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3-3669590 | 信息分类 | 政府公文 |
发布机构 | 榕江县人民政府网 | 发文日期 | 2023-11-23 |
文号 | 榕府发〔2023〕14号 | 是否有效 | 是 |
信息名称 | 榕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榕江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
榕府发〔2023〕14号
榕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榕江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车民街道办事处,榕江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榕江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1月16日
榕江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工作规则》《贵州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决策部署和县委工作要求,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以高质量发展统揽全局,坚定围绕“四新”主攻“四化”主战略,落实“扬优势强产业、补短板惠民生、防风险保稳定”主任务,用好“村超”这个金字招牌,唱响围绕主导产业抓招商抓项目的经济工作主旋律,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全力建设成为贵州区域性支点城市、粤港澳大湾区“桥头堡”主阵地,为奋力谱写榕江现代化建设新篇章而团结奋斗。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拥戴核心、维护核心、紧跟核心,始终做到对党绝对忠诚。要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省之大计”“州之大事”“县之大业”,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局长(主任)组成。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县长工作,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负责分管领域的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乡村振兴、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信访维稳工作,履行党风廉政、意识形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
县长因公出县、出州、出省和出国(境)期间,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县长与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同时离县的,由县长指定其他副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工作。
副县长实行“AB 角”工作制度,一方外出学习考察期间,原则上由另一方代行分管职责;一方因相关公务不能出席的会议活动,原则上由另一方代为出席。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增强市场意识和质量效益意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扎实推动榕江高质量发展、现代化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实在、实干、实绩”工作导向,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效能,“统”起来、“转”起来、“严”起来,主动担当,履职尽责,不辱使命、不负人民。要坚持政治导向,建设忠诚政府;要坚持问题导向,建设创新政府;要坚持协作导向,建设团结政府;要坚持公廉导向,建设法治政府;要坚持结果导向,建设担当政府。
第八条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县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县人民政府决定事项和县长交办事项。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员协助县政府分管领导协调处理有关工作。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由各部门局长(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全面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统筹研究部署本领域本行业工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坚决贯彻落实县委县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切实维护团结统一,确保政令畅通。
县审计局在县长和上级审计部门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十条 坚持党的领导。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县委的坚强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县委决策部署。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县委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增强均衡性和可及性,扎实推进共同富裕,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县各族人民,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十二条 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坚持科学民主。强化系统观念,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整体性、协同性。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充分评估论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加强后评估,不断提高决策质量。坚持投资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坚决杜绝低效无效投资。
第十四条 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推动流程优化、模式创新,不断提高政府效能。
第十五条 坚持清正廉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强廉洁政府建设,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四章 监督制度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要接受州人民政府监督;依法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及时办理县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自觉接受县政协、各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的民主监督,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提案和建议案,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统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各部门要认真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加强政策解读,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带案下访、走访,依法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县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重大决策责任终身追究及倒查机制,提高政府公信力、执行力和落实力。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办)长(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会议,并根据需要邀请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根据需要,经研究可临时召开。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部署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县人民政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不是常务会议组成人员的县政府党组成员出席会议。县发展改革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固定列席常务会议。根据需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常务会议。根据需要,邀请县人大、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县武警中队领导同志列席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协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和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列席常务会议。邀请群团组织负责人列席常务会议。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2-3次,相对固定安排在星期五,如遇特殊情况,由县长确定可临时召开,出席人员须超过组成人员半数方可举行。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
(二)讨论需提请州人民政府和县委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需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全县财政预决算;
(四)讨论需提请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通过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决定、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等;
(六)研究部署一定时期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工作任务,定期听取全县信访维稳工作情况汇报;
(七)讨论决定事关全局的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重要资金使用、重大经济社会活动及重大体制改革等事项;
(八)研究确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有关机制建设和制度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大事项;
(九)研究各乡镇(街道)、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上报的重要请示或重要报告;
(十)讨论须由县人民政府作出决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的重要事项;
(十一)讨论需要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或县长、副县长委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根据需要可不定期召开。
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属于县人民政府领导分管工作范围内需要统筹协调的某一业务事项;
(二)属于县人民政府领导既定工作部署,需要组织实施的某一业务事项;
(三)某一全县性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事项;
(四)某一具体问题的协调实施事项;
(五)某一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六)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对某些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七)县人民政府其他需要研究处理的具体业务事项。
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文件由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评估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等基础上起草,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按程序报副县长、县长确定。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逻辑严密,条文规范,用语准确,行文简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议题,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应于会前组织协调和充分研究,具备上会条件后,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县长确定,或者由县长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议题。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确定。各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提请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及其附件材料,于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内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参加和列席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人员对会议议题有不同意见的,应于会前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向会议主持人报告,由会议主持人决定。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有关会议文件一般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二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纪要一般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根据议题内容进行审核,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定后报分管副县长签发,或根据工作情况直接由县长签发。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其他参加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上述会议的,须向会议主持人或办公室主任请假,并将安排参会的其他负责人的职务、姓名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只安排与会议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出席,不邀请各乡镇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全县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尽量开短会,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各部门召开的业务性工作会议,县人民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参加,但应对紧急突发事件的业务性工作会议除外。
第二十九条 应由部门召开的会议,不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确需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有关部门须按程序列入年初会议计划,并于会前7个工作日上报会议方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决定。
县人民政府县长出席会议或参加活动的对接协调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出席会议或参加活动的对接协调工作,由协助其工作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负责。
第三十条 通过部门商洽在我县召开的全省、全州性会议,有关部门需提前报告县人民政府,经同意后方可答复和安排。
第三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学习制度,一般两个月安排一次专题学习,学习活动由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学习主题由县长确定,重点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决策部署,聚焦县委、县人民政府中心工作,增强知识本领、提升履职能力。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加强学习的表率,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章 公文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和各乡镇报送县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省、州、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办理意见,按照县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县人民政府领导转请其他县人民政府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除紧急重大事项、突发事件、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和县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外,一律送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不得越级报送、多头分送,无特殊情况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县人民政府领导批示的公文,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转办、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要一文一事,一事一报,不得多头主送,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属于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报送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要提前做好调研和协调工作。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主办部门的副县长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三十五条 各拟提请县委审议或提请以县委、县人民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县人民政府部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以及提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公文,必须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论证;涉及乡镇或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规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公开征求意见,对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应充分评估、慎重决策。
第三十七条 提请县人民政府讨论和审议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由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直有关工作部门组织起草;重要复杂的可由县司法局组织起草或采取政府采购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由县司法局承担;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起草单位承担。
第三十八条 以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文件草案应在送审前交由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经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在规定时限内报县人民政府、县人大常委会、县司法局备案。县司法局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
第三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州有关规定要求,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决定、命令或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县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条 各部门和县政府办公室要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公文运转的各个环节都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对属于急件的公文,即到即办。各部门对县人民政府批办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办并属于职权范围的公文,有明确时限要求的,要在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回复办理结果;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办理完毕后要及时回复办理结果,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第四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
第四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以及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县长签署。
第四十三条 榕府发、榕府呈、榕府任、榕府公告等文件均须经县长签发,或经县长授权的副县长签发;榕府函文件由分管副县长签发,涉及全局性重大问题的,由县长签发。榕府办发、榕府办函、榕府办呈文件由分管副县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涉及面较宽的,由常务副县长签发;涉及全局性重大问题的,由县长签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情况通报文件均须经办公室主任签发,或经办公室主任授权的办公室副主任签发。
第四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提高发文质量。要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县人民政府年度发文计划,对未列入年度发文计划的项目,一般不予发文;确需发文的,要从严把关并按照一事一报原则向县人民政府报批。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行文。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制发文件。凡上级没有明确要求配套的,一般不制发配套文件;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不得以贯彻落实、督查考核等名义擅自要求乡镇政府制发配套文件;分工方案或责任分解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县人民政府报送 1 种简报。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机关信息化应用和保障,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
第七章 请示报告
第四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中涉及全县工作大局的重大方针政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原则和问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州人民政府或县委请示报告。
第四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在处理政府工作事务中,有关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的确定和调整,须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各部门对于主管业务的重大决策,实施前应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各部门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报告稿应先经县人民政府有关会议讨论或经县长、分管副县长审核。各部门分别按半年和全年书面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工作情况,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适时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重要情况包括: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其领导重要指示、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全社会经济运行中的重大动态,事关全局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重要的社情民意;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县的政策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建议;创造性开展工作的特色做法和成功经验;国家有关部委和省政府、州政府各部门重点工作、重大情况的分析预测和政策建议;其他地区可供借鉴的工作新思路和新举措;省、州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检查组,县人民政府复议决定,监察和审计部门有关监督文书和司法建议要求整改事项的整改情况。
第四十八条 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政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县人民政府领导科学民主决策提供依据。县人民政府政务信息中心负责组织开展政务信息的收集和编辑上报工作。
第四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十条 副处级以上领导及各类组团、来宾来榕,由县相应业务主管部门或对口部门提出安排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一条 外宾或国际知名人士、学者、企业家来榕,确需县人民政府领导出面会见、会谈或陪同的,由接待部门提出安排意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办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官方人员、重要知名人士和台胞、海外侨胞中的重要知名人士来榕,由接待部门提出安排意见,县委统战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章 工作落实
第五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要自觉对标对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按照县委的部署要求,加强研究部署,建好“双清单”,压实“双责任”,强化跟踪督办,及时报告办理进展,确保见到实效。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加强协调推进,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第五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决策部署和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强化跟踪问效,及时反馈执行情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县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确保政令落实。县人民政府领导对事关全局的重要工作要亲自组织督查,以督查抓工作,以督查促落实。
第五十四条 对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决策、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县长、副县长重要批示件,各部门要明确相关负责人负责落实,办理完毕后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办理情况。县政府督查室负责跟踪督查,对办理过程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并进行督办落实。县政府督查室要进一步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创新督查方式,加强统筹规范、联动协同,增加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防止重复督查、多头督查,减轻基层负担。
第五十五条 收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领导的批示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立即送呈有关领导阅批,按照分工转有关部门办理或直接组织办理,并严格按规定时限要求办结和上报办理情况。
第九章 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第五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十项规定、州委十二项规定、县委十二项规定等有关廉洁自律规定,完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坚定不移把政府党风廉政建设向纵深推进。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第五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多到困难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以“四不两直”方式开展调研,扎实开展“榕易谈”和“听、讲、帮、办”活动,真正发现问题,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基层负担,不搞迎来送往。调研活动的新闻报道要突出主题,简明扼要,具有针对性和指导性。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也要根据各自的工作重点制定每年的调研计划,认真抓好调研工作的落实。
第五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县人民政府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第五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和外出报备制度。县长外出按照州委州政府和县委有关规定执行。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离县外出(含周末,参加会议活动、考察调研、对接工作、招商引资等),出国(境)考察访问,以及离岗休假、学习等,应事先向县长请假,并按有关规定报备,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县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县外出(含周末),应事先请示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并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告行止日期、地点、事由及在家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并填报《领导干部外出报备表》,提前以书面形式报批。因病因事(非公务)离岗、外出等,需按规定报批请假。
第六十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各类会议活动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规范公务接待,严肃整治公款大吃大喝和公款旅游行为,严格控制政府机关办公楼、接待场所等楼堂馆所建设,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六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六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六十三条 除县委、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活动外,未经批准,县人民政府领导不出席各乡镇(街道)、各部门举办的庆典、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活动,不参加各类商业性会议和活动。未经县委统一安排,县人民政府领导不得以个人名义为上述各类活动题词、题字以及发贺信、贺电。因特殊原因确需发贺信、贺电和题词,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第六十四条 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审批管理规定,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县长、副县长出访计划,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报告,按规定程序逐案报批。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各部门其他负责人出访,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核,经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审查同意后,报县长审批。
第六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参加的内外事活动,一律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协调安排。邀请县人民政府领导参加的重要活动,须提前3天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牢记“三个务必”,解放思想、开拓进取,勇于担当、敢于负责,求真务实、真抓实干,不图虚名、不务虚功,以过硬业绩体现新气象、展现新作为。坚持反“四风”、树新风,坚决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第六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直属机构、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比照适用本规则。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2022年3月23日县人民政府印发的《榕江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榕府发〔2022〕4 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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