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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业相关配套政策摘编

工业产业相关配套政策摘编

(2018-2020)

黔东南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3月

目  录

一、财政金融政策…………………………………1

二、税费政策………………………………………2

三、人才就业政策…………………………………3

四、要素保障政策…………………………………12

五、环境保护政策…………………………………13

六、政务服务政策…………………………………19

七、综合政策………………………………………23

一、财政金融政策

(执行省级以上政策文件,本州级暂未出台相关文件)

二、税费政策

(执行省级以上政策文件,本州级暂未出台相关文件)

三、人才就业政策

序号

发文

单位

文件

名称

文号

政策内容摘编

1

州委办、州政府办

中共黔东南州委办公室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十百千”人才引进计划》的通知

黔东南党办发〔2013〕25号

第五条: (一) 对引进的领军人才,发放“十人计划”人才服务绿卡,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所在单位或园区配套提供工作场所、必要仪器设备、科研启动资金、工作助手和不低于120平方米的住房。

2.对研发的产品进行产业化和规模化生产时,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对符合规定的项目,由州财政给予3年期内300万元贷款额度以内的贷款贴息补助。

3.政府发放的一次性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从事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加大政府采购对引进人才自主创新的支持,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帮助引进创业人才做大做强企业。

5.对企业柔性引进的领军人才,可聘为州、县(市)政府顾问或特聘专家。实行协议工资、岗位工资、项目工资、业绩工资、年薪制、月薪制、周薪制等灵活多样的薪酬制度,具体由人才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

6.享受高层次人才有关配偶安置、子女入学、户口落户、医疗保险等优惠政策。

(二)对引进的创新创业人才,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所在单位或园区配套提供工作场所、必要仪器设备、科研启动资金、工作助手和不低于100平方米的住房。

2.妥善解决配偶安置、子女就学、户口落户、医疗保险等问题。

3.优先推荐为省政府特殊津贴、省管专家、州管专家人选等,优先选派参加能力提升培训。

4.对我州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显著效益的创新创业人才,优先给予个人与贡献大小相匹配的奖励、政治待遇和荣誉称号,享受州、县(市)及有关单位制定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奖励。

5.同等享受领军人才的第2、3、4、5款优惠政策。

(三)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企业全职引进的副高级职称人才,与引进企业签订三年以上聘用合同,并持续在企业工作,经考核能胜任本职工作,财政通过以奖代补方式分别给予每人3万元,分三年发放。

2.企业培养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人社部门在职称评定上予以支持。

3.提供住房租住,同时在能力提升培训、配偶安置和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倾斜,具体政策由各县(市)及所在单位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

2

中共黔东南州委、黔东南州人民政府

中共黔东南州委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培养引进加快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

黔东南党发【2013】19号

第二条:对于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其技术成果国内外领先、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难题的高层次领军型人才,或在现代服务领域有重大创新突破等具有领军型特点的高层次人才,引入州内企事业单位或在州内领办、创办企业,并取得明显经济成效的,经评审认定,积极争取进入省级“百人领军人才计划”,当年给予每位领军人才100万元奖励,第二年、第三年项目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目标的,继续争取省里给予10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州县(市)再给予20万元的配套奖励,并配套提供工作场所、必要仪器设备、科研启动资金、工作助手和120平方米住房等条件。对于重点发展产业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掌握关键技术、或在现代服务领域有重要创新突破的创新创业人才,在州内领办、创办企业或科研机构的,以及为领军型人才配套引入州内企事业单位,并取得明显经济成效的,经评审认定,积极争取进入省级“千人创新创业人才计划”,当年给予每人50万元奖励,第二年、第三年项目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目标的,继续争取省里给予5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州县(市)再给予10万元的配套奖励,并配套提供工作场所、必要仪器设备、科研启动资金、工作助手和100平方米住房等条件。

3

中共黔东南州委办公室、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黔东南州委办公室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为打造国内外知名民族文化旅游目的地提供人才保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黔东南党办发〔2018〕1号

第十七条  高层次人才待遇

1. 住房待遇。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兑现住房待遇,主要采取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方式。根据高层次人才的不同层次,发放购房安家费补助。第一类人才购房安家费补助150万元,第二类人才购房安家费补助100万元,第三类人才购房安家费补助60万元,第四类人才购房安家费补助50万元。自主培养的博士,返回我州工作的,经认定,可享受第四类人才购房安家费补助。购房安家费补助分情形确定承担:用人单位为财政全额拨款,由用人单位财政全额承担;用人单位为财政差额拨款或单位非税收入全部留用的,或驻我州辖区内并为地方发展服务,但经费来源渠道不在地方的行政事业单位(如贵医二附院),由同级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非财政拨款单位或企业,由用人单位承担,同级财政补助20%,或采取财政定期发放租房补助方式解决。购房安家费采取分期发放的办法,从引进人才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开始发放,五年发完。

2. 人才补贴待遇。高层次人才被我州下文录(聘)用后,相关部门应及时为引进人才办理完工资待遇、保险等各种手续。按政策规定,原参保地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视同缴费年限以国家认可工龄为准。其子女及家属可参加我州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对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才,首次聘任时因职数限制等原因不能定级(聘任)到正科级(七级管理岗或专业技术七级岗)的,可参照上述岗位的工资标准,三年内采取发放人才补贴的方式,补足其差额部分。从发放该项人才补贴之日起三年内未任(聘任)到相应职务(岗位)的,从第四年起不再享受该补贴。引进到我州工作的高层次人才享受人才补贴待遇,标准按照《中共黔东南州委办公室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人才科技奖励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党办发〔2013〕27号)文件执行。

3. 科研支持。对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中的第一、第二类人才,可采取一人一议办法由同级财政给予专项科研启动经费。其他各层次人才引进后的科研课题,可向有关部门申请立项。对符合国家产业支持方向、我州急需的科研攻关项目,优先安排科研经费和创业经费。对携带科技开发项目、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创办领办高新技术领域的合资合作或独资项目等其他各类人才,经州有关部门认定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省级和国家级的课题,争取有关项目经费支持,或优先通过科技经费、技改经费等渠道给予必要的项目经费和创业经费资助。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来黔东南创办企业,引导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共建重点实验室、科技企业孵化器、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对创办企业的科研经费提供适当的资金支持并按招商引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急需紧缺人才待遇

1. 引进到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原则上应在编制定额内补充,个别特需人才也可在单位满编的情况下先进后出,再逐步回到编制定额内;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可设置特设岗位直接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2. 对引进急需紧缺的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才,首次聘任时因职数限制等原因不能定级(聘任)到副科级(八级管理岗或专业技术十级岗)的,可参照上述岗位工资标准,三年内采取发放人才补贴的方式,补足其差额部分。从发放该项人才补贴之日起三年内未任(聘任)到相应职务(岗位)的,从第四年起不再享受该补贴。

3. 引进的本科学历以下急需紧缺人才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等待遇,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第十九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子女入学和配偶就业问题按照《黔东南州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和配偶就业促进暂行办法》执行。

4

黔东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黔东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0年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东南人社局通【2020】49号

第一条文件明确按照《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黔人社通【2019】231号)精神,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即可视同具备相应的职称,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并可作为依据申报高一级职称。(备注:我州执行省对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相关政策,我州无制定相关职称政策的权限)

四、要素保障政策

(执行省级以上政策文件,本州级暂未出台相关文件)

五、环境保护政策

1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州级重大工程和
重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黔东南环通〔2021〕2号

一、推行清单管理,实施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清单制度。
二、事前介入服务,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谋划阶段提前介入,指导在可研阶段同步编制环评文件,主动了解项目在生态环境方面的政策需求,将项目问题解决在环评文件编制过程中。
三、全程跟踪服务
为清单内的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开辟绿色通道,着力研究解决环评过程中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破解环评难题。

2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关于贯彻落实州级工作组推动有关重点工作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优化行政审批服务
1.简化疫情防控相关项目环境审批管理。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卫生、医用物资生产、医疗废物处置等项目,可以先开工建设并投入运行,再完善环评和排污许可手续。对上述项目实施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在建设单位承诺守法的基础上,即申请即受理、即受理即审批。
2.支持强化辐射安全监管和服务。豁免审批医用射线影像设备。医疗机构(含临时集中收治医院)应急增加CT、车载CT、移动DR等X射线影像设备,在保障使用场所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相关标准要求的前提下,豁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辐射安全许可手续。疫情结束后仍需继续使用的,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3.加速审批重大基础建设项目。对州重点的基础建设项目,通过电话、网络进行网上申报受理,并开辟环评审批“绿色通道”,在受理公示期间完成审查后审批。
4.简化审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新建医疗废物处置主体设施及其配套污染治理设施全面建成,经辖区生态环境局审核达到运营条件的,可开展应急处置,疫情结束后,再予以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5.到期顺延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疫情期间,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到期但尚未开展现场核查的,到期后自动延续经营许可。

3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黔东南州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工作方案》的通知

黔东南环通[2020]21号

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正面清单》一、环评豁免管理试点范围项目,豁免项目环评手续办理,但不免除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的环保责任。二、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范围的项目试行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三、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三类建设项目,按照《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56 号)执行。

4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重大项目环评审批服务工作制度》的通知

黔东南环通[2020]22号

第四条做好事前介入服务。加强横向沟通,提前介入,主动上门与相关部门对接协调,形成协同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合力。在招商引资和重大项目谋划阶段,做好环境空间咨询服务;在项目立项、环评编制阶段做好环评指导服务。
第五条在审批阶段开辟环评审批“绿色通道”,实行受理公示、技术评估、现场踏勘和审查同步开展,最大限度提高审批效率。
部分重点项目可试实行环评告知承诺制。

5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黔东南重点行业环境保护服务指南》的函


现结合我州经济发展实际情况,为满足大多数省、州重点产业、脱贫攻坚建设项目环评手续办理基本需要,本手册对畜牧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卫生、非金属矿采选业、水利、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等行业选址、准入要求、环评类别、审批级别、审批流程等有关内容进行明确

六、政务服务政策

序号

发文

单位

文件

名称

文号

政策内容摘编

2

州市场监管局、 州公安局、 州税务局

州市场监管局 州公安局 州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

通知

黔东南市监注〔2019〕3号

(1)市场监管部门。着力简化企业注册登记程序,将办理企业设立登记的时间压缩至1天以内。进一步精简企业登记文书表格材料,严格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文件要求收取申请材料,市场监管总局没有明文规定需要提交的材料,一律不能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更不能擅自增设“门槛”。深入推进企业注册登记全程电子化应用,全面提升无纸化、智能化程度。优化“双告知”流程,市场监管部门在1天内通过“双告知”平台将收到的市场主体申请信息预先推送至同级审批部门,审批部门在收到市场主体申请信息后1天内完成甄别反馈工作。

(2)公安部门。大力提高公章制作效率,公章制作单位应在1天以内完成印章刻制。公安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取消公章刻制审批,实行公章刻制备案管理,并将其纳入“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由市场监管部门采集相关信息,推送至“云上贵州”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公安部门要加大对公章制作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在公章制作提交材料、制作流程和费用等要加大指导、监督。申请人可自主选择公章制作单位。公章制作单位要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严禁指定公章制作单位制作公章,严禁要求企业前往公安机关办理公章刻制备案。

(3)税务部门。进一步压缩申领发票时间,着力优化发票申领程序,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新办企业首次办理申领发票时间压缩至1天以内。各地税务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要求,对已在登记机关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首次办理涉税业务时,及时进行登记信息确认,按照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要充分利用实名身份信息,简化和合并与身份相关的附报材料,切实提升办税便利化程度。

七、综合政策 

序号

发文

单位

文件

名称

文号

政策内容摘编

1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

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贯彻落实全省十大千亿级工业产业振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东南府发〔2019〕11号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州重点产业总产值达到440亿元(全口径,下同),初步形成黔东南州特色的现代工业体系,在基础材料、新型建材、清洁高效电力基础能源、现代化工、大数据电子信息、生态特色食品和酒、先进装备制造、优势轻工、民族民间工艺品、大健康医药等十大产业取得集中突破,成为引领发展、拉动增长、融合创新的核心产业。

到2022年,全州重点产业总产值达到620亿元,年均增长20%左右,高质量发展取得重大突破,全州工业整体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和创新能力再上新台阶,全州十大产业整体规模更加壮大、创新能力更加突出、服务体系更加完善、空间布局更加优化、品牌效应更加明显,绿色发展成为主流,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与工业企业深度融合,十大产业成为我州率先发展、拉动经济增长的龙头产业、加快转型升级的核心产业、推进自主创新的示范产业,以十大产业为主导,具有黔东南州特色的现代产业体系基本形成。

2

中共黔东南州委办公室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黔东南州委办公室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促进科技创新加快科技进步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

黔东南党办通〔2016〕77 号

第八条 积极支持知识产权创造及应用。 (一)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驰名商标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对获得贵州省专利奖的,在省给予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50%的补助。以上补助经费由企业落户所在县(市)财政和州级财政各承担 50%。

(二)对申请并获授权的发明专利,州级财政给1000元/

件资助;对授权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州级财政给予300 元/件资助。各县市也要出台相应补助政策支持专利申请。 (三)对中小微企业通过专利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按

正常还贷期的贷款年利息额 50%给予贴息补助,年度内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贴息年限不超过 2 年;对获得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新发生的专利权法律确认、价值评估、质押登记等中介服务费用,按确认发生额的 50%给予补助,且单项评估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以上补助经费由州级财政承担。

第九条 积极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二)对成功实现转化的专利,实施转化前3年,每年按审计后实施专利产业化所得的新增增值税的 1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企业落户所在县(市)财政承担。

(三)对购买发明专利技术和核心技术到我州进行产业化并产生效益的项目,按购买专利费用的 5%、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给予资助,资助经费由企业落户所在县(市)财政承担。

第十一条 对新认定的科技和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州级

财政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服务机构,州级财政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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