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3-1311330 信息分类 规章制度
发布机构 榕江县人民政府网 发文日期 2022-08-06
文号 榕府发〔2022〕18号 是否有效
信息名称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榕江县乡村振兴共同富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榕江县乡村振兴共同富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2-08-10 10:55

榕府发〔2022〕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车民街道办事处,县各有关部门:

《榕江县乡村振兴共同富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22年8月6日


榕江县乡村振兴共同富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东西部协作机制的意见》《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乡村振兴基金会县域基金管理办法》《粤黔东西部协作资金管理办法》《佛山市黔东南州东西部协作项目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佛山市南海区对口黔东南州社会帮扶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东西部协作方针政策和工作要求,为规范乡村振兴共同富裕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助推乡村振兴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榕江县乡村振兴共同富裕基金包括:教育救助和激励基金、一老一小“双阳”基金、重大疾病困难家庭救助基金、新市民新生活公益基金、乡村振兴激励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分配、管理和使用乡村振兴共同富裕基金的单位和个人。乡村振兴共同富裕基金管理遵循依法设立、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保障重点的原则。我县对乡村振兴共同富裕基金的使用、监管和绩效负责。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榕江县乡村振兴共同富裕基金的来源:省、州财政补助、对口支援资金、企事业单位捐赠、社会团体捐赠、基金收益和其他合规资金、其他组织和社会爱心人士捐赠及其他相关资金。

第三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榕江县乡村振兴共同富裕基金的适用范围:

1.教育救助和激励基金:一是救助对象为:榕江县户籍的学生,发生重大变故或重大灾难的及三类户就读高中以上自付报名费累计超过1万元的学生。二是激励对象为:①“学生”户籍和学籍在榕江县参加高考考取“211”“985”学校及参加国家、省竞赛获奖的学生;②“教师”在县内的获得县级以上教学质量奖及荣获国家、省表彰的教师及教育工作者;③“团队”为教育队伍参加党委政府主持或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教育类竞赛活动获奖或作出重大贡献获得县级以上的集体奖等。(由县教育科技局依据该项管理办法细则核准实施)

2.一老一小“双阳”基金:救助对象为榕江县户籍的老年人和儿童,主要救助对象为事实无人赡养的老人和事实无人抚养的儿童。其中,当年已享受其他社会组织及社会爱心人士救助的,原则上不再重复救助,如出现救助资金低于规定标准的,视实际情况,可酌情给予救助。(由县民政局依据该项管理办法细则核准实施)

3.重大困难家庭救助基金:救助对象为榕江县户籍的家庭,因自然灾害、重大疾病、其他突发意外事故等严重影响家庭生活的。其中,当年已享受其他社会组织及社会爱心人士救助的,原则上不再重复救助,如出现救助资金低于规定标准的,视实际情况,可酌情给予救助。(由县民政局依据该项管理办法细则核准实施)

4.新市民新生活公益基金:补助对象为“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至县城集中安置社区(富民、卧龙、阳光、特和四个小区)内的搬迁群众为主,同步覆盖安置区内的生态搬迁户、地质灾害安置户、保障房住户及其他各类过渡安置户。在乡村振兴、移风易俗、就业创业、教育培训、组织建设、环境卫生、遵纪守法、公益事业等方面给予补助和奖励。(由县生态移民局依据该项管理办法细则核准实施)

5.乡村振兴激励基金:奖励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通过依靠双手勤劳致富的先进个人;发挥“领头雁”作用带动群众增收致富的个人、经纪人和合作社法人;发挥“龙头”作用,推动一二三产业延链补链强链,持续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市场经营主体等。(由县乡村振兴局依据该项管理办法细则核准实施)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财政局负责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定期组织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负责乡村振兴共同富裕基金的资金下达、专户管理、台账登记等工作,并加强乡村振兴共同富裕基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年终由县财政部门对乡村振兴共同富裕基金报账情况进行清理核算,向单位下发限期报账通知书,超过限3个月还未报账的,报请县政府处理。

第七条涉及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管好用好乡村振兴共同富裕基金。榕江县乡村振兴共同富裕基金下设五个子基金管理办法,编制工作由县教育科技局、县民政局、县生态移民局、县乡村振兴局分别负责,制定管理流程,明确管理责任。教育救助和激励基金由县教育科技局负责;一老一小“双阳”基金、重大困难家庭救助基金由县民政局负责;新市民新生活公益基金由县生态移民局负责;乡村振兴激励基金由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各主管部门在收到乡村振兴共同富裕基金指标后,及时完善手续,保证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对所提供报账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并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绩效评价、监管责任,提高乡村振兴共同富裕基金使用的效益。同时建立健全台账管理,整理和完善财务资料,对相关资料原件进行归档管理,长期保存备查。

第八条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各资金部门要将乡村振兴共同富裕基金资金文件、资金的使用、资金管理办法等信息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九条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乡村振兴共同富裕基金政策落实、资金使用的审计和监督,确保政策落地、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相关单位或个人在决策、审批、资金使用等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医疗保障局、县民政局、县教育科技局、县生态移民局、车民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乡村振兴共同富裕基金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乡村振兴共同富裕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乡村振兴共同富裕基金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资金支付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县财政局在财政代管资金专户下,单独设立乡村振兴共同富裕基金子账户,用于接收、储存和拨付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基金。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乡村振兴共同富裕基金专户产生的利息,缴入县级国库。乡村振兴共同富裕基金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各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县政府办、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科技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县乡村振兴局、县生态移民局、县红十字会、车民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榕江县乡村振兴共同富裕基金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县乡村振兴共同富裕基金的宣传、资金运营、使用和管理等业务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乡村振兴共同富裕基金会计核算,按项目性质和要求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合理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5个子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榕江县乡村振兴共同富裕基金报账审批单


附件

榕江县乡村振兴共同富裕基金报账审批单

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此次申请支付资金事项


总指标(万元)


收款单位名称


此次申请支付资金(万元)


开户银行


剩余未支付资金(万元)


银行账号


审批审核

主管单位经办人签名:

主管单位分管领导意见:

主管单位主要领导意见:








签名:

签名:

县财政局审核人员意见:

县财政局领导意见:

分管县领导意见:




签名:



签名:

签名:







注:此表一式二份,申请单位存一份,县财政局存一份。申请人: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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