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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
  •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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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榕江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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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公安局轻微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首违免罚”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道路交通安全 违法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营造 安全、和谐、文明、通畅、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州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全州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警察在执  法过程中,应坚持执法谦抑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全面统筹严格执法、柔性执法、说理执法,体现“人性化”管理, 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杜绝随意执法,实现政治效果、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首违免罚”,是指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未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或者交通拥堵,且发生前半年内,车辆和驾驶人在本省没有交通违法记录、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的,按照首次违法予以口头警告或者批评教育,对该违法行为不罚款、不记分。交通警察现场执勤时,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半年内有违法行为的,按照“首违免罚”进行处理。

第五条  坚持人性化管理,合理利用道路交通资源,对以下 时段、路段,现场执勤交通警察不得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检查,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一)在高峰时段的城市中心城区主次干道、主要出入口以及城市快速路,无明显交通违法的车辆,不予道路交通安全检查;

(二)在游客饱和时段的3A级及以上景区和热门景点的周 边道路,无明显交通违法的车辆特别是外省籍自驾游车辆,不予道路交通安全检查;

(三)对学校周边道路接送学生的临时上下车,车站、机场、 码头、医院、银行、机关等周边道路接送旅客的临时上下车,以 及住宅小区周边道路的夜晚停车,未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不予道路交通安全检查。

第六条  限速60公里/小时以下路段未经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批准,一律不得测速。

第七条  各地要结合实际,规范设置禁令标志、标线,特别 是住宅小区、幼儿园、学校门口通道等路段要根据上下班高峰期合理设置辅助标志。

第八条  有以下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经核实符合“首违免罚”情形的,按照首次违法予以口头警告或者批评教育,对该行为予以记录,并发放温馨提示卡或者手机短信提示:

(一)不按规定停车;

(二)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三)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七)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仅限驾驶货车首次超载10%以下,消除违法状态后);

(八)机动车从匝道进入或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九)在高速公路上骑、轧车行道分界线的;

(十)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前款第(一)项不得以“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有以下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未影响道路通行和造成 道路交通事故,且行为人已经或者积极消除违法状态的,不予处 罚,由交通警察给予行为人口头警告或者批评教育,并发放温馨提示卡或手机短信提示:

(一)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经交通警察指出立即拆除或排除妨碍的不予处罚;

(三)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

(四)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经交通警察指出后当事人当场予以改正的不予处罚;

(五)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

(六)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的;

(七)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八)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九)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经交通警察指出后立即改正的教育后放行;

(十)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或事故后,车上人员未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的;

(十一)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景区主干道以外行驶的非运营车辆,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十二)驾驶摩托车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十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以外的城市道路上违法停车,驾驶人在现场且听从交通警察劝阻并立即驶离的不予现场处罚;

(十四)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十五)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

(十六)实习期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实习标志,可以当场改正的;

(十七)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的;

(十八)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行为人能够主动提供证据证明已申领免检或车辆已上检测线的;

(十九)载货汽车违反规定加装灯具,可以当场改正的;

(二十)因雨雪天气、道路等客观原因,来不及清洗车辆导 致机动车车身及其号牌被泥浆遮挡的,经交通警察指出,当事人当场予以改正的;

(二十一)载货汽车装载货物影响车辆号牌识认,可以当场改正的;

(二十二)未按规定粘贴有效临时行驶车号牌或者使用的号 牌架内侧边缘距离号牌上汉字、字母或者数字边缘不足5mm且影响号牌识认的行为,可以当场改正的;

(二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予处罚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

有前款(一)至(八)项情形之一 的,交通警察可以使用警务通或者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记录。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的,交通警察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 本事实、依据,给予违法行为人口头警告,并提示行为人尽快到车辆管理部门补办号牌或整改,发放温馨提示卡后放行:

(一)因号牌被盗、丢失等原因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且当事 人能够出具报警记录或者受案回执单等相关证明的,自报警之日起十日内被查获的;

(二)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号牌损坏、残缺或者号牌老化、褪色等非人为因素影响号牌识认的;

(三)机动车已安装号牌,但未使用号牌专用固封装置的。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仅有下列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交通警察查证后予以放行,同时发放温馨提示卡: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当事人提供电子保单或者经查证已投保交强险的;

(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经查证车辆已检验合格、已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

(三)未随车携带驾驶证或者驾驶证丢失、损毁期间驾驶机 动车,当事人能提供电子驾驶证或者当事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经查证具有合法有效驾驶资格的;

(四)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或者行驶证丢失、损毁期间驾驶机动车,经查证有合法有效注册登记及检验合格的。

有前款各项情形之一的,交通警察可以使用警务通或者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记录。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的,对驾驶人进行温馨提示后放行:

(一)非雨、雾、雪、冰雹等天气发现车辆雨刮不全或者损坏的;

(二)非雨、雾、雪、冰雹等低能见度天气发现车辆开启大小灯、示廓灯、雾灯、后位灯或者以上灯光系统损坏的。

第十三条 违法行为经教育,现场能及时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四条 实行“首违免罚”公示制度,各县(市、区)公 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交通警察 大队制作“首违免罚”公示名册,由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通过互联网定期向社会公示“首违免罚”名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黔东南州查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操作规程(试行)》同时废止。

2021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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