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4-1529746 信息分类 规章制度
发布机构 517152 发文日期 2023-05-06
文号 榕府发〔2023〕8号 是否有效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榕江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榕江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榕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4-06-19 21:55

各乡镇人民政府,车民街道办事处,榕江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榕江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5月6日




榕江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暂行)》(黔发改投资〔2022〕450号)《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类型的项目。

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主要包括:

(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五)其他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应当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民生为本、环境为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保障发展、防范风险的原则,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凡是能通过市场化方式实施的产业化等经营性项目,应当主要通过政府投资基金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最大限度撬动社会和金融资本投入,更好推动市场资源配置,鼓励社会资本投向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等非营利性领域,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旅游产业化建设。

前款规定的产业化等经营性项目,应当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由企业作为项目法人自主决策,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四条 全县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建设的项目,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实行审批制,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国有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核准制或者备案制。按照市场化原则已进行核准、备案,又申请使用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的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决策评估及相关审批程序。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按下列流程进行(上级规定可精简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一)项目谋划储备;

(二)项目决策评估;

(三)报送年度投资计划;

(四)通过贵州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录入项目信息,报批立项(项目建议书);

(五)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节能评估审批手续;

(六)涉及人数众多、影响面广等大额投资项目需完善社会风险稳定评价;

(七)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时核准招标方案;

(八)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手续;

(九)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完成勘察设计工作;

(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一)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风景名胜区等审批手续;

(十二)初步设计审查和概算审查;

(十三)施工图审查、备案;

(十四)施工图及其他预算控制评审;

(十五)下达项目投资计划、依法招标采购并确定中标单位;

(十六)中标合同审查、签订和备案;

(十七)施工许可、开工建设;

(十八)工程专项验收;

(十九)结算、决算审查;

(二十)联合竣工验收;

(二十一)资产移交管理。

第六条 政府投资严禁存在以下行为:

(一)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政府投资项目确需通过政府举债的,只能在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举借。严禁地方政府以“建设—移交”、带资承包、垫资施工、借资建设、以融代建、不动产虚假登记抵押等方式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严禁违法分包、转包、挂靠承包政府投资项目,严禁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二)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州委、州政府关于不得违规修建楼堂馆所的有关规定,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的用途,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等理由在他处重新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购置楼堂馆所,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者专项建设,严禁使用政府投资资金建设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以及超过我县财政承受能力的项目。

第七条 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应当与本地产业发展规划相结合,按照规定开展项目评估。不得引进环保不过关、不符合产业政策、产能过剩、搞形象工程的项目;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兜底项目债务、回购投资本金;不得通过拼资源、拼地价、拼补贴、拼税收返还等方式引进项目;严禁不计成本、盲目跟风、假投资真圈地。政府不得对招商引资项目形成的债务兜底。

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特许经营、股权合作等模式建设的项目,政府不得承诺固定回报、最低收益和回购等,不得为项目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还款承诺等。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库


第八条 依托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贵州项目云平台,建立全县政府投资项目库。

第九条 建立项目联合编制论证机制。县行业主管部门、县国有公司(或县国有企业管理机构)应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根据县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及战略定位和各行业发展规划要求,提出五年内拟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县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财政部门及要素保障部门审核后,形成政府投资三年滚动实施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审定,项目单位再结合项目的轻重缓急、投资效益等形成一年实施项目清单,最终形成“531”项目库。

“531”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县行业主管部门、县国有公司将拟实施的“531”项目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贵州项目云平台,并于每年7月底前对“531”项目库进行更新。

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等要素保障部门应当核实政府投资三年行动计划项目的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林指标、环境准入等建设条件,并及时向县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反馈。

第十条 未列入县政府投资项目库的,原则上不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不得安排财政资金,不得提供用地、林地等指标。


第三章  决策评估


第十一条 开展项目决策评估,评估论证作为政府决策的依据。建立项目决策评估列席会议制度,由县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的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评估论证工作,重点论证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公益性、收益性、资金来源可靠性,对财政承受能力、资金平衡方案、能耗、可能形成的重大风险隐患以及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隐患等进行评估。

项目单位依托“531”项目库,报送拟开展决策评估项目,经项目主管单位集体研究确定后,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专题会议研究审核。审核通过后的项目,项目单位应编制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预可研)深度要求的相关材料,并附材料真实性承诺函报县项目决策评估委员会开展决策评估。

未通过决策评估的项目不得立项、不得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不得安排预算。

第十二条 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开展评估论证的基础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策。使用县级财政资金1000万元及以上,或者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且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按照《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将决策结果报上级开展评估论证和审议决策,县人民政府按照评估论证或者决策结果执行。

总投资不超过500万元的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可不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资金平衡方案评估。

争取上级补助资金的项目,应确保县级配套资金来源可靠,并明确在上级补助资金未能及时足额获得的情况下,如何落实该项目资金来源的具体措施。未明确资金来源的,不得通过决策评估,不得列入县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十一条及本条特殊、紧急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报送。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压低项目投资估算或者拆分项目,规避项目决策评估程序。项目实施过程中,超过原决策评估权限的,应当重新履行决策评估程序。

第十四条 上级投资补助资金且需要本级配套资金的项目,应当充分考虑本级财政承受能力及配套资金到位的可行性,按照权限开展决策评估。县政府投资资金应当优先保障申请上级补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五条 县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企业应当依托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项目库,以及“资金、要素跟着项目走”原则,经履行决策评估程序,达到《政府投资条例》规定的前期工作深度,按照轻重缓急,将本行业领域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报送县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按照以下程序编制:

(一)县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于每年8月向县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本行业领域及县属国有企业政府投资计划。

(二)县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各行业部门报送的政府投资计划,与财政年度预算衔接平衡后,拟定本县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并报县人民政府审议。

(三)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报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程序下达。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与财政预算同步调整、同步报批。

已履行决策评估程序,但前期工作深度达不到有关要求的,可作为预备项目,待条件成熟后按程序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预备项目年度投资占比不得超过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10%。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简化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程序。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续建项目需说明累计完成投资)。

(二)单个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应当包含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和年度投资计划、资金来源、开工竣工时间、投资效益等内容。

(三)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八条 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和财政年度预算,分批下达项目投资计划,作为项目资金拨付的依据。项目单位根据项目投资计划、概算批复、已签订合同等,按照工程进度支付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政府投资资金。


第五章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


第十九条 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管企业的投资管理制度,切实履行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和监管责任。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应当聚焦主业发展,突出质量效益,严格按程序开展评估论证,应当与财务承受能力相匹配。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对外投融资应当遵循审慎原则,不得脱离实际盲目举债,不得投资收益不能覆盖融资成本的项目,在举债融资时需主动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所举债务是企业债务,政府不承担偿债责任。国有企业对存量债务应当制定年度偿债计划,落实还款资金来源,严格控制债务风险。

第二十一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剥离其政府融资职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只承担政府融资职能且主要靠财政资金偿还债务的“空壳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一律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撤销。对严重资不抵债、失去清偿能力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依法实施破产重组或者清算。

第二十二条 政府不得授意或者以行政决议方式,违规将应当由政府出资建设的项目交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筹资承建;不得将招商引资项目通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违规转为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在未履行投资合规程序前决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不得通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举债或者变相融资;不得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者承诺;未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采取代建方式,委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施;一律不得新组建只具有政府性融资功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市场化方式融资建设的项目,无后续资金保障以及因决策失误难以继续实施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由国有企业自行负责清理处置,政府不承担兜底或者偿还债务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招投标应严格执行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未达到必须招标的投资项目,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二十五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建设项目外,县发展改革部门和各具有审批权限的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使用贵州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并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办理开工前相关手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通过决策评估的项目,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概算等项目前期所需资料,确保项目达到施工条件,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省工改办关于印发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目录及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的通知》(黔工改办〔2019〕33号)《贵州省自然资源厅等10个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19〕895号)等文件规定,并按照本办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做好项目开工前相关前期审批手续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审批权限属县本级审批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报送同级职能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审批权限属上级审批的项目,由县级职能部门按上级相关规定做好初审后报上级部门审批,同时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 纳入批准的国家、省、州、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及专项规划内的项目视为立项,可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对投资额度不大、技术单一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对部分改扩建、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且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实施方案。

以工代赈项目按《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简化审批程序和审批环节。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在合并编制报批文件、简化审批程序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绿色通道、部门集中会商等方式,提高审批效率。

第三十条 建立项目建设联合会商机制。由县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召开项目建设会商会议,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前期审批过程中存在的困难问题,重大问题及时报县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核定批复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等。项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向原审批单位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十二条 在项目招标前,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按照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编制项目工程预(概)算。

(一)总投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将项目预(概)算报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概)算审计评审中心进行预审,其预审结果是招标控制价的参考依据,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再进行预(概)算审计,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有资质第三方机构编制项目预(概)算。项目预(概)算评审中心应当加强对项目总投资为100万元以下设计概算完整性、合理性、准确性的监督检查。

(二)项目预(概)算经上级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具备实施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其工程造价以专家审查通过的投资规模为基准,由项目主管单位集体研究确定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项目招标控制价。

(三)项目总投资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完成预(概)算编制或项目预(概)算审计后,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专题会议研究确定项目招标控制价。4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完成项目预(概)算审计并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专题会议研究后,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招标控制价。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再进行项目预(概)算审计,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第三方有资质机构编制预(概)算,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第七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对项目建设、管理、运营、安全及质量负总责。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其中建设工程、采购工程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须严格执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工程建设类项目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重要设备、材料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单位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其招标方案由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2.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含6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设备、材料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含6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含6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其采购方式由县人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

3.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以下的施工、货物和服务,项目单位按照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自行采购。采购单位要切实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优化内部采购流程,加强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二)其他货物类和服务类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进行采购。采购方式均由县人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单位按照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自行采购。采购单位要切实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优化内部采购流程,加强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三)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模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和村庄建设项目实行简易审批的有关规定要求,对于以工代赈和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领域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投标。鼓励采取村级自建模式,建立完善项目村民决策监督和建设主体责任追究机制,确保项目实施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防止暗箱操作、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执行合同管理制。项目单位依法依规确定中标单位后,按照法定时限、标准合同范本和招标要求签订合同,由司法部门审查后,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工程项目的规模标准、使用功能、结构形式、基础处理等方面发生重大变更的,合同双方要及时签订变更协议并报送原备案机关备案,在解决合同争议时,应当以备案合同为依据。

(一)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文件和委托合同中,应约定由于地质勘察不到位、设计缺项及工程量计算有较大失误等原因造成损失浪费的经济责任追究条款。

(二)监理招标文件和委托合同中,应约定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的工程质量、进度、造价、安全等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并约定由于监理单位履职不到位的经济赔偿条款。

(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内容、条件和价格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工程建设的主要内容、建设规模、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及风险费用的计算办法等,并应约定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核查后依法核减不合理的工程价款退还等相关条款。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全程监理,加强对关键工序、重要部位和隐蔽工程的监督检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于发现质量、超概等问题应及时报告,并暂缓工程实施。未经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同意超概等行为。

第三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加强现场管理,认真履职尽责,对现场签证、材料价格、工程价款要严格审核把关。对项目建设中所涉及的国有资产进行严格监督管理,如需处置必须按程序报县政府研究,杜绝国有资产流失。严格按图施工,严禁随意变更和拔高标准。严禁数量计算不准、价格来源不明、签署意见不规范等。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行月调度、季考评、年终绩效评估的调度管理制度。项目单位须依法依规做好投资统计、融资事项和建设信息报送(告)工作。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调度,各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业内项目调度工作,并定期向县发展改革部门报备。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要对涉及工程安全质量重大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提出应对方案。初步设计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提出安全质量防护措施,并对施工方案提出相应要求。

政府投资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按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各职能部门要严格开展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各方职责,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构建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严防严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匡算控制估算、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控制投资成本,规范概算审批和调整,实行全过程造价控制。

第四十一条 项目单位对投资概算控制负直接责任和主体责任,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根据建设目标、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科学合理编制概算,严格按照批复建设项目,并接受监督检查。设计、监理、勘察、施工等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严禁采取拆分、漏项等方式故意压低概算,严禁虚假签证、重复多算、高估冒算,严禁低价中标高价结算,严禁编制虚假招标工程量清单,严禁人为因素引起的超概行为。

第四十二条 严格执行概算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超概。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国家或者省出台的重大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建筑材料及设备价格上涨等不可抗因素导致投资超概,且工程完成投资额达到原批准概算80%以上的,由项目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出具审计意见,按照《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规定要求调整概算。

项目投资概算超10%及以上的,由县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议决定。项目需要增加建设内容的必须按项目原审批程序报批。对存在违规超概行为的,应当先行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处罚、处理。概算调整批复前,对超概资金不予追加安排。

按照规定程序调整投资概算的项目,原则上按照原批复的资金来源渠道解决资金缺口。

第四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充分评估论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建设工期,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任意压缩工期。若确需调整工期,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并采取相应措施,通过优化施工组织等,确保工程安全和质量。

第四十四条 严格执行重大项目跟踪审计制度,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项目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开展跟踪审计。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但关系民生和社会高度关注的建设项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也应开展跟踪审计。

第四十五条 全县范围内总投资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需委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施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均可采取委托代建。由县人民政府授权相关部门作为委托单位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签订《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落实资金来源,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严格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榕江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府办函〔2019〕65号)和本办法执行,如相关要求存在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政府相关部门对代建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代建单位对建设管理负主体责任,委托单位应负责协调代建单位与项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并负责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组织项目移交。


第八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四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由项目单位按照审定的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工程建设进度和投资评审情况向县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财政资金。严禁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或边建边筹建设资金的项目。

(一)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单项工程发生重大变更,超施工合同价10%以下的由项目单位和项目主管单位自行组织论证、集体研究决策。超施工合同价10%及以上的,根据工程审计结算结果,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专题会议研究后,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

(二)按照规定程序调整施工合同价的项目,原则上按照原批复的资金来源渠道解决资金缺口。

第四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各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制度,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财会人员,对项目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封闭运行,确保资金支出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履行资金使用监督责任,须对项目资金到位情况、使用和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和采购项目交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落实,确保项目资金安全使用。

第四十九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专账制度,按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单位,项目资金应当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对确实不能实行直接支付,要求财政授权支付的,应当由项目单位拟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或实施方案后报财政部门批准,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单位,应当按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制度的规定拨付使用。

第五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对提供的支付凭证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专项资金报账拨付应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县财政部门及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按有关规定严把审核关,对支付事项及凭证缺乏合法性的支出坚决不予办理。

第五十一条 项目资金按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即工程开工前拨付项目前期费用,工程施工中,根据工程进度和质量,拨付进度款。项目竣工验收后支付累计额原则上不超过合同价的80%,竣工结算审计终审后支付累计额原则上不超过结算审计总价款的97%,政府投资项目质保期结束后支付剩余款项。因规划设计之外造成工程变更增加的工程价款,不纳入工程进度款支付范围,在竣工结算审计后支付。

(一)项目资金属上级资金,在项目资金下达到县后,县财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与项目单位对接,及时将资金下达到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应按照上级规定,完善项目前期审批相关手续,3个月内组织项目开工建设。

(二)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付款,项目单位请款时还需附项目实施进度依据(主要指经监理单位确认和项目单位认可的项目进度)。

第五十二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机制,由县财政部门牵头,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机制,项目单位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年度绩效目标自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年度绩效目标重点评价,县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性质及年度工作安排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或预算绩效再评价工作。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政府投资项目,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或建议,形成财政重点绩效评价报告,评价结果将作为下年度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参考依据。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工作经费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规范开展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与完善投资政策、预算安排有机衔接。

第五十三条 项目单位按照项目规定的实施年限,还未实施完毕的,项目专项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实施,资金结转两年仍有结余的,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文件精神,第三年由财政部门收回统筹使用。项目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资金有结余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其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由县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第九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五十五条 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竣工验收、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等手续,并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接收。

政府应当建立完工项目转为固定资产的工作机制,对已完工但未转为固定资产的项目,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要素保障部门,按照审批权限依法依规加快相关审批手续办理。

第五十六条 建立项目联合验收机制,项目建设完工后,由项目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复核项目验收条件,根据项目类型确定联合验收具体成员,对满足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五十七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消防、竣工质量验收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验收事项,县自然资源、水务、人防等相关行业部门依职责分别负责规划、水保、人防等验收事宜,并按职责、时限出具相应验收文件。

第五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经验收合格的,项目单位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工程竣工结算书》《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报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项目实施相关材料。

项目总投资20万元及以上,或上级部门要求及项目规定应当进行工程造价结(决)算审核的,由项目单位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编制结(决)算书进行结(决)算审核。

第五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进行资产移交,运营维护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管护措施,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发挥应有经济社会效益。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强化政府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项目建设程序、资金使用、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建设进度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项目单位予以整改,必要情况下可以暂停项目建设,拒不整改的,停止对项目建设资金拨付,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应及时移交县纪委县监委。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加强对本系统政府投资项目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加强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云平台、大数据监管平台等线上平台应用,除按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项目外,其余项目全部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大数据监管平台进行规范管理,项目单位应当通过政府投资项目大数据监管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资金到位、建设进度、竣工验收、农民工工资支付等基本信息,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六十二条 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全覆盖。建立以政府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共同参与的审计监督体系,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整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避免问题屡审屡犯。

第六十三条 建立完善政府投资项目评估督导机制。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对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在建项目的有效性及后续资金来源可靠性,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再评估。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分别提出停建、缓建、转建、续建的处置意见,报县人民政府进行再决策。对后续资金来源不落实或者因建设条件发生变化难以继续实施的存量项目,应当通过市场化改造、战略重组、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式盘活,最大限度挽损、减损、止损。

第六十四条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市监、应急、生态环境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监督检查。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按程序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按规定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应当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移交县纪委县监委或者县司法机关处置: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未履行决策评估程序,或者不按规定程序报经政府同意,就进行立项批复、开工建设、安排预算、拨付资金;

(三)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四)未按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五)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六)对决策评估的有关要件、数据等弄虚作假;

(七)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或者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八)因决策失误导致项目停建、缓建、烂尾、遗留且造成损失的;

(九)必须进行项目招标而未进行招标,或者违规以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十)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骗取截留、挤占挪用的情形。

第六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违法违规通过国有企业举借债务,导致新增政府隐性债务;

(三)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四)拆借、转移、侵占、挪用、截留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十七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六)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未按规定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实施情况或项目实施情况严重失真的;

(八)在管理过程中不按审核通过的招标控制价和招标清单招标的;

(九)在管理过程中故意采取拆分、漏项方式编制虚假招标工程量清单造成损失浪费的;

(十)对现场签证、工程价款、材料价格等未严格审核监督造成损失浪费的;

(十一)项目建设中所涉及的国有资产出现流失的;

(十二)因未经集体决策研究,随意增加建设内容导致增加投资较大的;

(十三)对合同审核把关不严,签订的合同背离招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结算计价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有利于施工单位等造成损失浪费的;

(十四)项目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账管理、专账核算的;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造价审核、招标代理等参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项目建设具体情况,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建设活动,纳入信用记录黑名单进行联合惩戒。按规定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应当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存在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置并处罚金,并移交县纪委县监委或者县司法机关处置:

(一)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设计缺陷或者管理不当造成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以及工程咨询、造价、评估等中介成果中出现漏项、缺项、高估冒算等导致超概及超合同价10%以上的;

(三)泄露应当保密地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不按照已批准建设工期实施的,或者违法分包、转包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资金或者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的;

(六)未按照合同约定履约,导致项目未通过验收的;

(七)因监理单位监管不力,施工单位编制虚假签证、重复多算、高估冒算、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套取骗取项目资金的;

(八)未经项目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意,施工单位擅自变更增加投资造成损失浪费的;

(九)其他违反项目建设管理相关规定的。

第六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和管理不善等主观原因造成超概,项目单位是行政事业单位的,县财政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商县发展改革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在保障单位正常运转前提下,按照不低于单位公用经费或者财政补助经费年度预算的10%进行扣减,项目单位是国有企业的,由其自行承担超概资金。

存在违规行为造成超概的,由相关部门核实并对违规情形进行认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等,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提请县委组织部、县纪委县监委给予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

第七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或者项目完工后未竣工验收就投用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十一条 国有企业变相为政府举债或者融资的,按照“谁授意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主要责任人因渎职失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引发重大风险以及恶意逃废债等严重问题的,有权单位应当依法给予处分,需要移送县纪委和监委机关处理的及时移送。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县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内部相关工作流程或工作规范。本县原有政府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印发之前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存量超概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提供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及有关印证材料,报县行业主管部门评审,对调概环节和原因进行分析,严格划清责任并整改后再向县发展改革部门报送概算调整申请,由县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评审核定后提请县人民政府审议决策。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榕江县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榕府发〔2012〕18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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