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顶部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减税降费
  • 2022
  • 09/20
  • 15:07
  •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榕江县税务局
  • 作者
  • 国家税务总局榕江县税务局
  • 访问量
  • 暂无
  • 字体
  • 分享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特此公告。

微博
微信

版权所有:榕江县人民政府 黔ICP备16003252号 网站标识码:5226320001 贵公网安备 52263202522634号

地址:榕江县古州北路29号 联系电话:0855—6622836 主办:榕江县人民政府

承办:榕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推荐使用1920*1080分辨率,谷歌、火狐、360极速、IE9+以上浏览器访问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