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顶部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公示公告
  • 2024
  • 05/17
  • 11:21
  • 来源
  • 榕江县财政局
  • 访问量
  • 暂无
  • 字体
  • 分享

关于再次公开选择榕江县2024年第二批退役公务用车报废回收企业的公告


我局现有4辆退役公务用车需要进行报废回收处理,现再次向社会公开选择有车辆报废回收资质的企业(公司)对以下车辆进行报废回收处理:

序号

车牌号

品牌类型

车龄

机动车所属单位

处置底价(元)

1

贵H07399警

大众小轿车

10.2年

榕江县森林公安局

1200

2

贵HFH651

丰田小轿车

16.3年

榕江县寨蒿政府

1200

3

贵HS9301

五菱面包车

11.1年

榕江县兴华乡政府

1000

4

贵08ZD079

河驰牌小型货车

8.4年

榕江县兴华乡政府

3800

合计




7200

一、参选车辆报废回收企业要求

1.提供企业(公司)营业执照扫描件(加盖公章)。

2.提供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扫描件(加盖公章)。

3.提供特种备案书扫描件(加盖公章)。

4.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5.不是法定代表人前来参与竞标的要提供委托书。

二、确定车辆报废回收企业方式

参选车辆报废回收企业(公司)自行到车辆展示地点查看车辆,收集好第一条(参选车辆报废回收企业要求)所需的资料及报价函并用档案袋密封好(密封条处加盖企业公章),于2024年5月21日前,以邮寄的方式寄送到榕江县财政局二楼国资中心办公室。各参选企业安排人员于2024年5月22日14点30分到榕江县财政局二楼国资中心办公室集中,由国资中心工作人员对各参选企业寄送的资料进行开封,确定出价高的企业(公司)为本次车辆报废回收企业。

注:各参选企业出具的报价函金额低于处置底价的视为无效。

三、车辆展示地点

榕江县财政局停车场

四、车辆报废回收要求

1.车辆报废回收企业(公司)必须及时将有管辖权车管所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报废车回收证明、现场切割图片或者影像资料在一个月内提供给车辆出让方,否则,因未及时注销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由车辆报废回收企业(公司)全部承担。

2.车辆报废回收企业(公司)自行到车辆出让方指定地点提车,一切费用由中标单位自理,必须做到安全行驶,否则,所造成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车辆报废回收企业(公司)全部承担。

联系电话:6620610



榕江县财政局

2024年5月17日


微博
微信

版权所有:榕江县人民政府 黔ICP备16003252号 网站标识码:5226320001 贵公网安备 52263202522634号

地址:榕江县古州北路29号 联系电话:0855—6622836 主办:榕江县人民政府

承办:榕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泰得科技

推荐使用1920*1080分辨率,谷歌、火狐、360极速、IE9+以上浏览器访问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