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文、杨斌斌、王荣、李珍文、龙见刚、易笃君委员:
您在政协榕江县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提出的第070号提案《关于政府采购法律服务优先考虑县内律所的建议》已收悉,感谢您对我县律师事业发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案建议的基本情况
您在提案中建议政府采购法律服务优先考虑县内律所,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县一级政府部门法律需求大都是常规性的法律服务,县本地的律师事务所有能力做好、做精;二是县内享有较高声誉的律师在当地拥有一定的地域及社会关系优势,熟悉本县的各行政机构的运作,能够为政府机关提供最及时、优质及符合本地区特质的法律服务,能够充分发挥本地区的人脉、社会资源优势,为解决本县政府机构决策提供最合适的处理意见及建议。
我局对上述建议表示充分理解,并已在工作中积极推动相关措施的落实。
二、关于政府采购法律服务政策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的意见》(司法通〔2020〕72号)的规定,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具备法律服务能力,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资格条件。购买主体应当依法保障承接主体和平等参与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权利,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试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因此,在政府采购法律服务过程中,直接将“优先考虑县内律所”作为采购条件,设置地域限制,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关于公平竞争、不得设置差别和歧视待遇的要求不相符合。法律服务采购应当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以律所的服务能力、专业水平、执业经验等作为主要评判标准。
三、关于目前县政府法律顾问律所相关情况
针对您提出的县政府法律顾问律所为县外律所的情况,2018年7月榕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甲方)与贵州维律(榕江)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政府法律顾问合同书”,约定甲方每年支付服务费,由乙方为榕江县人民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的行政管理活动提供法律服务,合同为一年一签,合同届满后双方一直续签至今。自2017年7月首次签订合同至2023年6月续签合同,乙方一直为贵州维律(榕江)律师事务所,自2023年7月续签合同开始至今,乙方变更为贵州君陶律师事务所,其他合作事项保持不变。榕江县人民政府在采购法律服务时,榕江县境内律师行业处于国资所盘活不久、其他律师事务所刚开始起步的阶段,当时选择与贵州维律(榕江)律师师事务所(2023年7月变更为贵州君陶律师事务所)签订“榕江县政府法律顾问合同书”符合法定程序和现实需要,在确定承接主体时遵循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围绕“服务质量、服务方案、同类业绩”等客观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不存在设置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此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与贵州君陶律师事务所在合同期满后,综合评估,法律顾问达到合同目标要求,而与其一直续签至今,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合同法定原则,不存在恶意排他情形。
四、积极推动律师事业发展和加强法律服务保障
我县自2018年盘活国资律师事务所(金峰律师事务所)以来,一直致力于推动律师事业发展,个人律师事务所或分所实现零的突破,从2018年的1家增加至如今的8家,榕江县律师资源逐步丰富,律所布局更加合理。律师队伍不断壮大,形成以专职律师、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公司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相结合的法律服务队伍格局,能够基本满足县内多元化的法律服务需求。近年来,县内各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服务县域经济发展、护航村超、护航企业、参与法律援助和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榕江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法治榕江建设作出积极贡献。在推进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实践中,我县鼓励县内符合条件的律所积极参与开展法律援助、律师参与认罪认罚,发挥其对本地社情民情熟悉、沟通成本较低的优势,为本地政府提供及时、高效的法律服务。同时,也增加了律师的业务拓展和业绩。
榕江县人民政府已将法律援助及公共法律服务相关经费纳入了县财政预算,并实行动态调整,确保专款专用,政府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购买法律服务事项属于公共法律服务的内容。这充分证明,县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对法律服务提供了充分的经费保障。
感谢您对律师事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本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杨昌槐
微博
微信版权所有:榕江县人民政府 黔ICP备16003252号 网站标识码:5226320001 贵公网安备 52263202522634号
地址:榕江县古州北路29号 联系电话:0855—6622836 主办:榕江县人民政府
承办:榕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