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灾后复工复产工作部署,切实帮扶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助力受灾经营主体和群众尽快恢复生产生活。榕江县财政局发布通知,要求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县属国有企业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租。
实施主体:以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出租的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县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出租单位”)。
减免对象:
(一)承租出租单位国有房屋(包括写字楼、商铺、摊位、仓库和厂房等)用于生产经营并于2025年6月24日至28日期间遭受洪灾水浸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承租户”)。
(二)凡是涉及抗拒灾情防控措施、制假售假、哄抬物价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惩处的承租户不得享受减免政策。
减免标准:
(一)经审核,符合减免的承租户,免除2025年7月至12月共6个月租金。租赁合同实际租期小于应减免租期的,按实际租期进行减免(如:租赁合同于2025年7月31日到期,仅减免2025年7月1个月的租金,以此类推)。
(二)符合减免的承租户,因租赁合同到期,免除的租金不满6个月的,如续签租赁合同且持续经营,可继续享受减免政策,直至减免满6个月租金为止。
(三)减免的租金按照出租单位与承租户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单月租金金额为基础计算。按照“谁受灾减免谁”的原则,对于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出租单位要加强与转租、分租户的沟通,应将减免租金全部落实到实际生产经营承租人,将减租工作惠及落实到实际受灾最终承租人。
(四)出租单位应当主动与承租方对接,做好房租减免政策宣传工作,力争做到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减免政策应知尽知。
减免方式:
7月9日前承租方已按合同交清房租的,减免的房租经双方协商一致优先从后续未缴纳租金中抵扣。后续未执行合同租金不足以抵扣或承租方要求返还的,由出租单位直接返还,其中:租金未缴财政的,由出租单位直接返还;租金已缴财政的,由出租单位按财政管理相关规定办理资金退付后,返还承租方。
办理流程:
(一)提出申请。承租方向出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资料包括承租方申请书、承租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租赁合同、水浸受灾证明材料(现场照片或主管部门证明等)和其他相关资料。
(二)审核批准。出租单位根据内部管理规定,自行组织完成房租减免审批,加快审批速度。
(三)办理减免手续。审批通过后,出租单位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减免的承租方并办理租金减免手续。不符合减免条件的,由出租单位负责解释。
同时榕江县推出受灾商户新增贷款贴息政策,银行贷款利率下调到基准率3%左右,给予贷款利息贴息80%,单笔贷款贴息年累计不超过2万元,对存量贷款进行展期或续贷相关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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