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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
  • 12/14
  • 11:45
  • 来源
  • 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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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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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涉疫药品及相关物资价格和市场秩序的提醒函

全县各医药用品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为保障涉疫药品及涉疫物资价格和市场秩序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仿冒混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商业道德,合法经营,合理定价,开展公平竞争。不得违反自愿、平等、公平、合理、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

二、严禁哄抬涉疫药品及物资价格。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不得无正当理由,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涉疫药品、物资。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三、严格落实明码标价。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药品医疗器械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对商品或服务做好明码标价。

四、严禁价格欺诈。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出现虚假折价、虚假价格比较、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

五、严禁虚假宣传。经营者应当依法宣传其产品,不得对其生产、销售的商品的性能、功能、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通过线上“刷单炒信”进行虚假交易。

本提醒函发出后,各医药用品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

榕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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