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眼问政”栏目收到网友咨询,在一些景区景点,有人在对游客进行拍照后,拿着照片上前兜售。“在不提前告知的情况下拍照,这是否侵犯了肖像权?”该网友问。为此,记者采访了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荣幸。
荣幸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此项规定可以获悉,景区或第三方对游客拍照盈利的行为,属于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肖像权人的肖像的行为,明显构成侵权。
“但是,现在有许多的‘入园须知’‘游客须知’中,加入了对肖像使用的豁免条款,如《上海迪士尼乐园游客须知》中载明‘我们可能随时在乐园内摄像、摄影和/或录音。您进入乐园将视为您同意被摄像、摄影和/或录音,并同意我们将包含您肖像和/或声音的影像和/或录音用于我们的内部业务、行政和运营目的或其他直接相关的目的,用于满足法律、安全或保安要求的目的,或其他合法目的’。此种须知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景区取得了对游客拍照的许可,但是基于对肖像权的保护和格式合同的限制,此种许可应理解为仅限于制作肖像,景区仍无权使用或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即使有该种协议,也仅仅是游客对景区最低程度使用自身肖像权的豁免,如超过必要范围,对游客的人格造成损害,游客有权通过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譬如,对于售卖的照片,在游客无购买需求的情况下,游客有权要求出售方销毁,以避免照片被不当使用或公开。”荣幸表示。
那么,对于肖像权有哪些维权途径呢?
荣幸建议,一方面可以向景区的主管部门举报,要求规范景区商业运作行为;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主张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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