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0-21867 信息分类 政府公文
发布机构 榕江县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7-06-30
文号 暂无 是否有效
信息名称 榕府办发〔2017〕48 号关于印发《榕江县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及其范围的方案》的通知

榕府办发〔2017〕48 号关于印发《榕江县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及其范围的方案》的通知

作者: 政府办 来源: 政府办 发布时间: 2017-06-30 14:04

 

 

 

 

 

 

 

 

 

榕府办发〔2017〕48号

 

关于印发《榕江县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及其范围的方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有关部门:

《榕江县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及其范围的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6月30日

 

榕江县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

及其范围的方案

 

随着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土地利用价值大幅度提高。为有效利用我县城镇土地,合理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负担,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对我县城区和古州、忠诚、寨蒿、平永、乐里、朗洞、栽麻、八开、平江九个建制镇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及其范围进行调整。具体方案如下:

一、县城区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榕江县县城总体规划的批复》(黔府函〔2011〕58号)规定,榕江县县城范围为:东至都什吴家寨、白岩,西至柳树坪、电视塔,南至头塘宰省,北至忠诚王岭。县城总体规划面积56.4平方公里。

(一)一级地段范围

1.榕江县古州镇北门加油站往榕江大桥起点进入古州路(老县城主大街)两侧直达南门口岔道交叉口。

2.榕江县古州镇北门加油站往古州西环路至南门路路口(水洞卡)两侧。

3.湘榕商贸城片区(含各进出路口)。

4.兴隆街全路段往东至小东门直达拱桥路口临街两侧。

5.商业大楼往西至古州西环路两侧(古州西路全路段)。

6.金城商贸中心片区(含各进出路口)。

7.滨江花园片区(含各进出路口)。

8.滨江大道北起汇龙广场至柳江广场(汇龙广场、中央九号、锦州新城、常驰财富广场、水榭榕城、榕城尚品等商业区)。

9.榕江大桥桥北经新汽车站往从江方向至农机加油站两侧。

10.江景名城小十字路口向西至滨河路接口两侧。

11.古州大桥桥头北端至供电局大楼旁两侧。

12.南门安置区南门附一路两侧。

(二)二级地段范围

1.古州东路北端起(紧靠小东门)至县老教育局(含右边进入主大街各岔路两侧)。

2.五榕西路全路段(邮政局往西至古州西环路路口)两侧。

3.南门路路口(水洞卡)向西南至柳江广场、向南至滨江一号两侧。

4.柳江广场至榕江高速公路出口沿路门面。

5.南门安置区(南门附一路两侧除外)。

6.榕江高速公路收费站及头塘开发新区。

7.南岳路南端新汽车站起经新榕江一中直达万都富宇国际小区1号楼两侧(含总兵署榕江大酒店及其入口周边)。

8.江景名城、三水榕城、弘坤商业城、天佑商城、祥和新苑、古榕名苑、万都富宇国际、福泰东方新城(含各进出路口)。

9.滨河西路江景名城路口起至章鲁大桥。

10.江景名城路口至幸福小区(老酒厂)两侧。

11.榕江高铁站商业区。

12.榕江县城东工业园区(含标准厂房片区)。

13.榕江县王岭工业园区。

(三)三级地段范围

1.县运管所大楼后面古州北路186号往西至河边旅社沿路两侧。

2.榕江县古州镇北门加油站至三角井电站两侧。

3.老古州派出所路口至古州西环路两侧。

4.新城区大十字北端至榕江高铁站两侧。

(四)四级地段范围

以上未列举且属于征税范围内的地段为四级地段。

二、古州镇

古州镇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涉及的土地地段等级及其范围与县城重叠,其土地地段等级及其范围按照县城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建制镇

1.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各街道(商业区)及其开发新区的主大街(商业区)两侧为三级地段。

2.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除三级地段外的其他地段为四级地段。

四、其他

1、以上所列举的土地地段等级作为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依据,其税额标准按照《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各市县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的批复》(黔东南府函〔2007〕136号)执行。

2、本方案所列举的地名、路名(街道)、门牌号以我县现行命名规定执行,如有变动,本通知所列的地名、路名(街道)、门牌号亦相应变动。

3、本方案由榕江县财政局、榕江县地方税务局共同解释。

4、本方案自榕江县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执行。《榕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等级的批复》(榕府办函[2008]4号)废止。

 

注:《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各市县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的批复》(黔东南府函〔2007〕136号)规定榕江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是:一级地段8元/㎡、二级地段6元/㎡、三级地段4元/㎡、四级地段2元/㎡。

 

 

 

榕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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