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顶部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公示公告
  • 2025
  • 09/04
  • 15:47
  • 来源
  • 榕江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访问量
  • 暂无
  • 字体
  • 分享

榕江县文体广电旅游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行政机关:榕江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法定代表人:杨  琼

地    址:榕江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七楼)

联系电话:0855-6622281

受委托机构:榕江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罗丽萍

地    址:榕江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七楼)

联系电话:0855-6622281

一、委托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二、委托执法范围

在榕江县行政管理区域内,委托榕江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统一行使本机关承担的文化、体育、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文化市场领域的行政执法职责。

三、委托事项及权限

受委托机构在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以下行政执法权:

(一)负责依法统一行使本行政管理区域内文化、体育、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

(二)负责依法受理文化、体育、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领域有关违法投诉举报,及时核查违法案件线索,依法立案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负责开展有关文化、体育、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

(四)负责依法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活动中查获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行政机关的责任

1.应当对受委托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将本行政执法委托书相关委托事项向社会公布,同时将本委托书报其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3.为受委托机构提供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资料。

4.组织受委托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全县行政执法资格相关业务学习、培训和考试。

5.为受委托机构提供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所需要的能力建设经费和工作经费保障,以及配备相应的执法装备、设备。

(二)受委托机构的责任

1.受委托机构应当在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行政机关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主动接受委托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

2.受委托机构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4.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5.对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处罚决定书下发之日起3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委托行政机关备案。

6.受委托机构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受委托机构组织本单位人员按相关规定参加全县行政执法资格相关业务学习、培训和考试,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持证上岗。

五、委托期限

从2025年8月2日至2028年8月1日止。本行政执法委托书经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机构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每三年由委托行政机关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

榕江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榕江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签字):杨琼             法定代表人(签字):罗丽萍 

2025年8月2日                                2025年8月2日


微博
微信

版权所有:榕江县人民政府 黔ICP备16003252号 网站标识码:5226320001 贵公网安备 52263202522634号

地址:榕江县古州北路29号 联系电话:0855—6622836 主办:榕江县人民政府

承办:榕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推荐使用1920*1080分辨率,谷歌、火狐、360极速、IE9+以上浏览器访问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