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农机办函﹝2013﹞37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农委、农机局(中心),仁怀市农牧局、威宁县农机局:
根据农业部农机化司统一要求,我办制定了《贵州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
贵州省农委农机办
2013年10月14日
附件:
贵州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补贴信息系统)的规范运用和安全管理,确保补贴信息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促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使用的补贴信息系统是指由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组织开发,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提供信息化支撑的网络操作平台,系统主要功能包括补贴申请、资格确 认、销售供货、资金结算与兑付、信息统计、档案管理、用户管理、补贴产品管理等,实现补贴流程网络化、操作便捷化、监管自动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补贴信息系统所涉及的各级农机化、财政主管部门,生产、销售农机补贴产品的企业等系统用户,以及系统维护单位。
第四条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积极争取投入,加强补贴信息系统必须的软硬件建设,保障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转,加强人员培训和日常监管,按要求公开补贴信息,有效发挥 系统作用;企业用户应按要求配置必要的软硬件,加强内部管理,主动接受补贴信息系统使用培训和系统管理员监管,认真做好日常维护,为购机户提供周到服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补贴信息系统实行“统一管理、专人操作”的原则,设立省级管理员,管理员经授权代表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管理补贴信息系统,系统管理员应加强对所有用户的监管。各用户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操作补贴信息系统,妥善保管账号信息。
第六条 省级管理员主要职责
(二)制订省级补贴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明确各级农机和财政主管部门、补贴产品生产和流通企业等用户的职责,按规定加强监管,加强补贴信息系统使用的业务指导。
(三)每年补贴政策实施结束后,备案留存补贴数据,当年所有补贴信息应于次年1月底前全部通过系统传输至部级补贴信息系统。
(四)及时接收部级管理员发布的补贴更新信息,做好录入补贴产品信息和补贴资金,设置行政区划、用户和实施参数,封闭指定补贴产品和用户等工作。
(五)提出全省补贴信息系统软硬件升级完善、操作技能培训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及时向部级管理员提出补贴信息系统升级完善建议,及时收集报告系统运行中的异常情况。
第三章 系统维护
第七条 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制修订补贴信息系统管理制度,按使用需求对系统软硬件运行情况进行维护。
第八条 所有用户可依据补贴政策操作程序变化的需求和工作实际,提出补贴信息系统功能修正和升级等变更建议,经省级管理员收集后报农业部农机化司。
第九条 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与系统维护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升级要求、经费预算、服务承诺等,并按合同要求组织验收,系统开发维护单位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
第十条 省级管理员如需对全国标准版补贴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改动的,应书面向部级管理员报告,经备案同意后方可执行,并确保改动后的操作流程与省级年度实施方案一致。
第十一条 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的差异性流程、个性化功能所发生的系统改动和非标准版系统技术评估费用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支付,现场技术服务费用由系统开发维护单位与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省级管理员根据农机生产企业备案信息开通生产、销售企业用户身份。已开通身份的用户应按规定做好网络和设备接入工作,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对补贴信息系统的服务器和客户端运行环境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服务器在维修、停用和报废前应进行安全性处理,防止系统信息泄露。
第十四条 未经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批准,省级管理员和系统开发维护单位不得提供补贴信息系统源代码、应用程序、信息档案。
第十五条 每年补贴政策实施结束后,各用户应对补贴信息系统的数据进行备份,补贴数据至少保存10年。
第十六条 补贴信息系统实行用户实名制管理,所有用户均应采用实名开通身份和日常操作,用户身份信息与固定IP地址绑定,实行系统信息查询日志化管理。
第十七条 补贴实施过程中,用户若发现异常系统异常,应及时报告省级管理员;用户应妥善保管登陆账号和密码,定期变更密码;严格在权限范围内操作,不得冒用其他用户账号登陆和操作;遵守保密规定,不得让无关人员查看补贴信息系统。
第十八条 因未按规定操作而发生信息泄露的,相关用户须承担相应后果和责任。生产企业应加强自身管理和所推荐经销商系统操作的监管,经销商发生信息泄露的,生产企业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农委农机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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