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0-21820 | 信息分类 | 政府公文 |
发布机构 | 榕江县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17-01-04 |
文号 | 暂无 | 是否有效 | 是 |
信息名称 |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河道砂石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 |
榕府办发〔2017〕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河道砂石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月4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河道砂石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河道砂石资源管理工作,切实维护河势稳定,保障行洪安全、通航安全、生态安全和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促进砂石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做到依法、规范、有序开采,有效推进“文明在行动·美丽在贵州”活动以及和谐美丽绿色榕江建设,有利于促进河道综合治理工作持续健康发展,为积极打造全域式旅游发展营造良好的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 )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河道砂石资源管理明确如下意见:
一、管理范围
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矿产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开发利用依法实行许可制度。本意见所称河道砂石资源主要包括榕江县境内从库区抽取的泥(青)砂和堆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砂(卵)石,以及涉及河道项目建设中产生的砂石料及其加工产品。
二、基本原则
按照“生态优先、科学规划、统筹利用、有偿使用、依法管理”的整体思路,进一步规范全县境内河道砂石生产经营秩序,建立健全河道砂石资源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减少砂石生产经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和污染,有效改善生态环境。
(一)生态优先。以保护重要河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维护水生态景观为前提,采取限制采砂方式、合理规划采砂点、提升制砂工艺等措施,尽量减少河道砂石资源开发利用对水生态环境的影响。
(二)科学规划。我县河道采砂以清淤为主,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要科学划定河道采砂作业面。根据有关要求,明确河道采砂应急计划审批期限为3年,逾期需重新申请办理。
(三)统筹利用。要加强对河道砂石资源综合管理,充分利用乡镇河道清淤、涉及河道项目建设等产生的砂石资源进行砂石料生产经营,减少弃渣消纳压力,满足城乡建设需要。
(四)有偿使用。河道砂石资源必须实行有偿使用,确保国有资源保值增值,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凡取得合法手续开采河砂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投产后,应按季度及时向县税务部门缴纳有关税费,向县水务局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五)依法管理。对现有的河道砂石资源开发利用中出现的超量、超时、超范围开采和违规加工、违规设点、废水超标排放等行为开展集中整治。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采砂许可证要求的采砂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和采取必要处罚措施,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需进行征收的各类费用要做到应收尽收。
四、管理内容
(一)对原非法采砂点的管理
在本实施意见未执行前,因市场用砂需要已经私自设立的河道非法采砂点,先由采砂申请人向县水务局提出采砂申请,并持由县水务局统一印制的河道采砂许可证会审表分别送所在社区(村、居委会)、乡镇水利站、乡镇人民政府进行会签,再由县水务局召集县直有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进行会签。会签完成,申请人将申请书及会审表统一交县水务局,由县水务局按照河道采砂审批要求和本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提出是否同意办理河道采砂许可的意见。
对不同意办理采砂许可手续的非法采砂点,向当事人说明理由,除责令其及时拆除采砂设施、设备和恢复河道原状外,有关部门还应追缴已流失的税费及河道采砂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对在限期内不及时拆除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强制拆除,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达到采砂规模要求,同意补办河道采砂许可手续的,由县水务局通知申请人自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河道采砂应急计划方案,并报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和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申请人持批准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按照会审表提出的要求,到有关部门办理完善相关手续。同时,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申请人在进行采砂作业前一次性补交非法开采期间应追缴的费用。申请人正式从事采砂作业后,相关部门自开采之日起算,依法向申请人征收河道采砂管理费及有关税费。
(二)对申请新设立采砂点的管理
在本实施意见执行后,申请新设立的河道采砂点,先由采砂申请人向县水务局提出采砂申请,并持由县水务局统一印制的河道采砂许可证会审表分别送所在社区(村、居委会)、乡镇水利站、乡镇人民政府进行会签,再由县水务局召集县直有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进行会签。会签完成,申请人将申请书及会审表统一交县水务局,由县水务局按照河道采砂审批要求和本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提出是否同意办理河道采砂许可的综合意见。
对不同意办理采砂许可手续的申请,由县水务局第一时间告知申请人未批准设立的理由,并做好有关解释说明。
对同意办理河道采砂许可手续的,由县水务局通知申请人自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河道采砂应急计划方案,并报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和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申请人持批准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按照会审表提出的要求,到有关部门办理完善相关手续。申请人正式从事采砂作业后,相关部门自开采之日起算,按季度向申请人征收河道采砂管理费及有关税费。
(三)采砂时限设定。
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采砂应急计划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强监管,严禁超时、超范围、超量开采。有关河道采砂时间,原则上确定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汛期严禁开采。如因工程建设进度需要在汛期开采的,申请人应制定河道采砂度汛方案报县水务局审批,并落实好安全防范措施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县安监局备案。
(四)砂石料加工管理
1.加工点设置。实行河道采砂作业面与砂石料加工点分开设置。砂石料加工点数量实行总量控制,即原则上每个乡镇只能设置一个,对建设用砂需求量大的乡镇可按实际情况,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为避免造成河道污染,切实消除安全隐患,要求河道砂石料加工点不得设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原则上不允许设置在公路沿线、集镇和村庄附近;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的生产生活,不得影响生态景观,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不得直排生产废水,尽量避免占用耕地。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审批不得擅自设置砂石料加工点。
2.审批流程。砂石料加工点的布置必须在征得土地所有人(第三方)同意,并签订有关用地协议的基础上,由申请人持经当地社区(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签批意见的申请,向县国土、环保、市监等部门分别申请办理临时用地、环评和工商营业执照等手续。榕江供电局凭申请人已办理的河道采砂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临时用地审批等有关证照办理供电手续。砂石料加工点必须合法,发现有非法开采、收购行为的,一律从严查处,并依法采取停产措施。
五、工作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做好辖区内砂石资源及水资源的日常管理,协助县水务局做好辖区内河道采砂应急计划编制的规划布点,制止违法采砂、制砂行为,对严重的违法采砂、制砂行为及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负责辖区内河道环境卫生整治、保洁、污水排放治理等工作;做好村组干部涉及河道砂石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监督管理和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协助县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涉及河道采砂行政执法工作。
县水务局:作为河道采砂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河道采砂行政审批对接服务工作,受理权限范围内的河道采砂应急计划方案审批及河道采砂许可办理;做好涉及河道采砂管理有关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工作,加强对乡镇水利站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工作;配合乡镇做好河道砂石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矛盾纠纷调处,依法查处涉及河道非法采砂违法行为;负责对砂石料加工点建设涉及取水许可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审批工作。
县国土局:负责做好河道采砂与全县砂石土矿山规划有效衔接的审核把关;做好砂石料加工点的临时用地审批颁证;对申请人的河道采砂申请提出单位管理意见。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河道采砂与通航规划有效衔接的审核把关;对申请人的河道采砂申请提出单位管理意见;负责采砂船舶许可证办理,对不符合船检和水上水下作业要求的采砂船、运输船进行查处。
县环保局:负责河道砂石资源开采和砂石加工点的环评审批;对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使用情况的监管;依法查处违规生产和超标排污行为;对申请人的河道采砂申请提出单位管理意见。
县住建局:负责对采砂点布置及砂石料加工点选址是否符合当地城乡发展总体规划要求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河道采砂申请提出单位管理意见。
县发改局:负责做好砂石料加工企业的备案等工作;对申请人的河道采砂申请提出单位管理意见。
县林业局:负责做好砂石料加工点涉及征占用林地审核;对申请人的河道采砂申请提出单位管理意见。
县安监局:负责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河道采砂的安全监管,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砂石加工点、取砂点提请县人民政府挂牌督办。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按程序办理河道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营业执照。
县公安局:负责河道砂石资源开采过程中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查处和涉及环境违法犯罪案件查处,严厉打击阻碍执行公务、扰乱采砂制砂生产秩序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榕江供电局:依据申请人提供有关部门证件情况,依法受理河道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用电申请;依法查处违法用电、窃电进行河道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的行为;按程序办理非法采砂点及加工点停止供电有关手续。
县财政局:负责全县河道采砂管理费及有关罚没款的缴存及监管,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做好河道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经费拨付,保障全县河道采砂管理的工作经费。
县国税局:负责做好营改增后,涉及砂石资源开采应缴纳的建材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等有关税费征收工作。
县地税局:负责做好营改增后,涉及砂石资源开采应缴纳的砂石资源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和印花税等有关税费征收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对涉及河道采砂案件中违法违纪的党员干部进行查处。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河道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六、管理要求
(一)加强领导,成立机构。成立县河道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河道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水务工作副县长担任,成员包括县政府办、法制办、发改、水务、国土、交通、环保、住建、市监、林业、公安、监察、财政、国税、地税、信访、文广、供电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水务局,县水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县河道砂石资源管理工作的督促与组织协调等日常事务工作。
(二)部门联动,合力推进。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相互配合,各司其职,注重联动。对违反河道砂石资源管理的行为进行联合执法,确保河道砂石资源得到合理、有序开采。
(三)强化管理,严格执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强化日常管理,提高执法效率,及时依据各自职能对涉及河道砂石资源管理违法行为作出相应处罚,并将执法情况汇总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落实经费,加大监督。为做好我县河道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确保工作常态化,切实解决各乡镇在开展河道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经费不足问题,县人民政府每年将河道监督管理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由县财政局拨付一定的工作经费。对所征收的河道采砂管理费、罚没款及有关税费,除需上缴上级财政和转拨给费用征收部门作为业务经费外,其余按属地管理原则全部拨付给各乡镇,专用于乡镇实施河道、堤防工程的岁修、养护、绿化及附属设备的维修、更新和其他涉及河道公共设施建设、日常监督管理、河道白色垃圾清理等工作。相关部门应加大对河道采砂管理费及有关税费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对涉及河道采砂案件中违法违纪的党员干部要进行严肃问责,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五)注重舆论,加强宣传。县新闻中心、县电视台和各乡镇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加大河道砂石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版权所有:榕江县人民政府 黔ICP备16003252号 网站标识码:5226320001 贵公网安备 52263202522634号
地址:榕江县古州北路29号 联系电话:0855—6622836 主办:榕江县人民政府
承办:榕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贵州博虹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