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5-258696 信息分类 政府公文
发布机构 榕江县人民政府网 发文日期 2025-01-22
文号 榕府办函〔2025〕10 号 是否有效
信息名称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榕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榕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政策解读制度》的通知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榕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榕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政策解读制度》的通知

来源: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5-01-28 10:50

榕府办函〔2025〕10号

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相关要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对《榕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榕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政策解读制度》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25年1月21日



榕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严格落实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明确公文公开属性界定流程,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公文类信息公开有据可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公文,是指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报、通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纪要等。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其他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属性审查,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条例》《保密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第四条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制发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删减后公开”和“不予公开”四种属性中的一种。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一)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公文,以及《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范围的,应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性,并在公文首页相应位置标注“此件公开发布”。

(二)内容主要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公文,但部分内容涉及秘密或敏感信息的,应确定为“删减后公开”属性,并在公文首页相应位置标注“此件删减后公开”。

(三)除《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和不予公开的政府公文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其他相关政府公文,并且符合《条例》第二十七条至四十五条相关规定的,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属性,并在公文首页相应位置标注“此件依申请公开”。

(四)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或者涉及行政执法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以及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与其他单位沟通商洽工作的函等公文,《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确定为“不予公开”属性,并在公文首页相应位置标注“此件不予公开”。

(五)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

第五条公文公开属性审查过程为:

(一)由拟稿人提出公文公开属性,并在发文稿纸或者呈批单上写明该公文“主动公开”“删减后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删减后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须说明理由,并标注在发文签意见栏,随文送审。

(二)代拟公文的,由代拟部门标注公开属性,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最终确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

(三)多个部门联合拟稿的,由主办部门牵头协调确定公文属性。

(四)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承办单位重新标注公开属性后办理。

第六条文件制发后属性为“主动公开”的公文应在文件印发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在榕江县人民政府网、榕江政务公开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予以公开;属性为“删减后公开”的公文应将删减后拟公开稿同步随文送审,并将删减后的公开稿在文件印发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在榕江县人民政府网、榕江政务公开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予以公开。

第七条本制度由榕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榕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政策解读制度

第一条制定目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有关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切实提高社会公众对政府政策的知晓度,加深公众对政府行为的理解,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解读范围。政策解读范围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社会广泛知晓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等。

第三条解读主体。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由起草部门做好解读工作;以部门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制发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部门联合发文的政策性文件,牵头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其他联合发文部门配合。

第四条工作流程。拟公开政策文件与政策解读材料应当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送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未附政策解读材料的,应退回起草单位。

第五条解读内容。解读内容应包含文件制定的背景依据,拟达成的主要目标等,诠释关键词、专业术语和可能引发误解质疑的内容。涉及公众权利义务和切身利益,讲清楚具体做法、制定依据;惠民利企的,讲清楚惠及范围、执行口径、操作方法。涉及办理事项的,需提供办事指南讲清楚怎么办、在哪儿办、需要什么材料。涉及行政执法事项的,要说明执行范围、执行程序、执行标准等。同时,使用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语言,配以问答、案例、数据、图表,让群众听得懂、记得住、信得过、用得上。不能以“起草说明”“文件压缩版”等起不到解读作用的材料进行解读和充数。

第六条解读形式。通过文字解读、视频解读、动漫解读、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多角度全方位加强政策解读。

第七条解读渠道。榕江县人民政府网政策解读栏目和榕江政务公开微信公众号为政策解读发布主要渠道,政策解读资料应与公文同步发布。

第八条解读回应。文件起草部门应做好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文件执行过程中,关注重要政策文件及解读信息公开后的社会舆情反映,分段、多次、持续开展解读工作,并做好政府与市场、与社会的沟通工作,及时准确传递政策意图,减少误解猜疑,不断增强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九条发布施行。本制度由榕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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