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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聘任教师等工作人员应当进行背景查询和健康检查,存在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不宜从事学前教育工作情形的,不得聘任。
将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纳入财政保障范围。
持续开展清理整治,坚决纠正幼儿园“小学化”等不规范的办园行为。
推动适龄儿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工作或者居住地区方便就近接受学前教育。
幼儿园不得对学前儿童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试。
学前教育法主要从四个方面作了规定。
第一是促进方便就近。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适龄儿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工作或者居住地区方便就近接受学前教育。其中,工作或者居住的地区主要是指行政区的概念,是个大范围。
第二是严禁考试或者测试。法律明确,除必要的身体健康检查以外,幼儿园不得对学前儿童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试。
第三是平等对待残疾儿童。法律要求,普惠性幼儿园应当接受能够适应幼儿园生活的残疾儿童入园,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如果因为残疾儿童入园产生争议的,县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评估,并且要妥善解决。
第四是特殊照顾原则。法律强调,学前儿童因特异体质、特定疾病等有特殊需求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告知幼儿园,幼儿园应当予以特殊照顾。
第一是在园舍设施方面。要求幼儿园设置在安全的区域,幼儿园内及周边区域的建筑、设施、设备没有污染和危险。
第二是对人员的配备方面,规定幼儿园教职工的资质条件,强化聘用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是在安全监管方面,要求政府和有关部门建立幼儿园安全风险的防控体系,幼儿园要加强安全防范的建设,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这是从制度上也提出了要求。
一是压实安全管理的责任,就是要层层传导,幼儿园都在地方、在基层,要切实落实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幼儿园的安全责任,各负其责,加强幼儿园的安全保卫、卫生保健、食品安全等方方面面的安全监管,做到有人管、不推诿,该谁的事谁上。
二是健全安全工作机制。要督促幼儿园健全落实房屋设备、消防、门卫、食品药品、幼儿接送交接、幼儿就寝值守和活动组织安排等安全防护制度和检查制度,把好安全管理的各环节。通俗说就是守好门、看好人。
三是加大违规的惩治力度。对未履行安全保障责任,教师存在师德师风问题,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让法律条文硬起来。
四是加大教育的宣传力度。要深入组织开展学前教育法普法宣传培训,引导各地各幼儿园全面了解幼儿园安全管理的法律规定、政策,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营造依法保障在园幼儿安全的良好工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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