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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
  • 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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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榕江县生态移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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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江县生态移民局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资金使用方案

为做好我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9月修订)》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38)通知精神,按照“一尽量,两可以”工作要求,根据黔东南州生态移民局指导意见和我州在大中型水库后扶资金发放惯例,结合我县大中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实际,制定我县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工作资金使用方案。

一、大中型水库直迁人口。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直接补助到人。

二、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仅生产安置人口。按每人每年600元的补偿标准补助到户。每户实补人口数是根据移民应补人口数,结合该户认定人口数,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即当应补人口数大于认定人口数时,认定人口数为实补人口数。当应补人口数小于认定人口数时,应补人口数为实补人口数。)来确定,由乡镇核定后扶人口数,县移民局审核后造册发放。

应补人口:该户永久征收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该组人均耕地面积(保留两位小数)。

认定人口:根据《榕江县人民政府关于溪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的通告》(榕府通告〔2022〕12 号)核定符合扶持人口。

实补人口:按照每人600元造册发放的后期扶持资金的人口。

征地前组集体人均耕地面积为移民专题调查统计前的组集体人均耕地面积。

三、结余资金处理。上级分配的后期扶持资金,按一、二项发放后,如有结余资金,转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由乡镇根据移民群众意愿申报项目,项目资金100000(含)元以下,由县生态移民局党组会讨论后实施,项目资金100000元以上,县生态移民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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