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顶部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生态环境
  • 2023
  • 07/11
  • 09:04
  • 来源
  •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榕江分局
  • 访问量
  • 暂无
  • 字体
  • 分享

黔东南环罚决字〔202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水投榕江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黔东南环罚决字〔2023〕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 黔东南水投榕江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2632MA6DLTD9XX                    

地址 贵州省黔东南州榕江县古州镇西环中路50号                                                               

法定代表人 李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5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2022年3月29日、4月7日、4月9日、4月11日、4月12日、4月16日、4月18日、4月19日期间,公司工作人员在不同时段进入榕江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出水口污染源在线监控站房,涉嫌对自动在线监控设备进行违规操作,造成在线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两组证据予以认定:

第一组证据:

1.黔东南水投榕江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黔东南水投榕江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罗自涌、滕树前、王永刚任职文件。

3.郭永池、姜泽明、龙家付、张维工作证明材料。

4.李辉、罗自涌、滕树前、王永刚、郭永池、姜泽明、龙家付、张维身份证复件8份。

5. 共同发展榕江县水务一体化产业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及附件。

6.排污许可证副本第一册复印件、《黔东南州水务局关于榕江县城污水处理二期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黔东南水函[2018]14号。

7.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黔东南州2022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黔东南环通[2022]19号)复印件1份。

第二组证据:

1.2022年5月31日榕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榕江县第二污水处理厂现场检查《贵州省生态环保护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5份。

2.2022年6月7日向黔东南水投榕江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黔东南环榕责改字〔2022〕7号)及送达回执各1份。

3.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法制和技术审核意见书。

4.榕江第二污水处理厂涉嫌干扰采样监控视频核实统计表。

5.榕江第二污水处理厂涉嫌干扰在线设备操作图片。

6.榕江第二污水处理厂涉嫌干扰在线设备操作视频影像光碟一张(视频26个)。

7、榕江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时均值-2022年03月29日00时00分-2022年04月20日00时00分

我厅(局)于2023年6月2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黔东南环榕罚告字〔2023〕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确告知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相关权利。2023年6月26日,你公司向我局陈述申辩书。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缝、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依法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根据我局2023年7月7日环境违法案件集体讨论会议通过,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于罚款人民币(大写) 壹拾壹万贰仟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0日

微博
微信

版权所有:榕江县人民政府 黔ICP备16003252号 网站标识码:5226320001 贵公网安备 52263202522634号

地址:榕江县古州北路29号 联系电话:0855—6622836 主办:榕江县人民政府

承办:榕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贵州博虹科技有限公司

推荐使用1920*1080分辨率,谷歌、火狐、360极速、IE9+以上浏览器访问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