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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
  • 03/29
  •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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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榕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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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4年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序号 文书文号 案件名称 被处罚人(单位)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内容和依据 履行方式和期限 处罚机关和日期 备注
1 榕综执林罚[2024]2号 无证采伐林木行政案 石*远     吴*全 当事人在未取得任何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于2023年12月2日在榕江县乐里镇高平村“扣朗坡”采伐杉木2株,采伐蓄积3.5301立方米(材积2.4075立方米)。 责令限期6个月内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1倍(2株×1倍)的树木:2株;2、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1203.75元×3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叁仟陆佰壹拾壹元贰角伍分(¥:3611.2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和《贵州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的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缴纳罚款 榕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3月6日
已办结
2 榕综执林罚[2024]4号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违法行为行政案 盘*卓 当事人在没有向相关部门申请野外用火和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榕江县古州镇高兴村一组“岭抗坡”违规野外用火烧碳,导致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引发森林火灾,造成本次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20.7亩,受损林木经济价值估算总计 7340.20元。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仟(¥1,000.00)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并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缴纳罚款 榕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2月2日
已办结
3 榕综执林罚[2024]8号 无证采伐林木行政案 杨*国 当事人在未取得任何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于2023年5月23日在榕江县平江镇滚仲村“撮箕形”采伐杉木23株,采伐蓄积14.4868立方米(材积9.88立方米)。 处滥伐林木价值3.5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柒仟贰佰玖拾元整(¥:1729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和《贵州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的规定。
依法缴纳罚款 榕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2月8日
已办结
4 榕综执林罚[2024]9号 毁坏林木行政案 龙*光 当事人为种植白茶,擅自砍伐两汪乡空申村“后沟以高”坡林地上的林木,被砍伐林木仍然闲置在现场,造成毁坏林木违法行为。经鉴定,砍伐阔叶96株,采伐蓄积2.2554立方米,测算原木材积1.1277立方米,木材价值估算损失112.77元。 处毁坏林木价值1.5倍的罚款的行政处罚,计人民币壹佰陆拾玖元壹角陆分(¥169.1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贵州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的规定。
依法缴纳罚款 榕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3月19日
已办结
5 榕综执建罚〔2024〕1号
榕综执建罚〔2024〕2号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黔东南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榕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榕江县旭日·愉景苑一期地下室公共部分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黔东南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施工单位是贵州榕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该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于2022年3月对该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属实。 罚款。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榕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楼服务大厅缴纳罚款。
榕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月19日
已办结
6
榕综执建罚〔2024〕3号
未开展招投标选聘物业公司,未到相关部门进行物业登记备案 榕江县弘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经查,榕江县弘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开展招投标选聘物业公司的情况下,于2020年2月3日与贵州和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和谐世纪城《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合同后,物业公司在小区内开展物业管理工作,同时也未按相关规定到相关部门进行物业登记备案。 罚款。根据《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违反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未备案以及违反第五十二条规定未公示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榕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3楼服务大厅缴纳罚款。
榕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月29日
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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