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14349/2026-361705 | 信息分类 | 政府公文 |
| 发布机构 | 榕江县人民政府网 | 发文日期 | 2026-03-13 |
| 文号 | 榕府办发〔2026〕2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信息名称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榕江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榕府办发〔2026〕2号
县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国有企业: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榕江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5年3月5日
榕江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级储备粮管理,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管理规范、储存安全,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保障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贵州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贵州省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县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原粮、成品粮。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含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方储备粮能力建设,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县级储备粮储备规模、品种结构以及相应的管理费用标准等动态调整机制。县级储备粮应当以稻谷、小麦等口粮品种为主。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粮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粮食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负责拟定县级储备粮储备规模、总体布局及动用方案。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及时足额拨付,并对县级储备粮有关财务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榕江县支行(以下简称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九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储备与经营分开的原则,完善储备运营管理制度,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指导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鼓励粮食消费和耗用量较大的企业及组织建立粮食储备。
第二章 计划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粮食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粮计划,制定县级储备粮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下达。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在完成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粮计划基础上,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粮食供需状况,增加县级储备粮数量,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应急供应需要,县城主城区应当建立不低于3日市场供应量的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储备。成品粮储备品种要适合当地居民口粮消费习惯和应急需要,主要品种为大米(糯米)、面粉和食用植物油,并以粳米、籼米为主,不得以原粮或半成品粮折合顶替储备成品粮。成品粮等级为国家标准三级及以上,食用植物油为国家标准三级及以上。成品粮油一般采取规格在50KG<50L>以下(含50KG<50L>)的包装方式储存,其中:小包装成品粮规格在25KG以下(含25KG),小包装成品油规格在25L以下(含25L)。
第三章 储存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储存安全的原则,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对县级储备粮的储存库点进行合理布局。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根据地方储备粮布局需要,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承储企业。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健全县级储备粮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治。发现承储的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并报告县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
承储企业在县级储备粮承储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处理并报告县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数量;
(三)在县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仓号、油罐;
(五)以县级储备粮及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地方储备粮仓储等设施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
(六)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七)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霉坏变质;
(八)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报损耗、虚列费用、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和财政补贴;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储备粮仓储等设施、质量检验保障能力建设和维护,推进仓储科技创新和使用,提高储备粮安全保障能力。
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储备粮仓储等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或者变更用途。
第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采购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中等及以上质量标准,储存品质、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规定。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县级储备粮油空仓(罐)验收制度,在粮油入仓(罐)前由县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组织承储企业对拟存储粮(油)仓房(罐体)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安全设备、存储必要设备有效性、可用性、安全性等存储条件进行查验确认。
第二十一条 建立县级储备粮采购溯源制度,采购成交后,承储企业应当及时组织人员到中标企业发货地开展溯源核查,实地了解核实粮油质量、产地、生产年限、运输方式等情况,确保采购粮油质量符合采购公告质量要求。
第二十二条 实行县级储备粮采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承储企业采购原粮和食用植物油,应要求粮食经营企业提供粮油产地有资质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提供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生产厂家按批次出具的检验报告,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对购入粮油的常规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质量安全检验,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对水分、杂质实行扣量。
第二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入库质量验收检验,由县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对质量指标、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合格并验收通过后方可转作县级储备粮。
县级储备粮储存期间质量检验,由承储企业对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报县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
县级储备粮出库质量检验,由县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或承储企业委托具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对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质量依据。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县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粮食质量安全情况。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不少于5年。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保证县级储备粮账实相符、账账实相符,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不得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品种。
第四章 轮换
第二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提前将下一年度轮换计划建议报送县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县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审核同意后,将年度轮换计划下达给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
第二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推陈出新的原则,由承储企业根据储备粮库存规模、品质标准、储存年限以及市场行情等情况,向县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轮换申请,按程序进行轮换。原则上小麦每4年轮换一次,籼稻谷每3年轮换一次,粳稻谷、玉米、食用植物油每2年轮换一次,大豆及杂粮每1年轮换一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县级储备粮应当报请轮换:
(一)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
(二)超过正常储存年限且接近不宜存的;
(三)不宜存的;
(四)其他应当轮换的特殊情形。
第二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原则上采取同品种、同库点、同规模轮换。确需调整品种、库点、规模的,应当经县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制定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制定并下达县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承储企业负责实施。
第三十条 县级储备粮(原粮)轮换架空期为4个月,在轮换架空期内,正常拨付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和保管费用补贴。特殊情况下,经县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批准最多可延长2个月,延长期内承储企业不享受相应的保管费用补贴。
第三十一条 县级储备成品粮油在保质期内完成轮换,确保常储常新、常轮常新。可采取定期轮换与动态轮换两种模式进行。采取动态轮换的,由承储企业结合粮食加工、经营、周转等需要自行组织轮换,任何时点成品粮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90%。如更换承储和轮换企业,招标空档期为3个月。实施定期轮换的,由承储企业每年根据成品粮油品质、保质期和市场供应等情况提出轮换计划,报县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财政、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单位批准后实施,允许有3个月的招标空档期。规模较大的成品粮油要分批次采购、轮换和销售,避免出现大面积轮空的情况。采购的成品粮油原则上分别为30天、60天内加工的产品,质量指标、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采购和轮换主要通过公益性的专业交易平台进行公开竞价交易,必要时经县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
第五章 动用
第三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粮食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提出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并下达命令。
第三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批准动用地方储备粮:
(一)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
(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动用县级储备粮,由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粮食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备案。
动用县级储备粮不足的,由县人民政府申请动用州级地方储备粮;州级地方储备粮不足的,由州人民政府申请动用省级地方储备粮。
地方储备粮动用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补足动用的地方储备粮。
第三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动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
第六章 资金
第三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轮换费用据实补贴。参照省级储备粮、州级储备粮保管费用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县级储备粮保管费用标准为:小麦、玉米、稻谷保管费用为100元/吨•年,大豆保管费用为200元/吨•年,食用植物油保管费用为300元/吨•年,成品粮(大米)保管费用为150元/吨•年。
第三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保管费用、贷款利息原则上按季度进行申报和拨付。县级储备粮轮换费用应于轮换结束后及时进行拨付,不得影响后续采购补库所需贷款的申报和审批。
第三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价格由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本级粮食主管部门、农业发展银行进行核定。入库成本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农业发展银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按照核定的入库成本全额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实行库贷挂钩,保证县级储备粮资金封闭运行。
第四十条 应急动用县级储备粮产生的价差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应当上缴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产生的价差亏损和相关费用由县财政部门据实补贴。
第四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正常损耗以及应急动用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县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予以核销。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财政等部门在依法实施县级储备粮监督检查活动中,可以按照各自职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地方县级储备粮收购、轮换、销售、动用以及有关财务执行等情况;
(三)调阅、复制与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账簿、原始凭证、电子数据等有关资料;
(四)对承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进行问询;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配合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干涉。
承储企业应当配合农业发展银行依法开展信贷监管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储备粮统一信息监控网络,运用动态监管系统,实行远程监管、粮情在线监控,对储备粮计划执行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并与有关部门、单位共享相关监管信息。
第四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粮食储备运营风险。
承储企业应当落实政府信息管理规范要求,保障储备粮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及硬件安全运转,并按规定向县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数据。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农业发展银行有关公职人员在地方储备粮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七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承储计划。
第四十八条 破坏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储备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轮换费用,包括县级储备粮轮换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和轮换价差。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2年3月21日印发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榕江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榕府办发〔202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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