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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
  • 02/06
  •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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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榕江县森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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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江县森林防灭火应急指挥部关于印发 《榕江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车民街道办事处,县森林防灭火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榕江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榕江县森林防灭火应急指挥部          


榕江县应急管理局(代章)            

2023年2月6日     

          


榕江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预防和处置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和《黔东南州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榕江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

1.4  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原则。实行各级主要领导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森林火灾的主体,根据森林火灾应对工作需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如下:

1.5.1  一般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1.5.2  较大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1.5.3  重大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1.5.4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未造成森林面积受害的,按森林火情处理。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人民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森林防灭火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县森防指总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林业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人民武装部副部长、武警榕江中队中队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林业局局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担任。成员为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

县森林防灭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县森防办”),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林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工作。

林场(农场)、风景名胜区、林区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林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灭火组织机构,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负责本单位的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县林业局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火灾预防相关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森林火灾综合监测预警等,同时负责森林火情早期处理相关工作。会同应急、气象、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会商并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县应急管理局协助县委、县政府组织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的森林火灾防控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火灾的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会同林业、气象、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会商并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开展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工作,协同林业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会同应急、林业、气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会商并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协同公安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障交通畅通;协同林业部门开展森林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会同应急、林业、气象、公安等部门会商并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县气象局负责火场实时气象观测,在火场周边设置移动气象观测点;组织气象专家分析气象数据,提供火场附近气象要素实况,预报周边天气形势,发布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在有作业条件的情况下开展人工增雨作业;会同应急、林业、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会商并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县消防救援大队履行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的作用,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和营救人民群众、转移公私财产等工作。

县人民武装部和武警榕江中队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县内部队参加森林火灾抢险行动,牵头组织指导相关部队抓好遂行森林火灾抢险任务准备,协调办理兵力调动及使用军用航空器相关事宜,协调做好应急救援航空器飞行管制。

县森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根据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3.3  扑救指挥

坚持“属地指挥、分级指挥、统一指挥、专业指挥”原则,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属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共同的上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相应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在统一指挥下承担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指挥工作。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规范现场指挥机制,由现场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发挥专家作用;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最高指挥员进入现场指挥部,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发挥专业作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地方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乡镇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执行跨乡镇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或者根据县森防指明确的指挥关系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部实施垂直指挥。

县人民武装部和武警榕江中队遂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对应接受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领导,部队行动按照军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3.4  专家组

各级森防指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火灾的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咨询意见。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地方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县人民武装部和武警榕江中队支援力量为辅,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人民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跨乡镇(街道)调动地方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时,由县森防指统筹协调。拟调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和权限逐级报批,并做好对接及提供相关保障;拟调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按照指示批示组织实施。也可由县森防指根据有关规定和权限直接调派。

需要县人民武装部和武警榕江中队参与扑火时,由县森防指按相关规定申请实施。

5  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1.1  预警分级

按照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依据《森林火险气象预警》(GB/T31164-2014)有关规定,将森林火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五级,其中:

一级:极低危险,不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号;

二级:中度危险,用蓝色表示,林内可燃物可点燃、可蔓延;

三级:较高危险,用黄色表示,林内可燃物较易点燃,较易蔓延;

四级:高度危险,用橙色表示,林内可燃物易点燃,易形成强烈火势并快速蔓延;

五级:极度危险,用红色表示,林内可燃物极易点燃,且极易迅猛蔓延。

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分为四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其中橙色、红色为高森林火险预警信号。二、三、四、五级森林火险等级分别对应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号。

5.1.2  预警发布

由县森防办召集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县公安局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加强会商研判,联合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提出防范应对工作措施,印发至各乡镇(街道)森防指、县森防指各成员单位,并通过各自部门预警信息发布平台以及广播、电视、网络、微信、短信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

(1)蓝色预警信息。当会商结论表明全县境内森林火险气象等级将达二级并持续10天以上的,且火险等级有升高趋势的,发布全县森林火险蓝色预警等级信息。

(2)黄色预警信息。当会商结论表明全县境内森林火险气象等级将达三级并持续5天以上的,发布全县森林火险黄色预警等级信息。

(3)橙色预警信息。当会商结论表明全县境内森林火险气象等级将达四级的,发布全县森林火险橙色预警等级信息。

(4)红色预警信息。当会商结论表明全县境内森林火险气象等级将达五级的,发布全县森林火险红色预警等级信息。

5.1.3  预警响应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及其有关部门应密切关注天气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情况,按照国家和县森林火险预警与响应工作有关规定,细化各级预警级别和响应措施,落实森林火灾预防责任,加强森林防火巡护、远程林火视频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强化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各类森林消防队伍进入相应待命状态。

(1)蓝色预警响应措施。县森防办召集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县公安局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发布森林火险蓝色预警后,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值班值守,关注本县域天气有关情况;及时查看可能影响本县域森林火险预警变化的因素;注意卫星林火监测热点核查反馈情况;所有瞭望台和视频监控系统实行全天候瞭望监控,同时充分利用国家林业部门卫星林火监测系统和气象部门卫星遥感监测系统,及时监测和掌握森林火情。

(2)黄色预警响应措施。县森防办召集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县公安局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发布森林火险黄色预警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值班值守,做好应急救援力量准备,护林员要全部在岗在位,加大对自然保护区、林场、景区等重点部位巡逻守护力度,严防死守,严禁野外用火,严防森林火灾发生,一旦发生火情,第一时间处置,确保打早、打小、打了,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橙色预警响应措施。县森防办召集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县公安局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发布森林火险橙色预警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严肃值班纪律,利用电视、广播、短信、微信、村村通大喇叭等多措并举加强宣传教育;县森防办、林业部门要加强调度,派督导检查组赴重点乡镇(街道)、林区等开展督导检查,全体护林员全天候在岗履职,森林公安、综合行政执法要参与巡山护林,加大巡逻守护力度,加大案件处罚力度,加强火源管控,严禁火源进山,严禁野外用火,严防死守;消防救援等专业队伍视情况对力量部署进行调整,靠前驻防,一旦发生火情,第一时间处置,确保打早、打小、打了,严防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红色预警响应措施。县森防办召集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县公安局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发布森林火险红色预警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要严肃值班纪律,充分利用微信、短信、电视广播、村村通大喇叭等多措并举加强宣传教育,县森防办、林业部门要加强调度,主要负责人要下沉重点乡镇(街道)、林区等开展督导检查,增派督导检查组赴其他乡镇(街道)、林区等开展督导检查,全体护林员全天候在岗履职,进一步加强火源管理,严禁火源进山,严禁野外用火;森林公安、综合行政执法要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加大巡逻守护,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加大警示教育;消防救援等专业队伍要部署力量靠前驻防,做好扑火机具及救援物资等调拨准备,严防死守,一旦发生火情,第一时间处置,确保打早、打小、打了,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县森防指各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24小时待命。

5.2  信息报告

森林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森防办归口管理,乡镇(街道)森防办负责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逐级上报。

根据国家、省、州有关火灾信息报告规定、“有火必报”原则和我州突发事件信息“两分钟”首报模板要求,乡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及时、准确、逐级、规范上报森林火灾信息,并及时通报受威胁乡镇(街道)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以下森林火灾信息由县森防办向县政府报告,同时通报有关部门。

(1)一般以上森林火灾。

(2)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县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5)经研判需要报告的其他森林火灾。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情发生后,按任务分工组织早期处置;初判可能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由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初判可能发生较大森林火灾,请示由州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初判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逐级请示由省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必要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6.2  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2.1  扑救火灾

立即就地就近组织乡镇(街道)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等力量参与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和公安干警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学校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民群众安置工作,确保人民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6.2.3  救治伤员

火灾发生地乡镇政府应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县政府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者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铁路线路、电力、通信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6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通过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6.2.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现场指挥部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原则上,参与扑救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和增援的地方专业防扑火力量不担负后续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

6.2.8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9  善后处置

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有关规定实施灾民安置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治、抚恤、褒扬。

6.3  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应急处置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并通知相关乡镇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6.3.1  Ⅳ级响应

(1)启动条件。

①初判过火面积超过30公顷的森林火灾。

②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③舆情高度关注,县委、县政府要求核查的森林火灾。

④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⑤发生在世界自然遗产地、州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森林火灾。

⑥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由县森防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的,向县森防指提出建议,由县森防办主任决定启动IV级响应。

(2)响应措施。

县森防指根据火情实际情况,选择采取但不仅限于以下响应措施:

①县森防办进入应急状态,加强协调卫星监测,及时连线调度火灾信息,研判火灾发展态势。

②县林业部门要充分利用远程林火视频监控系统、地面人工瞭望台等密切监视火情动态,派出相关人员组成的工作组赶赴火场,加强对火灾早期扑救工作的指导。

③根据需要派出由县森防办主任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④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协调相邻地区派出地方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支援。

⑤根据需要,协调做好航空灭火准备。

⑥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⑦协调指导县媒体做好报道。

6.3.2  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

①初判过火面积超过80公顷的森林火灾。

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③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④发生在县交界地区,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⑤发生在自然遗产地、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核心区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防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的,向县森防指提出建议,由县森防指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2)响应措施。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①县森防办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场连线、视频会商调度和分析研判;

②根据需要县森防指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靠前指挥;县森防指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③县森防指成立火场现场指挥部,命令现场指挥机构各工作组到达指定位置,按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工作;

④根据需要积极请示州森防指协调调动相邻县(市)相关地方专业(半专业)消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施跨县(市)增援。

⑤协调县人民武装部、武警榕江中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⑥协调做好航空灭火准备工作,视火情发展申请增援。

⑦气象部门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6.3.3  Ⅰ、Ⅱ级响应

当发生重大及以上森林火灾事故,或者超出县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县政府应急部门、林业部门上报州政府应急部门、林业部门,请求上级部门支援,适时启动Ⅰ、Ⅱ级响应,并在上级部门的支援及指导下开展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6.3.4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地点、时段,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3.5  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县森防办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乡镇(街道)。

7  综合保障

7.1  输送保障

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机动输送,近距离以机械化方式为主,远程以高铁、铁路方式投送,由铁路部门下达输送任务,由所在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联系所在地铁路部门实施。发生森林火灾后,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全力保障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的运输畅通。

7.2  物资保障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本地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

7.3  资金保障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所需支出。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调查与评估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形成调查评估报告,并提出责任追究及整改落实措施建议。必要时,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可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者提级开展调查和评估。

8.2  火案查处

公安、林业、自然资源等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8.3  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区,县森防指及其成员单位要及时约谈相关乡镇(街道)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必要时,由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约谈。

8.4  处置奖惩

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办理。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  工作总结

森林火灾发生地乡镇(街道)要及时进行工作总结,重点分析火灾发生原因和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抓好整改工作。县委、县政府领导作出指示批示的一般以上森林火灾,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乡(镇)、街道森防指要及时向县森防指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9  附 则

9.1  预案演练

全县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本预案要求,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采取多种形式定期组织演练。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实施后,县森防办会同林业、应急、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各乡镇(街道)森林防灭火应急指挥机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9.3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1年5月11日印发的《榕江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榕森防指办发〔2021〕8号)同时废止。

9.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森防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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