地安置,土地征收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登记面积计算,房屋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建筑计算建筑面积,纳入《榕江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安置。房屋超占部分土地,按原土地类型征收,超建部分房屋参照本村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地面房屋安置补偿标准下浮30%给予救助。

2.无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安置。

(1)经审核为唯一住房。房屋占地按原土地类型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1:1的比例安置一套住房,原则上人均面积不得超过30㎡,每户安置的最大面积不超过150㎡。超建部分房屋参照本村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地面房屋安置补偿标准下浮30%给予救助。

(2)经审核为非唯一住房。符合分类处置办法有关规定的,依法完善相关手续后,房屋占地按原土地类型征收,房屋参照本村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地面房屋安置补偿标准下浮30%给予救助;不符合分类处置办法有关规定的,房屋占地按原土地类型征收,房屋依法拆除。

3.取得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权证存在疑义的住房。经有关部门对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程序进行调查核实,认定程序合法的,参照《榕江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安置;认定程序违法的,予以立案查处,其房屋占地按原土地类型征收,房屋依法拆除。

4.符合安置条件的临时过渡办法。参照《榕江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5.违法建筑的处置

经有关部门认定属于违法违规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按照“两违”相关规定处理,依法拆除,不予安置。

(四)奖励补助

1.“一户一宅”置换宅基地方式

(1)按期签约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的,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5000元奖励。

(2)按期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移交的,按批次可以优先抽取地块。超过规定时限尚未搬迁的不予奖励,并取消其按期签约奖励。

2.棚改安置方式

参照《榕江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五)住房改为商业用房的处置办法

1.被征收房屋为个人独立住宅且临街有门面一直持续经营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用途为住宅,但事实是营业用房,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住改商用房给予补偿。不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一律按证载用途或住房用途进行认定。

(1)非商业用途房屋现状用于加工、制造、销售等经营性用途的。

(2)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前半年办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有正常纳税记录,持续经营,且营业地点、时间一致的。

(3)事实是营业用房,且其房屋门前街道平均宽度大于4米的。

2.补偿的条件及标准

(1)住房临街面一楼进深5米以内(含5米)的事实营业用房一楼门面按照商业用房给予补偿;进深5米以外的则按照住宅给予补偿;二楼以上均按照住宅给予补偿。

(2)补偿标准:

①实物置换:按1:1进行置换。

②货币安置:按评估价值进行货币补偿。

3.对临街(路)面的房改房(单位集资房、经适房、商品房等)擅自改为商业用房,以及临时建(构)筑物改为商业用房的,一律不予认定为商业用房。

4.选择“一户一宅”置换宅基地方式的,不再纳入住房改为商业用房的处置范围。

(六)特殊情形,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解决。

九、其他事项

(一)无法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依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房屋被征收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公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敲诈勒索财物的。

2.组织、煽动或参与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

3.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4.阻挠工程建设施工,扰乱生产经营秩序的。

(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或参与、支持房屋被征收户阻碍房屋征收工作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取得“一户一宅”置换宅基地的居民,必须服从行业主管部门及镇村(社区)党委政府的统一管理,严格按照安置区规划要求的建筑风貌、楼层数及建筑限高实施建设,否则依法给予处罚整改、限期拆除或取消置换资格。

(六)取得“一户一宅”置换宅基地后,两年内没有实施建设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五年没有实施建设的,依法将其置换宅基地收归国有。

(七)居民取得的“一户一宅”置换宅基地,不得私自非法转让,一经查实,则依法取消置换资格,并将其置换宅基地收归国有。

(八)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和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规定及《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榕江县县城规划区内房屋土地征收安置补偿办法(暂行)的通知》(榕府发﹝2017﹞25号)文件执行。

(九)本方案由县棚改工作领导小组、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十)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榕江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pdf

附件:榕江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室内外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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