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现有4辆退役公务用车需要进行报废回收处理,现向社会公开选择有车辆报废回收资质的企业(公司)对以下车辆进行报废回收处理:
序号 |
车牌号 |
品牌类型 |
车龄 |
机动车所属单位 |
处置底价(元) |
1 |
贵HBZ111 |
森林人小型越野车 |
12.1年 |
榕江县纪委 |
4000 |
2 |
贵HK1572 |
福田专用客车 |
13.5年 |
榕江县妇幼保健院 |
2800 |
3 |
贵HC7289 |
金杯专用客车 |
15.4年 |
榕江县妇幼保健院 |
3000 |
4 |
小型越野车(无牌无证) |
新凯(汽油) |
11.2年 |
榕江县妇幼保健院 |
3000 |
合计 |
12800 |
一、参选车辆报废回收企业要求
1.提供企业(公司)营业执照扫描件(加盖公章)。
2.提供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扫描件(加盖公章)。
3.提供特种备案书扫描件(加盖公章)。
4.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5.不是法定代表人前来参与竞标的要提供委托书。
二、确定车辆报废回收企业方式
参选车辆报废回收企业(公司)自行到车辆展示地点查看车辆,收集好第一条(参选车辆报废回收企业要求)所需的资料及报价函并用档案袋密封好(密封条处加盖企业公章),于2025年6月10日17:30前(超过视为无效),以邮寄的方式寄送到榕江县古州镇古州中路3-1号(县财政局二楼国资中心办公室)。各参选企业安排人员于2025年6月11日下午2点30分到榕江县财政局二楼国资中心办公室集中,由国资中心工作人员对各参选企业寄送的资料进行开封,确定出价高的企业(公司)为本次车辆报废回收企业。
注:各参选企业出具的报价函金额低于处置底价及超过资料寄送截止时间的均视为无效。
三、车辆展示地点
榕江县财政局停车场
四、车辆报废回收要求
1.车辆报废回收企业(公司)必须及时将有管辖权车管所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报废车回收证明、现场切割图片或者影像资料在一个月内提供给县财政局国资中心,否则,因未及时注销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由车辆报废回收企业(公司)全部承担。
2.车辆报废回收企业(公司)自行到车辆出让方指定地点提车,一切费用由中标单位自理,必须做到安全行驶,否则,所造成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车辆报废回收企业(公司)全部承担。
联系电话:6620610
榕江县财政局
202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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