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完善我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增强非煤矿山事故防范应对能力,最大程度减少非煤矿山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贵州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贵州省灾害事故省级专项应急预案编制框架指南(试行)》《贵州省重大以上灾害事故快速响应工作总方案》《贵州省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黔东南州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榕江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榕江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不含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有关部门按照事故等级分级负责、协调联动,共同做好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主体责任,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应急救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快速高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资源共享、科学救援。整合全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资源,事故发生后遵循就近原则合理调配。充分发挥应急专家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作用,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与应急结合;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非煤矿山重大安全风险;加强非煤矿山领域的安全风险研判,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1.5 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按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等因素,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事故。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县非煤矿山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副主任、县应急局局长、县工信商务局局长等担任。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应急局、县工信商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榕江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国资公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榕江金融监管支局、县气象局、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总工会等。
2.1.1 县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在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指导下,负责全县非煤矿山应急管理有关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县有关部门做好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
(2)配合上级部门做好较大及以上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
(3)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制定应急救援工作方案,并完成县委、县政府及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2.1.2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由县应急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负责传达县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并提出需要由县应急指挥部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和工作建议;负责应急状态下应急救援队伍调度和专家协调工作,申请统筹协调应急力量和资源支持;承担县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公文办理和会务工作;及时向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报送事故相关信息;协调联络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开展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
2.1.3 现场指挥部
县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处置工作的需要,成立县级现场指挥部,并组建各工作组,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县级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政府赴现场的县领导担任。成员由县政府办有关副主任和县委宣传部、县应急局、县工信商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榕江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赴现场的县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等组成。
2.2 专家组
县应急局负责协调调派省级非煤矿山专家库专家,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组成专家组,分析研判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提出预防措施;分析研判非煤矿山事故演变趋势,研究提出相应的应对技术措施建议,参与制定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方案,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支撑;参与应急处置评估,形成专家意见。
2.3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指挥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结合实际需要成立相应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及相关工作;明确下设工作组人员组成和工作职责。
3 风险防控和监测、预警
3.1 风险防控
(1)县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完善非煤矿山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加强非煤矿山安全风险防控,推进非煤矿山视频智能监控系统建设,防范化解非煤矿山生产安全风险和隐患。
(2)县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加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推进尾矿库安全治理等工作,做好风险防控工作。
3.2 风险监测
县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监测,对重大安全风险隐患重点监控。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密切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自然灾害信息。
非煤矿山企业应根据地质条件,评估在矿山生产建设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风险和危害程度,并按评估结果采取监测监控措施,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风险及时预警并采取措施,同时报告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
3.3 风险预警
3.3.1 风险预警级别
根据可能发生的非煤矿山事故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将非煤矿山事故风险预警级别从高到低依次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事故,依次发布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预警信号。
3.3.2 预警响应启动
预警信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
(1)自然灾害。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县气象局、县应急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依法开展监测工作,及时将监测到的可能引发非煤矿山事故的地质灾害、洪涝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等信息报县应急管理局。
(2)事故征兆。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监控到或接到非煤矿山出现坍塌、冒顶片帮、中毒和窒息、火灾、爆炸、坠罐跑车、透水等事故征兆。
县级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收到上述预警信息后,经研判认为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较大时,应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发布预警信息,同时通知相关单位及企业采取针对性的措施。
3.4 预警响应行动
3.4.1 县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预警响应行动
(1)加强监测和应急值守,及时调度、报告相关信息。
(2)根据预警级别、实际情况,做好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应对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和安置可能受危害的人员。
(3)组织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判事故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事故的级别,研究确定应对方案。
(4)根据可能发生事故的严重程度,县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加强监测监控,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加强监测监控、预报预警工作,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
(5)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物资和设备等。
(6)一旦发生事故,立即提请县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3.4.2 非煤矿山企业预警响应行动
(1)下达预警指令,启动应急预案。
(2)加强应急值守、监测监控,密切跟踪事态发展,组织风险研判,检查应急措施执行情况。
(3)采取预防性处置措施,消除风险,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
(4)一旦发生事故,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3.5 预警响应调整和终止
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经会商研判,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后,由预警发布单位按程序宣布解除预警。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信息报告
4.1.1 事故报告
(1)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报告事故情况,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可直接向省应急厅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报告。
(2)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3)中央在榕江县企业向企业总部上报事故信息的同时,应当报告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4.1.2 信息报告主要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联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1.3 续报和终报
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展和对伤员的医疗救治情况,及时做好有关情况的续报和终报工作。
4.2 先期处置
(1)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事发单位负责人,并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按照现场处置程序立即开展自救、互救。
(2)事发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组织现场人员撤离,组织救援遇险人员,控制事态,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县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和相关规定派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3 应急响应
4.3.1 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全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响应级别从高到低依次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一般Ⅳ级,榕江县非煤矿山事故分级标准(详见附件2)。对于事故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段或伴有极端天气、地质灾害的,经综合研判,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非煤矿山事故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3.2 一般非煤矿山事故及较大涉险事故,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应对。较大及以上事故及时上报并接受上级应急指挥部或人民政府指导应对。
4.3.3 应急响应启动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根据榕江县非煤矿山事故分级标准(详见附件2),县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响应级别,向县政府呈报启动建议,经县政府同意后,按规定发布应急响应。
(1)Ⅰ级应急响应。县政府主要领导赴现场统筹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县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第一时间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2)Ⅱ级应急响应。县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统筹应急处置工作,县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第一时间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3)Ⅲ级应急响应。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赶赴现场统筹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县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赶赴现场,督促、指导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
(4)Ⅳ级应急响应。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督促、指导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
4.3.4 应急响应行动
(1)现场指挥部要及时制定应急救援方案,组织核查被困失联人员并定位,营救受伤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救助。
(2)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人员基本生活需求,同时开展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3)组织现场专家、应急救援人员、勘察队伍等,结合事故企业设计施工图纸、地质资料等有关信息,综合研判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初步应急处置意见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
(4)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安全及时送达。
(5)事故现场的各应急救援力量要接受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向上级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6)根据事态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7)在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出现对应急救援人员生命有直接威胁、极易造成事故扩大或没有继续实施救援价值等情况时,现场指挥部可组织矿山应急救援专家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救援建议,按程序上报、决定。
4.4 应急处置措施
发生非煤矿山事故,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4.4.1 坍塌事故
(1)发现采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或伞檐等可能塌落时,应组织相关人员立即撤离至安全地点,并采取安全可靠的预防措施。
(2)在确保应急救援安全前提下,尽快挖掘被掩埋伤员脱离危险区。
(3)组织人员尽快解除伤员重物压迫,避免或减轻伤员挤压综合征,并将其转移至安全区域。
4.4.2 冒顶片帮事故
(1)应急救援人员进入事故地点前,应先清理冒落矿体,加强现场支护,处理顶板时要有防止浮石伤害被困人员的措施。
(2)井下救援行动应当优先由专职矿山救护队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过程中要确保通风条件满足现场需要。
(3)认真观察事故地点顶帮情况、伤者位置和被埋压状况,再由外向里,边支护边施救。
(4)在确保应急救援安全前提下,尽快挖掘被掩埋人员脱离危险区。
(5)组织人员尽快解除伤员重物压迫,避免或减轻伤员挤压综合征,并将其转移至安全区域。
4.4.3 中毒和窒息事故
(1)发生人员中毒和窒息情况后,严禁盲目施救。现场人员应立即佩戴自救器快速撤离危险区。立即采取通风措施,向有毒有害区域送入大量新风,稀释和排出有毒有害气体,通风良好后应急救援人员方可进入危险区内救援。
(2)及时组织专职矿山救护队救援,应急救援人员需配备正压氧气呼吸器入井。
(3)将受伤人员尽快转运至新鲜风流处,并实施医疗救治。
4.4.4 火灾事故
(1)对井下遇险人员进行救援时,应急救援人员必须做好个人防护、佩戴好自救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实施救援。对井下现场明火进行灭火时,灭火人员必须站在进风侧,严禁站在回风侧。
(2)油类着火时,应结合现场情况,使用沙子、二氧化碳、干粉、泡沫等灭火剂灭火。
(3)扑灭电气设备火灾时,严禁人体或手持工具触及导线或设备,以防触电。
4.4.5 爆炸事故
(1)采取疏散和隔离措施,避免无关人员进入事故发生区域,并合理布置应急救援力量。
(2)应急救援人员必须配备正压式氧气呼吸器等防护装备入井救援。
(3)应急救援过程中严防二次爆炸。
4.4.6 坠罐跑车事故
(1)如出现卡罐(车)情况时,应及时撤出罐车内有关人员,在未查明卡罐(车)原因前不得盲目再次启动提升设备。
(2)清理井筒上方松石、杂物等,防止坠落伤人。
(3)切断故障机械设备电源,防止应急救援过程中触电或引起二次事故。
(4)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坠落面要系好安全带和安全绳。
(5)禁止使用绳索直接吊拉伤者,应将其放在担架、吊桶等内救出。
4.4.7 透水事故
(1)及时停产撤人,并通知相邻矿井。
(3)查明透水点位置及水量大小,增设水泵和管路加快排水。
(3)及时响应遇灾人员呼救信号,并采取营救措施。
(4)及时组织专职矿山救护队进行应急救援,应急救援人员必须配备正压氧气呼吸器入井。
(5)入井救援过程中,要加强支护和通风,确保救护人员安全。
4.4.8 尾矿库溃坝事故
(1)尾矿库在生产运行过程中出现重大险情时,立即撤离可能波及范围内的人员到安全地带。
(2)尽快抢救被尾矿泥围困的人员。
(3)划定危险区范围,设立警戒岗哨,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区。
(4)检查尾矿坝垮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二次溃坝。
(5)溃坝后,如果库内还有积水,应尽快打开泄水口将水排出。
(6)采取措施防止尾矿泥对农田、河流、水源等造成污染。
4.5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现场指挥部及时向社会发布非煤矿山事故信息,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防止舆论炒作。
4.6 应急响应终止
事故危害得以控制,人员搜救工作结束,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危害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由应急响应启动单位,按程序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有关部门负责组织非煤矿山事故善后工作,认真组织做好人员安置、物资补(赔)偿、费用支付、保险理赔、灾后重建及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影响,安抚受害及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强化安全管理,深化安全专项整治,制定有效防范措施。
5.2 调查与评估
(1)按照事故等级,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负责开展相应等级事故调查评估。
(2)应急处置评估。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县级人民政府和现场指挥部应评估事故单位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应急处置工作,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应急处置评估报告并提交事故调查组。
(3)事故调查。事故调查工作主要包括查明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报告过程、原因、类别、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事故整改防范的措施意见及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并将应急处置评估内容纳入事故调查报告。
5.3 恢复重建
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部门制定恢复方案和重建计划,修复被破坏的基础设施,清理因应急救援而设置的临时设施,及时恢复生产秩序,必要时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政策、资金和技术上予以支持。
5.4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应急处置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参与事故应急救援中伤亡的应急处置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追认。
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迟报、谎报、瞒报非煤矿山事故信息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县应急局负责统筹全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积极适应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需要,不断增强队伍素质和应急处置实战能力。涉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非煤矿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组织;生产规模较小或不具备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条件的,应当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6.2 资金保障
事故应急救援所产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充分发挥金融保险资金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处置中的作用。
6.3 物资及装备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装备、物资以及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并及时更新补充。非煤矿山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6.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加强事故现场的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做好治安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急救医疗体系建设,完善非煤矿山事故 紧急医疗救治机制,及时开展紧急救治和后续治疗。
6.6 技术保障
县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将新技术、新设备等用于非煤矿山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并建立完善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聘请专家为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和分析提供咨询和决策支撑。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修订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应及时修订完善。涉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针对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的事故发生情况和重大风险情况,制定本级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县应急局备案。
7.2 应急演练
县应急指挥部定期组织开展县级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演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定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榕江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非煤矿山事故分级标准
2.榕江县非煤矿山事故分级标准
3.榕江县非煤矿山事故应对处置流程图
4.榕江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5.榕江县现场指挥部及工作组组成与职责
附件1
非煤矿山事故分级标准
特别重大(Ⅰ级) |
重大(Ⅱ级) |
较大(Ⅲ级) |
一般(Ⅳ级) |
●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非煤矿山事故。 ●造成100人以上重伤的非煤矿山事故。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非煤矿山事故。 |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非煤矿山事故。 ●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非煤矿山事故。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非煤矿山事故。 |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非煤矿山事故。 ●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非煤矿山事故。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非煤矿山事故。 |
●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非煤矿山事故。 ●造成10人以下重伤的非煤矿山事故。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非煤矿山事故。 |
注: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榕江县非煤矿山事故分级标准
(Ⅰ级) |
(Ⅱ级) |
(Ⅲ级) |
(Ⅳ级) |
●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非煤矿山事故。 ●造成10人以上重伤的非煤矿山事故。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非煤矿山事故。 |
●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非煤矿山事故。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非煤矿山事故。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 以下的非煤矿山事故。 |
●造成3人以下重伤的非煤矿山事故。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的非煤矿山事故。 ●造成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非煤矿山事故。 |
●造成3人以下轻伤的非煤矿山事故。 ●造成10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非煤矿山事故。 |
注: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4
榕江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
开展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论引导、媒体服务管理,负责舆情管控工作。
(2)县应急局: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做好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准备和保障工作;组织、协调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县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的统筹、协调、调度;负责接报非煤矿山事故信息和应急处置信息;根据县政府授权或委托,牵头开展非煤矿山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县工信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非煤矿山行业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和规范条件等相关工作;推动非煤矿山加快技术改造,提升装备工艺和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夯实非煤矿山本质安全基础。
(4)县公安局:组织指导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确保交通畅通;核准被困(失联)人员信息;依法对相关人员采取控制措施;侦破涉及案件;协助当地政府组织开展群众转移工作。
(5)县民政局: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6)县财政局: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及公共安全应急体系建设;负责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预算、紧急下达拨付及监督管理工作。
(7)县自然资源局: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防范打击矿产资源违法开采行为,提供事故现场影像和矿产资源地质及工程资料,参与处置因违法开采盗采造成的非煤矿山事故;开展矿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
(8)州生态环境局榕江分局:负责非煤矿山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协调、指导地方开展非煤矿山事故次生、衍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
(9)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协调因非煤矿山事故造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受损的应急处置及安全性鉴定工作。
(10)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落实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交通保畅、车辆保障等工作,确保应急救援人员、装备、物资等运送畅通。
(11)县水务局:负责提供水情、汛情监测预报信息,组织协调矿区附近水利工程设施排险除险工作;协助开展尾矿库险情和溃坝应对处置,并提供技术支持。
(12)县卫生健康局:负责事故伤员的医疗救护和事故现场有关防疫工作;负责死者家属、伤者、应急救援人员等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13)县国资公司: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县国资公司监管的非煤矿山企业开展事故应急处置。
(1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的非煤矿山企业;负责为非煤矿山事故中涉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除外)的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15)县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和能源供应企业积极落实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电力、油、气等。负责组织协调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中通信保障,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网络畅通。
(16)榕江金融监管支局: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按照规定和签订的保险合同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理赔服务。
(17)县气象局:负责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气象监测、预报等。
(19)县人武部:根据应急救援需要,组织民兵力量,必要时协调驻地人民解放军参与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
(20)县武警中队:根据应急救援需要,按审批程序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
(21)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开展非煤矿山事故火灾扑救、灾情控制,营救受害和被困人员。
(22)县总工会:参加非煤矿山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非煤矿山事故受伤人员及死难者家属安抚。
(23)林东救护大队天柱中队:组织救护队伍参加应急救援,提供县级现场指挥部保障服务。
附件5
榕江县现场指挥部及工作组组成与职责
一、成立现场指挥部
当发生一般非煤矿山事故,根据榕江县非煤矿山事故分级标准启动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响应后,根据需要,临时设立县级现场指挥部。
(一)组织架构。县应急指挥部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整合先期成立的现场指挥部,成立县级现场指挥部,通常下设8个工作组。并根据现场工作需要增减、合并工作组和调整成员单位。
(二)人员组成。县级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政府赴现场的县领导担任。成员由县政府办有关副主任和县委宣传部、县应急局、县工信商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榕江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赴现场的县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等组成。
(三)主要职责。现场指挥部主要负责统一指挥调度、统筹协调非煤矿山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二、现场工作组
(一)综合协调组。由县应急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成单位:县工信商务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自然资源局等。
主要职责:负责协助现场指挥部领导开展事故处置指挥调度,落实各级领导部署要求;起草现场指挥部各类文件,及时公布现场指挥部各项指令;审核把关现场信息并按程序报告、发布;联系沟通省级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做好现场指挥部会务及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抢险救援和专家组。由县应急局、县工信商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组成单位和人员: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榕江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国资公司、林东救护大队天柱中队、县气象局、其他应急救援组织、专家等。
主要职责:负责对现场进行勘察评估,分析判断现场情况,科学制定应急救援方案,安排应急救援并视情处置;管理现场应急救援队伍、装备,根据需要调集应急救援所需器材;动态监测露天非煤矿山事故现场;遇到重要情况或重大变化立即向现场指挥部报告,提出调整应急救援方案建议,报现场指挥部审定;针对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对终止应急响应、后期总结评估、事故防范措施、恢复生产重建等提出咨询建议。
(三)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组成单位: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
主要职责:协调调派专业医疗救援装备、物资送往现场,组织医疗专家和精干力量救治伤者;做好应急救援人员的医疗救治和保障工作,负责应急救援现场消杀及人群的疫病防治工作。
(四)善后工作组。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成单位:县公安局、县民政局、榕江金融监管支局、县总工会等。
主要职责:制定善后处置工作方案,安抚死者家属及伤者情绪,做好伤员的心理疏导、家属安抚、善后处置、保险理赔等工作。
(五)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牵头,组成单位:县应急局、县工信商务局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
主要职责:制定新闻发布方案,组织事故处置现场新闻报道;管理现场媒体人员,协调指导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活动;跟踪舆论动态,正确引导舆论导向等工作。
(六)治安保卫组。由县公安局牵头,组成单位: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交通运输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确保交通畅通;核准被困(失联)人员信息;依法对有关人员采取控制措施;侦破涉及案件;协助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转移工作。
(七)事故调查组。根据县政府授权或委托,由县应急局牵头,组成单位:县工信商务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总工会、事故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
主要职责:制定调查评估方案,开展调查评估。收集各工作组印证材料,全面总结分析应急救援处置中的经验和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依法开展调查取证,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形成调查评估报告,提出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
(八)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成单位:县工信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等。
主要职责:提供现场指挥部的办公设备及耗材保障;提供事故现场的水、电、油、通信及应急救援人员的食物、饮水、住宿等必要保障;提供应急资金及应急救援物资等调度保障。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临时设立其他工作组。
版权所有:榕江县人民政府 黔ICP备16003252号 网站标识码:5226320001 贵公网安备 52263202522634号
地址:榕江县古州北路29号 联系电话:0855—6622836 主办:榕江县人民政府
承办:榕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泰得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