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府办发〔2015〕95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榕江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榕江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3年12月31日印发的《榕江县突发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2015年8月21日
榕江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榕江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以下四种情况的应急处置工作:
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或市(州)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跨省界突发环境事件。
3.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或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或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跨市(州)界突发环境事件。
4.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除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武装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大队、县政府办、县环保局、县监察局、县教科局、县林业局、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工信商务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交通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卫生计生局、县城管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气象局、县供电局、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等相关部门及单位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部署全县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决定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指挥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县委、县政府和州环保局等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应急处置情况;统一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二)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主任由县环保局局长兼任,成员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掌握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动态,接收突发环境事件报警信息,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情况,研判突发环境事件发展趋势,向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行动意见,执行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决定;按照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指示,召集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研究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定实施应急预案的各项开支;向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对实施应急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修订完善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成县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职责
县人民武装部:负责组织协调预备役部队、民兵参加突发污染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负责组织民兵应急分队的建设。
县武警中队: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现场警戒和救援。
县消防大队: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协助控制和降低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负责自然生态系统(除农、林外其他生态系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县人民政府授权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县工信商务局:参与组织协调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源头的控制处理,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危害;协助和参与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负责救灾应急物品等必备物资的调拨、储备和供应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现场的保护、治安秩序的维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负责抢救现场被困人员,对现场的火灾灭火并协助相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泄漏进行处置,配合对火灾或危险化学品泄漏隐患进行处置。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早期预防,预警及预报工作;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包括人员疏散、隔离及安置等,维持治安,配合做好当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理以及事后赔偿等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协调组织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居民的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并按照有关政策协调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以及应急人员伤亡抚恤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将突发环境事件监测和预警日常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县交通局:负责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道路畅通;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协助收集、消除道路和水路污染物。
县水务局:负责实施或协调应急水量调度,参与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水质、水量同步监测等水资源信息。
县农业局:负责组织核定突发环境事件中农田土壤、农作物和畜禽水产的受污染情况,组织协调相关农业环境污染应急处理和受污染威胁的农业珍稀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工作;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农业生产物资、牲畜的疏散和转移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栖息地遭受污染威胁的珍稀濒危陆生野生物种的保护工作。
县教科局:负责协调、组织实施学生、教职工的紧急避险工作。
县卫生计生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医学救援工作;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健康危害评估。
县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各类工程抢险设备的调集,参与突发环境事件抢险、救援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抢险、救援气象保障服务,建立逆温气象预报机制。
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联通公司协助):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通信保障工作。
县城管局:协助相关部门参与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置,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供水保障及交通扬尘的控制工作,协调交通部门参与人员疏散、物资运输保障。
县供电局:负责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中的电力保障。
县监察局:负责监督成员单位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对工作不力,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单位,要按有关规定,追究所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县政府办:负责及时掌握信息,分析舆情,加强与县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沟通协商,组织信息发布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指导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的应急措施。本预案未列出的其它部门和单位根据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需要,依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四)现场环境应急指挥部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派出现场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现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组成由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确定。
3.现场环境应急指挥部通常设综合协调组、应急救援组、医疗救护组、环境污染控制组、后勤保障组等若干小组,具体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五)县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由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保护、卫生、环境评估、市政工程、气象、水利、地质灾害等多学科专家组成,负责为县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类型,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三、监测预警
(一)监测监控
1.充分利用环境保护部门的现有网络系统,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反馈机制。
2.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采集、整理、分析县内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定期向社会公布。重点对象:江河、自然保护区、居民集聚区、医院、学校、剧毒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重金属、放射源、排污企业等。
3.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
(1)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气象部门负责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环境空气污染事件、辐射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2)环境保护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港口水域和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水利、气象部门负责水体富营养化导致的藻类污染事件、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预警,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4)做好有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二)预警发布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蓝色(四级)预警信息;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黄色(三级)预警信息;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橙色(二级)预警信息;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红色(一级)预警信息。
蓝色预警信号由县环保局报经县政府审核批准后发布。
黄色预警信息由州环保局批准后发布。
橙色预警信息由省环保厅批准后发布。
红色预警信息由省环保厅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或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授权发布。
(三) 预警措施
1.发布预警后,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州人民政府。
(3)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有关部门和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分析和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5)向社会公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2.当发布红色、橙色预警时,还应该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根据预警级别,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5)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四、信息报告
(一)基本要求
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县环保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二)责任主体及时限规定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必须立即向县环保局报告,接报告后,应立即进行事故的初步研判,初步研判结果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在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初步研判结果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及以上的,应在30分钟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Ⅰ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由省政府统一组织实施;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由州政府统一组织实施;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的组织实施由县政府组织实施。
应急响应程序
准确分析研判突发环境事件性质、发展趋势,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建立紧急情况报告和值班制度,全天24小时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动态,并及时报告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Ⅰ级、Ⅱ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当Ⅰ级、Ⅱ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后,县政府立即启动本预案实施先期处置;在省、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县级有关部门和相关乡镇积极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州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县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现场组织指挥和协调。
县环保局开通与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机构的通信联系,开展应急处置、事件调查、采样监测;组织专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应急处置建议;请求省、州环保部门给予技术指导并配合有关专家进行事件确认,判定事件性质和等级;对不明原因的事件,组织开展原因查找和处置措施的研究;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和省、州环保部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县级有关部门按本预案要求,立即协调组织应急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处置情况,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事发地乡镇政府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按照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领导、协调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
2.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后,县政府立即启动本预案,县应急指挥部及时研究决定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
县环保局开通与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机构的通信联系;迅速组织环境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事件调查与分析、采样与监测、污染控制工作;组织专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和确认,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必要时请求州环保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和州环保部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向有关部门和可能波及的其他县环保部门通报情况。县级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要求,立即协调组织应急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处理情况;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事发地乡镇政府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按照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领导、协调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
3.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和范围。事发地乡镇政府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范围和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三)应急响应终止
1.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2.应急响应终止程序。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按以下程序实施:
(1)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消除后,由县人民政府决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2)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消除后,由州人民政府决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3)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消除后,由省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决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4)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消除后,由省人民政府决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六、后期处置
(一)调查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组织调查,州、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组织调查,并及时将调查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
(二)善后处置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地区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制定补助、补偿、抚慰、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受害人员的安置等善后处置工作。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1.奖励。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
(2)对防止或避免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2.责任追究。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对直接责任人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违反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它行为。
七、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县环保局牵头制定和管理,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发布。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及时组织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专家进行评估,修订完善本预案。
2.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环保局应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3.各乡镇人民政府应联合县环保局定期组织本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演练,检验预案、磨合机制、锻炼队伍,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水平。
4.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二)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环保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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