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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
  • 09/05
  •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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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榕江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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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榕江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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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江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榕江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榕江县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榕江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执法行为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是指榕江县应急管理局各股室(大队)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行政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二章 记录方式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主要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方式。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 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 表、文书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取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 进行的记录。音像记录资料的现场采集设备主要为执法记录仪。 

第六条 应对以下行政执法环节进行文字记录: 

(一)行政许可 

1.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申 请补正告知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及听证笔录; 

3.组织专家审查或现场核查的有关资料; 

4.由承办人、处室负责人、厅领导逐级签字的审查意见; 

5.行政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6.其他应当采取文字记录的内容。 

(二)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监督检查活动 

1.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2.实施综合督导执法检查、专项督导执法检查等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所依据的同级政府、安委会(办)、开展督导执法检查的通知、方案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3.核查投诉、案件举报时,所依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信件(函),以及领导批示、批复或督办文件等; 

4.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含调查取证)文书、鉴定意见、听证报告,以及内部程序审批表、集体讨论记录、文书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 

5.其他应当采取文字记录的内容。 

第七条 应对以下行政执法环节进行音像记录: 

(一)行政许可 

1.行政许可工作人员接收申请告知申请人有关事项时; 

2.举行听证会议时; 

3.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情况。 

(二)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监督检查活动 

1.能够反映企业名称、概貌的标志性建筑; 

2.行政执法人员向企业介绍执法目的、意义、重点及相关要求时;

3.依据现场检查方案对企业有关资料、现场进行执法检查时; 

4.行政执法人员向企业相关人员通报执法检查情况、交换意见时;

5.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履行的义务及应当执行的安全 生产监管指令时; 

6.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就所需调查的问题进行询问时;

7.现场勘验时; 

8.企业相关人员在现场检查记录或相关执法文书上签署姓名和意见时;

9.对企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时;

10.调查取证中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

11.抽样取证不能提取原物,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

12.实施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或当场收缴罚款等容易引起行政争议时;

13.以留置送达方式将执法文书留置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时;

14.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执法文书时;

15.对企业现场进行执法复查时; 

16.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内容。 

第八条 以下情形不得采取音像记录: 

(一)在爆炸危险区域实施执法检查未配备符合防爆规定的音像记录设备时; 

(二)涉及军事、商业、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未经当事人同意时; 

(三)其他不适宜采取音像记录的内容。


第三章 记录要求 

第九条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十条 文字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行政执法文书的使用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文书制作严谨规范,文书送达合法有效;

(二)调查笔录、核查报告等文字资料应当记录事项清晰,写明执法人员的基本信息;

(三)执法人员接收或留存的当事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资料及复印件,应当完整、齐全、有效。

第十一条 执法记录仪一般情况下应当佩戴在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音像效果的位置;对需要重点摄录的内容,可以使用手持方式进行或将执法记录仪固定于特定位置。

需要重点摄录的内容包括: 

(一)现场易灭失或事后难以调取的证据。 

(二)当事人、证人的言行及面貌特征。 

(三)现场与当事人、证人约谈以及询问内容。 

(四)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五)其他需重点摄录的情况。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开启执法记录仪摄录时,应当首先告知当事人。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言语文明礼貌、行为合法规范。凡是法律法规规定出示执法证的环节,必须出示执法证。 

(三)执法记录仪记录信息应当完整、客观、真实。记录信息要反映执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执法事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等。

(四)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记录该场所地点的明显标志;没有明显标志的,应当记录周围标志性建筑,并口述所到场所的名称。 

(五)执法记录仪开始记录后,在同一执法地点不得断续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


第四章 结果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建立行政执法信息专用服务器,统一管理和保存音像记录原始资料。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设置行政执法案卷档案室,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行政许可的档案资料分行业由各监管股室(大队)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十五条 根据行政执法需要,为各监管股室(大队)配备满足需要的音像采集、存储、记录等配套设施设备。其中执法记录仪,按每人一台的标准配备。

在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实时记录对行政许可申请接收、登记时告知有关事项等的过程。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应在阶段执法结束返回机关后24小时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按要求将音像记录原始资料储存至行政执法专用电脑或者信息服务器。

第十七条 音像记录原始资料存入行政执法专用电脑或者信息服务器后,行政执法人员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所有提交的资料进行分类整理,按先后顺序编辑影像资料的名称、分类等,并以文件名或字幕等方式对影像资料反映的具体场所、主要内容进行描述。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自结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将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及时归档,并定期移交行政执法案卷档案室统一存档、备查。行政许可的音像记录资料在行政许可程序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人员负责归于相应档案。

第十九条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采集、存储设备的维护,保证正常运行。行政执法人员在使用执法记录仪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存储空间。加强存储安全管理,防止录入的音像资料毁损、丢失、泄漏。

第二十条 音像资料需要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按照有关视听资料证据的规定,转化至相关存储媒介中并制作说明附卷,随卷宗归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或者专门硬盘存储等方式,对音像资料长期保存: 

(一)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 

(二)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三)当事人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法,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

(四)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五)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除随卷宗归档保存或须长期保存外,其他音像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两年。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须经局主管领导同意后,可复制使用,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局办公室(政策法规股)负责对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二十六条 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二十七条 加强执法过程数据分析,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人员所在股室(大队)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局党委对所在股室(大队)负责人和相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漏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政策法规股)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榕江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接受社会监督,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的内设机构职责分工、执法主体名称、执法人员信息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以及执法计划等; 

(三)执法权限。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 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随机抽查事项 清单等;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开榕江县应急管理局地址、邮编、举报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七条 榕江县应急管理局政许可工作人员要主动公示安全生产行政 许可项目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事 程序和时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许可决定、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 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内容。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机关、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及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等;

(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执行机关、强制措施决定、执行方式、执行结果等;

(四)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整改情况、处理结果等。

第九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外应当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建立与有关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即时推送; 

(二)开发新媒体。采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传统媒体。利用省内主流报刊、广播、电视等,公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事中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原则,将本部门本办法中规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应当公示的信息及时、全面通过厅网站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局办公室(政策法规股)。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样本及有关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制度事项公开;负责综合性、整体性法律法规等执法文件的整理,报分管领导审核后公开。

(二)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股室(大队)。根据职责全面、准确梳理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执行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经本股室(大队)审查,报分管领导审定后公示。

(三)业务股。负责编制各类行政许可流程图,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等,经分管领导审定后公示。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 

(1)安全生产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股室(大队)负责,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报局办公室公开; 

(2)各股室(大队)按照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股室(大队)负责人批准后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3)各相关股室(大队)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二)公开期限 

安全生产各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2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1年,经公示机构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或解除的,及时更新更正公开的行政决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各股室(大队)明确一名信息联络员或法制初审人员,依据本股室(大队)职责和工作开展情况,收集、整理本股室(大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各股室(大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按照本行政执法公示程序要求,通过县级相关网站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五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信息有疑问或建议的,报送局办公室(政策法规股)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答复,对确定有错误的依法审批后应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执法公示考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本办法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政策法规股)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榕江县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依法行政,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应急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中,依法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办公室(政策法规股)牵头成立法制审核小组,对有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程序。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范围: 

(一)行政许可类 

1.撤销行政许可的; 

2.其他行政许可产生争议的。 

(二)行政处罚类 

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的;

2.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降低资质等级的; 

3.对公民处以2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上述规定的数额的;

4.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纠正的; 

5.作出行政赔偿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的; 

6.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7.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行政强制类 

1.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 

2.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的;

3.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强制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强制被处罚单位履行行政决定的;

4.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的需要,可以适时调整需要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类别和范围。

第四条 对第三条所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承办股室(大队)应当在拟作出执法决定前先行初审,并按本制度规定提交局办公室(政策法规股)进行法制审核。局办公室(政策法规股)组织法制审核小组对重大执法决定事项进行法制审核,法制审核小组由局办公室(政策法规股)、相关业务股室(大队)及法律顾或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组成,经集体研究讨论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分管局办公室(政策法规股)的领导签批同意后反馈承办股室(大队)。承办股室(大队)应落实法制审核意见,严格按照法制审核意见,作出最终决定。

第五条 承办股室(大队)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 

(二)经分管领导签批审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报告; 

(三)拟作出决定的案卷材料;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 告;

(六)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所提交材料不齐全的、不符合要求的,由承办股室(大队) 在指定时间内补交。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违法行为(或隐患)基本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处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证据情况;

(五)拟作出决定及承办股室(大队)负责人意见;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是否查清; 

(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 齐全;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 适当;

(五)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八)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九)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十)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八条 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退回,补充调查;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或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撤销行政许可不能成立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七)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法制审核小组提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初步审核意见后,由局办公室(政策法规股)召开会议集体审核研究决定,并形成会纪要。

第十条 除另有规定外,应在自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局分管办公室(政策法规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局办公室(政策法规股)审核完毕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办股室(大队)存档。

第十二条 承办股室(大队)对局办公室(政策法规股)审核意见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一次,复核仍有异议的报送局主要负责人处理。承办股室(大队)应当将最终的执法决定报局办公室(政策法规股)备案。

第十三条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等工作中的作用,对涉及重大法制决定的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要协助进行研究,提出明确书面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建立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积极推行“互联网+培训”、案例教学等多种培训方式,不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第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不认真执行法制审核制度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政策法规股)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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