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汪乡人民政府非公开信息目录 | |||
序号 |
非公开信息 |
理由或依据 |
备注 |
1 |
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社会组织中的涉密信息 |
民政部、国家保密局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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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民政部门掌握的涉军涉密信息 |
民政部、国家保密局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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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重大自然灾害中的涉密信息 |
民政部、国家保密局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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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参保单位和人员的个人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章第八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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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事业单位人员统计数据和公有经济企业人才统计数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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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标准和工资福利相关政策文件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标准和工资福利相关政策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内部的政策性文件(按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公开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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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相关统计数据 |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相关统计数据主要用于制定相关工资福利政策的临时性专项统计数据,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组织人事工作运转内部信息(按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公开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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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贵州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等参数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17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等参数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06号)明确为不公开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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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社会保险基金及就业专项资金专项检查、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相关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和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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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在职位管理、考试录用、考核奖惩、培训教育、参公审批中涉及公务员(参公人员)、报考公务员(参公人员)的相关单位及个人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规定:公开可能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纯属行政机关内部组织人事、财务和工作运转等内部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公民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2.《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2017年全国公务员信息采集和公务员统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黔组字﹝2017﹞39号)文件规定,有关公务员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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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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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信访维稳相关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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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森林资源保护“六个严禁”专项行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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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森林资源普查未公开发布的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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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森林资源监测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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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森林和野生动植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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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森林火灾报表、年度森林火灾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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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信息。 |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履行公务时,不得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办案人员在监督检查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对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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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复议案件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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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消费者投诉、举报案件中涉及投诉人、举报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地址、身份证、案件内容、商品信息、消费性质等相关案件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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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涉及合同行政争议调解相关信息 |
《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第五条: 除双方当事人要求外,调解不公开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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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未成熟的信息,包括正在审议讨论、调查研究、统计分析的过程信息(依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重大决策文件草案除外) |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非公开信息目录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81号)属于非公开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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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纯属内部组织人事、财务和工作运转等内部信息(按国家规定必须公开的除外) |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非公开信息目录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81号)属于非公开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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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公正、合法进行的信息 |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非公开信息目录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81号)属于非公开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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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涉及商业秘密,公民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 |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非公开信息目录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81号)属于非公开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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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财务档案 |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移民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五)违反规定擅自提供、抄录或公布移民档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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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档案、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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