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农村流动商贩食品安全监管的建议》(第032号)收悉。感谢您对我县农村流动商贩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我县农村流动食品摊贩基本情况
我县农村流动食品摊贩经营水果、蔬菜、副食品、卤味、饼 干、家禽等种类,具有价格低、购买方便、品种多、流动性大、 条件简陋等特点,而价格低廉、购买方便、品种多正是吸引广大农村消费者的主要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从事食品经营应当取得经营许可。但农村食品流通摊贩因无固定经营场所,不具备相应的经营条件,因此无法取得合法经营资格。《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食品摊贩向经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申请备案后,方可在划定的区域和时段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流通摊贩经营者由于食品安全意识不强,存在食品安全认识不足、食品安全知识缺乏等情况,有些经营者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登记、甚至未办理健康证明。
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食品安全“四个最 严”要求,一直把食品安全工作作为工作的重心来抓,高度重视农村流通商贩食品安全监管工作。2021年结合榕江县农村的实际情况,采取了一些有效的监管措施:一是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在全县 22 个乡镇、街道、社区设置食品安全监督员、在全县252个村级单位设置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加强对农村流动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管;二是加大对流动摊贩的发现速度和打击力度。但流动商贩由于在农村存在较大的市场需求,且流动性强,转移速度快,根治难度大,存在一定的食品安全隐患。
二、下一步工作举措
下一步,我局将根据您的建议,结合我县的实际,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开展食品安全进农村宣传活动、印刷宣传资料发放到村委会,由村委会张贴食品安全宣传海报和向村民发放宣传资料,同时利用村里的广播系统进行广播宣传。提高村民的食品安全意识、辨别假冒伪劣食品的能力,引导群众正确消费和提高农民的消费维权意识。
(二)健全快速发现和举报、查处机制。县市场监管局依托各乡镇食安办、各市场监管分局、各农村协管员和信息员,借助乡镇驻村队加强网格化管理,加强对农村流通商贩的调查摸底,掌握全县流通商贩的户数、来源、经营的品种、地域等基本情况,为持续性监管打好基础。按照“谁发现、谁上报、分级分类查处”的原则,及时发现和查处农村流通食品商贩违法经营行为,切实消除农村食品安全隐患。
(三)加大对流动摊贩违法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在日常监管执法中,县市场监管局拓宽巡查范围,加大巡查频率:对无营业执照、从业人员无健康证者一律不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全面落实食品进货索证索票、食品进销货台帐登记制度,督促流动摊贩经营者向食品生产厂家、批发经营者索取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食品检验合格报告等资质证明,杜绝销售三无产品。同时,与县城市综合执法局等相关部门联合行动,共同打造对流动食品摊贩实行全面覆盖、不留死角的监管态势。
(四)畅通12315维权渠道。县市场监管局在县内农村广泛宣传 12315 消费维权热线,畅通社会举报渠道,规范农村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履职履责,使之真正成为农村食品安全的“侦 查兵”。同时,通过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对流动食品摊贩的监督举报,弥补职能部门监管和执法力量不足的难题。
(五)探索对农村流动食品摊贩实行备案制管理。2018年8月16日,榕江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出台《关于印发<榕江县人民政府食安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摊贩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榕食安委通〔2018〕3 号)文件,并下发榕江县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切实安排部署了加强农村食品摊贩管理工作。2021年7月26日,榕江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以《工作提示单》(2021-2)的形式,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车民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充分发挥农村食品安全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队伍作用,加强对农村流动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摸底排查,并建立台账、报送本辖区内农村流动食品摊贩摸底排查情况,消除其无证经营状态,保障广大消费者安全放心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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